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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我市绿色建筑设计及审查工作的通知


郑建文〔2014〕160号

发布时间:2015-12-07 来源:郑州建委设计处 浏览量:3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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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绿色建筑的意见》(郑政文〔2013〕20号)等文件要求,为规范我市绿色建筑设计及审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绿色建筑方案和施工图阶段的设计
    1.凡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可研批复或申请报告核准时确定的绿色建筑等级标准,组织勘察设计。
    2.凡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在签订设计合同时,均应要求建设单位在设计合同中明确绿色建筑星级标准,在设计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河南省保障性住房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J41/T116、《河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J41/T109、《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民用建筑绿色设计规范》JGJ/T 229、《绿色保障性住房技术导则》(试行)等绿色建筑相关标准规范和项目批准文件,进行绿色建筑方案和施工图阶段设计,并分别按照保障性住房、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相应的《郑州市绿色建筑设计方案阶段审查要点》及《郑州市绿色建筑设计施工图阶段审查要点》(以下简称《两个审查要点》)进行自查。
    二、绿色建筑方案和施工图阶段的审查
  1.建设单位报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同时提供该项目《郑州市民用建筑设计方案节能专项评审意见书》及附件(绿色建筑方案阶段审查表);执行绿色建筑的项目,应在审查委托表中注明执行绿色建筑设计相关标准、等级。施工图阶段绿色建筑专项审查时,应参照方案阶段确定的绿色建筑标准和原则,不得擅自降低标准或取消绿色建筑设计内容。
  2.凡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规范要求及《两个审查要点》进行方案阶段、施工图阶段绿色建筑专项审查,在《郑州市民用建筑设计方案节能专项评审意见书》、《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中注明专项审查意见,并附相应的绿色建筑审查表。
    绿色建筑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如确需变更的,设计单位应在设计变更单上注明:“建设单位必须报原审查机构审查合格方可实施,并在实施前报质量监督部门备案”。施工图审查机构针对设计变更审查合格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绿色建筑设计和审查的监管
    凡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建筑设计企业未按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的,或经审查达不到相应星级绿色建筑标准的,将对设计企业及执业人员依法作出处理或者处罚。
    凡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未按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审查的,或出具了符合相应星级绿色建筑标准的审查意见但实际达不到的,将对审查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审查人员依法作出处理或者处罚。
    3.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对绿色建筑的设计、审查、施工、验收、评价等环节实行闭合式管理,并将绿色建筑参建单位和个人档案诚信信息纳入诚信体系管理。



                            2014年12月26日





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12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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