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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图制图标准[多图]



发布时间:2003-07-31 来源:中国城市建设信息网 浏览量:7799
 
GB/T 50103-2001  北京市

          2001-11-1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2年3月1日
 
  关于发布《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等六项国家标准的通知

  建标[2001]220号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8]244号)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
门共同对《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等六项标准进行修订,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 50001—2001、《总图制图标准》GB/T 50103—2001、《建筑制图标准》GB/T 50104—2001、《建筑结构制图标准》GB/T 50105—2001、《给水排水制图标准》GB/T 50106—2001和《暖通空调制图标准》GB/T 50114—2001为国家标准,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原《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J 1—86、《总图制图标准》GBJ 103—87、《建筑制图标准》GBJ 104—87、《建筑结构制图标准》GBJ 105—87、《给水排水制图标准》GBJ 106—87和《暖通空调制图标准》GBJ 114—88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前言

  根据建设部建标[1998]244号文件《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下达的任务,本标准编制组
对《总图制图标准》(GBJ 103—87)进行了修编。编制组首先参照1990年收集到的反馈意见提出征求意见稿,面向全国广泛征求意见,随后提
出了送审稿,再经函审和专家审查通过,使之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

  本标准的修编目的是:

  一、与1990年以来发布实施的《技术制图》中相关的国家标准(包括ISOT C/10的相关标准)在技术内容上协调一致。

  二、充分考虑手工制图与计算机制图的各自特点,兼顾二者的需要和新的要求。
  
  三、对不适合当前使用的或过时的图例、表达方式和制图规则进行了修改、删除或增补,使之更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本标准为推荐性国家标准。

  本标准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在应用过程中如有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或有关资料寄送该所(北京西外
车公庄大街19号,邮编100044),以供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

  参编单位:机械工业部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班 焯 陈景来

  1 总则

  1.0.1 为了统一总图制图规则,保证制图质量,提高制图效率,做到图面清晰、简明,符合设计、施工、存档的要求,适应工程建设的需
     要,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下列制图方式绘制的图样:

  1 手工制图;

  2 计算机制图。

  1.0.3 本标准适用于总图专业的下列工程制图:

  1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各阶段的总图制图;

  2 原有工程的总平面实测图;

  3 总图的通用图、标准图。

  1.0.4 总图制图,除应符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 50001—2001)以及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一般规定

  2.1 图线

  2.1.1 图线的宽度b,应根据图样的复杂程度和比例,按《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 50001—2001)中图线的有关规定选用。

  2.1.2 总图制图,应根据图纸功能,按表2.1.2规定的线型选用。

  



2.2 比例

2.2.1 总图制图采用的比例,宜符合表2.2.1的规定。


2.2.2 一个图样宜选用一种比例,铁路、道路、土方等的纵断面图,可在水平方向和垂直方向选用不同比例。

  2.3 计量单位

  2.3.1 总图中的坐标、标高、距离宜以米为单位,并应至少取至小数点后两位,不足时以“0”补齐。详图宜以毫米为单位,如不以毫米
     为单位,应另加说明。

  2.3.2 建筑物、构筑物、铁路、道路方位角(或方向角)和铁路、道路转向角的度数,宜注写到“秒”,特殊情况,应另加说明。

  2.3.3 铁路纵坡度宜以千分计,道路纵坡度、场地平整坡度、排水沟沟底纵坡度宜以百分计,并应取至小数点后一位,不足时以“0”补
     齐。

  2.4 坐标注法

  2.4.1 总图应按上北下南方向绘制。根据场地形状或布局,可向左或右偏转,但不宜超过45°。总图中应绘制指北针或风玫瑰图(图
     2.4.1)。



2.4.2 坐标网格应以细实线表示。测量坐标网应画成交叉十字线,坐标代号宜用“X、Y”表示;建筑坐标网应画成网格通线,坐标代号宜
     用“A、B”表示(图2.4.1)。坐标值为负数时,应注“-”号,为正数时,“+”号可省略。

