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消防设计变更管理工作的通知(试行)
郑建文〔2023〕17号
发布时间:2023-05-11 来源:郑州市城乡建设局 浏览量:2148
各开发区、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有效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全面维护社会公众利益,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等法律法规以及《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消防设计变更事宜通知如下:
一、消防设计重大变更范围
凡涉及工程建设消防设计以下内容的均视为消防设计重大变更:
(一)建筑专业
1.经规划部门批准的改变建筑工程项目总平面布局的,包括单体建筑位置、平面形状和尺寸、消防车道、救援场地、防火间距等;
2.改变厂房、仓库的生产、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类别;
3.改变建筑工程使用功能、使用性质、建筑类别;
4.改变建筑规模(如:增加层数、建筑面积,改变层高、建筑高度等);
5.改变围护结构保温系统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6.改变防火分区划分,改变楼梯间、消防电梯的设置;
7.改变室内变配电室、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消防控制室、消防泵房,高位水箱、消防水池等位置,有泄爆要求的建筑改变泄压设施设置的。
(二)消防给排水专业
1.改变消防水源;
2.改变灭火系统类型。
(三)通风、防排烟专业
1.改变防排烟系统及补风系统;
2.改变为集中空调风管系统的;
3.改变通风系统的防火防爆措施。
(四)电气专业
1.改变消防用电的负荷等级和供电形式;
2.改变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形式及联动控制要求;
3.改变火灾探测器设置场所;
4.改变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5.改变易燃易爆场所的电气防爆措施。
二、消防设计变更管理
(一)消防设计变更不得降低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或技术性审查合格的技术标准。
(二)特殊建设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凡存在消防设计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将变更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相关材料一并报送技术性审查,审查合格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变更内容出具消防设计审查意见;其他建设工程,凡存在消防设计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将变更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相关材料一并报送技术性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实施。
(三)消防设计重大变更未经审查合格不得擅自施工。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 对消防设计重大变更未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四)消防设计重大变更以外的其他消防设计变更,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实施。
三、消防设计变更执行标准
(一)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或技术性审查合格的建设工程,在办理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抽查时,应执行审查合格时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规定。
(二)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或技术性审查合格的建设工程, 涉及补送资料或设计变更审查,可执行审查合格时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规定;当涉及本文所列重大变更中建筑专业第1-3 项所列内容时,应执行提交变更技术审查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规定。
各开发区、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消防技术审查机构应加强消防设计变更管理,切实保证建设工程消防安全。
附件_1:关于《郑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消防设计变更管理工作的通知(试行)》的政策解读.pdf
为切实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有效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全面维护社会公众利益,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等法律法规以及《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消防设计变更事宜通知如下:
一、消防设计重大变更范围
凡涉及工程建设消防设计以下内容的均视为消防设计重大变更:
(一)建筑专业
1.经规划部门批准的改变建筑工程项目总平面布局的,包括单体建筑位置、平面形状和尺寸、消防车道、救援场地、防火间距等;
2.改变厂房、仓库的生产、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类别;
3.改变建筑工程使用功能、使用性质、建筑类别;
4.改变建筑规模(如:增加层数、建筑面积,改变层高、建筑高度等);
5.改变围护结构保温系统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6.改变防火分区划分,改变楼梯间、消防电梯的设置;
7.改变室内变配电室、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消防控制室、消防泵房,高位水箱、消防水池等位置,有泄爆要求的建筑改变泄压设施设置的。
(二)消防给排水专业
1.改变消防水源;
2.改变灭火系统类型。
(三)通风、防排烟专业
1.改变防排烟系统及补风系统;
2.改变为集中空调风管系统的;
3.改变通风系统的防火防爆措施。
(四)电气专业
1.改变消防用电的负荷等级和供电形式;
2.改变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形式及联动控制要求;
3.改变火灾探测器设置场所;
4.改变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5.改变易燃易爆场所的电气防爆措施。
二、消防设计变更管理
(一)消防设计变更不得降低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或技术性审查合格的技术标准。
(二)特殊建设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凡存在消防设计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将变更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相关材料一并报送技术性审查,审查合格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变更内容出具消防设计审查意见;其他建设工程,凡存在消防设计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将变更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相关材料一并报送技术性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实施。
(三)消防设计重大变更未经审查合格不得擅自施工。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 对消防设计重大变更未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四)消防设计重大变更以外的其他消防设计变更,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实施。
三、消防设计变更执行标准
(一)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或技术性审查合格的建设工程,在办理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抽查时,应执行审查合格时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规定。
(二)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或技术性审查合格的建设工程, 涉及补送资料或设计变更审查,可执行审查合格时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规定;当涉及本文所列重大变更中建筑专业第1-3 项所列内容时,应执行提交变更技术审查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规定。
各开发区、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消防技术审查机构应加强消防设计变更管理,切实保证建设工程消防安全。
2023年1月31日
附件_1:关于《郑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消防设计变更管理工作的通知(试行)》的政策解读.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