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节能领域专利保护现状及出路
发布时间:2003-10-09 来源:中国建设报 浏览量:4989
专利制度:知识产权法律准则下的投资保障
知识产权是近代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当智力成果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逐步成为商品时,由于其具有无形体、难以象有形商品一样实际占有和控制的特点,智力成果完成人便强烈寻求不同于已有财产法的新的法律制度保护其无形财产权,于是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便应运而生。
专利权与著作权、商标权一道,构筑知识产权的核心内容。在英文中,专利为“Patent”,含有“公开”、“独占”的意思。专利一词的本意是指盖有君主印章的文件。中世纪的欧洲,封建王室为鼓励生产和贸易往往向技术的发明者、能工巧匠颁发特许状。凭着这张特许状就可享受到国家就某一发明所授予的垄断权,即有权排除他人制造、使用或贩卖该发明。这种文件就是今天的专利证书,而由此种文件所授予的权利即为专利权。在知识产权法律准则的安排下,专利的作用在于通过授予发明创造专利权的方式保护、鼓励发明创造,促使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使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并为投资提供制度保障。
“狼来了”:我国知识产权管理水平表现出的苍白
从我国专利申请的现状看,我们既感慨跨国企业运用专利技术垄断市场的全球技术战略,同时对我国专利申请与保护的实际情况表示出深深的担忧,习惯上我们惊呼“狼来了”。在“狼来了”的大趋势下,我们的知识产权管理水平又如何呢?
从1985年我国初步建立专利制度起,国外公司在我国申请发明专利的总数已经达到236578项,而我们本国发明专利却只有217814项,比国外少了18764项。从申请量上,我国比国外的少,2001~2002年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的有关调查表明,企业不懂专利和不重视申请专利的主观因素占三成,表明我国在知识产权宣传与教育方面的落后,这已经成为制约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水平和我国经济发展不可忽视的因素。
与国外申请相比,国内中高技术含量的申请较少,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国内累计申请量居前10位的高新技术较少,而相应国外的则包含较多的高新科技;二是在某些高新科技领域国外发明专利申请量占垄断地位。因此目前在发明专利申请中,外国申请不仅仅在数量上占优势,而且从质量方面看也占优势。而国内申请由于申请的主体是个人,因此大多数申请主要集中在相比之下技术含量较低的领域。
日立、松下、三菱电机、时代华纳、东芝、JVC六大技术开发商联盟(简称6C)联合向中国DVD厂家发难引发的“DVD专利许可风波”,为中国的电子产业敲响了警钟。在我国加入WTO的社会经济大环境下,如何在我国国内形成自主专利的跨越发展策略,加强我国知识产权管理水平,无疑是摆在我国政府、企业界和科技界面前的一个战略选择。
专利申请:企业心中无言的痛
在技术创新的过程中,我们总是强调并热切希望企业能够充分依靠和运用专利制度,使专利机制成为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一个主要动力机制和保护机制,以求保持企业的技术优势,并在技术竞争和市场竞争中谋求最大经济利益。
在国家法律和政策的推动下,为与国际接轨,我国企业在实施专利制度参与市场竞争取得了一些进步,但也存在许多无法逾越的障碍与壁垒,也需要我们认真严肃地去解决。
一项调查表明,当知识产权被侵权后,在被调查企业中,选择行政途径解决纠纷的有336家,占所有选择权数的18%;采取司法途径解决的有937家,占50%;选择协商解决的有564家,占30%;不采取措施的只有48家,占2%。50%的被调查企业采取司法途径解决侵权纠纷,这表明了企业捍卫知识产权意识的增强。
但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有效性较差。采取行政救助时,举证责任倒置,造成举证困难重重,而专利局又没有调查取证权;采取司法救助时,侵权人往往提出专利无效异议,故意拖延诉讼时间,造成诉讼成本高,法律程序没有效益。更有甚者,在专利侵权寻求救助过程中,一些政府要人往往藐视法律,置法律于不顾,直接干预司法活动,专利权人难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此等等。
专利侵权诉讼时间过长和保护有效性差,严重损害了企业申请专利的信心。一部分企业已经不敢申报专利,而采用技术秘密方式加以封锁保护。企业迫切要求简化案件审判程序,缩短审判周期,严厉打击侵权、仿冒、盗用专利行为,把处罚从单一经济惩罚扩大到经济与刑事惩罚并重,解决取证难、判决难、索赔难等问题,切实保护专利权人的权益。
