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提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具体要求
发布时间:2003-08-16 来源:建筑时报 浏览量:2814
针对近期建设领域安全事故高发的态势,建设部近日发出《关于深化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特别明确将制定《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评价标准》,并将其作为市场准入的前提条件;各地管理部门要把对企业安全管理的重点从目前的代管转为监管;企业保费可按其安全生产业绩浮动;重大事故实行全国通报。
通知要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以建筑施工等为整治重点,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存在重大隐患、不认真进行整改以至发生重大事故的企业,给予限期整改、降低资质乃至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对重大事故的处理结案,建设部将向全国通报。
同时,建设部明确将制定《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评价标准》,并将其作为市场准入的前提条件。并要求各地管理部门把监督企业安全工作的重点由替代企业实施安全管理,转变为重点检查企业安全保证体系的建立健全和实施的状况;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特别是通过安全检查,对整改意见置若罔闻,或重复出现同类隐患的企业,在资质年检中不予通过;问题严重者重罚。
通知还要求各地根据建设规模和地方实际,调整、增加专职安监管理人员的数量,并充分保证经费和工作条件。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安全生产新技术、新装备。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意外伤害保险覆盖到每一个施工现场、每一名作业人员和民工,形成由保险机制介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活动、根据企业安全生产业绩的优劣实行浮动保费的市场新机制。
通知要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以建筑施工等为整治重点,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存在重大隐患、不认真进行整改以至发生重大事故的企业,给予限期整改、降低资质乃至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对重大事故的处理结案,建设部将向全国通报。
同时,建设部明确将制定《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评价标准》,并将其作为市场准入的前提条件。并要求各地管理部门把监督企业安全工作的重点由替代企业实施安全管理,转变为重点检查企业安全保证体系的建立健全和实施的状况;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特别是通过安全检查,对整改意见置若罔闻,或重复出现同类隐患的企业,在资质年检中不予通过;问题严重者重罚。
通知还要求各地根据建设规模和地方实际,调整、增加专职安监管理人员的数量,并充分保证经费和工作条件。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安全生产新技术、新装备。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意外伤害保险覆盖到每一个施工现场、每一名作业人员和民工,形成由保险机制介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活动、根据企业安全生产业绩的优劣实行浮动保费的市场新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