  2.4.3 总平面图上有测量和建筑两种坐标系统时,应在附注中注明两种坐标系统的换算公式。

  2.4.4 表示建筑物、构筑物位置的坐标,宜注其三个角的坐标,如建筑物、构筑物与坐标轴线平行,可注其对角坐标。

  2.4.5 在一张图上,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用坐标定位时,较小的建筑物、构筑物也可用相对尺寸定位。

  2.4.6 建筑物、构筑物、铁路、道路、管线等应标注下列部位的坐标或定位尺寸:

  1 建筑物、构筑物的定位轴线(或外墙面)或其交点;

  2 圆形建筑物、构筑物的中心;

  3 皮带走廊的中线或其交点;

  4 铁路道岔的理论中心,铁路、道路的中线或转折点;

  5 管线(包括管沟、管架或管桥)的中线或其交点;

  6 挡土墙墙顶外边缘线或转折点。

  2.4.7 坐标宜直接标注在图上,如图面无足够位置,也可列表标注。

  2.4.8 在一张图上,如坐标数字的位数太多时,可将前面相同的位数省略,其省略位数应在附注中加以说明。
2.5 标高注法

  2.5.1 应以含有±0.00标高的平面作为总图平面。

  2.5.2 总图中标注的标高应为绝对标高,如标注相对标高,则应注明相对标高与绝对标高的换算关系。

  2.5.3 建筑物、构筑物、铁路、道路、管沟等应按以下规定标注有关部位的标高:

  1 建筑物室内地坪,标注建筑图中±0.00处的标高,对不同高度的地坪,分别标注其标高(图2.5.2a)。

  2 建筑物室外散水,标注建筑物四周转角或两对角的散水坡脚处的标高;

  3 构筑物标注其有代表性的标高,并用文字注明标高所指的位置(图2.5.2b);



4 铁路标注轨顶标高;

  5 道路标注路面中心交点及变坡点的标高;

  6 挡土墙标注墙顶和墙趾标高,路堤、边坡标注坡顶和坡脚标高,排水沟标注沟顶和沟底标高;

  7 场地平整标注其控制位置标高,铺砌场地标注其铺砌面标高。

  2.5.4 标高符号应按《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 50001—2001)中“标高”一节的有关规定标注。

  2.6 名称和编号

  2.6.1 总图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应注写名称,名称宜直接标注在图上。当图样比例小或图面无足够位置时,也可编号列表编注在图内。当
     图形过小时,可标注在图形外侧附近处。

  2.6.2 总图上的铁路线路、铁路道岔、铁路及道路曲线转折点等,均应进行编号。

  2.6.3 铁路线路编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车站站线由站房向外顺序编号,正线用罗马字表示,站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2 厂内铁路按图面布置有次序地排列,用阿拉伯数字编号;

  3 露天采矿场铁路按开采顺序编号,干线用罗马字表示,支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2.6.4 铁路道岔编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道岔用阿拉伯数字编号;

  2 车站道岔由站外向站内顺序编号,一端为奇数,另一端为偶数。当编里程时,里程来向端为奇数,里程去向端为偶数。不编里程时,左
   端为奇数,右端为偶数。

  2.6.5 道路编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厂矿道路用阿拉伯数字,外加圆圈(如①、②……)顺序编号;

  2 引道用上述数字后加1、-2(如①-1、②-2……)编号。

  2.6.6 厂矿铁路、道路的曲线转折点,应用代号JD后加阿拉伯数字(如JD1、JD2……)顺序编号。

  2.6.7 一个工程中,整套总图图纸所注写的场地、建筑物、构筑物、铁路、道路等的名称应统一,各设计阶段的上述名称和编号应一致。
3 图例

  3.0.1 总平面图例应符合表3.0.1的规定。







  




总图制图标准GB/T 50103-2001
  



3.0.2 道路与铁路图例应符合表3.0.2的规定。

  




  




  




  



3.0.3 管线与绿化图例应符合表3.0.3的规定。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 本标准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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