我国专利保护不力,导致企业不去申请专利所占比重较高。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一切知识产权工作的核心和目标,如果我国不能够在短期内改善知识产权司法和行政效率,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有效性,那么,将会在一个较长时期内影响我国经济增长率和国际竞争力。
“圈地运动”背后:我国传统观念的滞后表现
在国外,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已发展十分成熟,也深入人们的日常工作生活中。国外企业在中国大量地申报专利,其目的不外乎:一是在技术市场上形成垄断,制造市场准入的门槛,以排斥竞争对手;另一方面向使用专利技术的人收取专利许可使用费,抬高市场成本价格,维持垄断高价,以攫取巨额的市场利润。
如同一场“圈地运动”,通过在某些高新技术领域申请一个又一个的专利,国外公司将这些领域里的一个个新技术圈进自己的壁垒。这个“圈地运动”迫使我国企业在技术创新时,除非具有一定的技术实力跨过这一技术层次,从更高的、更新的层次去寻求和开拓技术上的“新大陆”。否则就只能在他们所圈的技术领地之间,在相对狭小的空间内进行自己的技术创新,从而使我们的技术创新空间受到压缩,使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受到束缚。
由于技术标准作为一种新兴的非关税贸易壁垒,为WTO规则所允许,目前,采取技术标准与专利相结合战略,已经成为国外寡头企业巩固其市场地位、制定实施全球化战略、扩大市场份额的有利武器。因为将专利技术进入标准,就授予了专利权人具有将标准技术转化为经济收益和垄断市场的权力。
然而,当国外标准与专利战略的实施者已兵临我国城下时,我国国内部分标准编制组织的思想尚停留在“标准是公知领域的技术,是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作的统一规定,是一个平均判断尺度,与专利技术无关”的传统观念上,认为“标准技术就是向社会公开免费的技术,将专利编入标准之中,专利权就等于丧失了专有性”。这种错误滞后的观念严重影响了我国技术标准的发展水平,同时也阻碍了国内企业与国际接轨,阻碍其技术标准与专利结合战略的实现。
专利法律是我国的基本法律,专利权作为一种独占权,是投资回报的重要形式之一。专利所有人有权对技术标准中的必要专利的使用收取许可费,而技术标准作为各个标准化组织颁布的某一技术领域必须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需要公众广泛采用,以获得最佳秩序和社会效益。DVB技术标准体系的负责机构ETSI(European Telecommunications Standards Institute)知识产权公约中规定,专利在标准的实施中被使用,专利权人应当得到适当公平的回报。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以保护公共利益(广大标准技术使用人的利益)为名而损害专利权人利益的做法也是不可取的。专利是法律允许下的对技术合法的垄断,建立专利制度的目的,是为了激励发明创造、保护技术投资、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的发展。专利制度依法授予专利权人在一定期限内的排他独占权,任何人要使用创造产生的技术都必须取得权利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否则,就是侵犯发明人的财产权,侵权者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这种独占性,使得专利权人可以通过转让、实施生产或授权许可他人实施取得经济利益,获得继续研究开发的物质条件,从而调动发明创造人从事科学研究积极性,进而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的发展。因此,标准与专利之间的矛盾只能通过专利权人合理的、非歧视性的专利许可得到解决。
当然,由于我国《专利法》中规定了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如果某项专利技术是实施标准方案所必需的,不实施该项专利将给社会带来很大的损失,为公共利益的需要,标准编制组织或者相关单位、个人在无法得到专利权人授权的情况下,可以申请专利局对该项专利实施强制许可。这一制度保证了专利实施的有效性,从而也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
知识产权是近代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当智力成果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逐步成为商品时,由于其具有无形体、难以象有形商品一样实际占有和控制的特点,智力成果完成人便强烈寻求不同于已有财产法的新的法律制度保护其无形财产权,于是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便应运而生。
专利权与著作权、商标权一道,构筑知识产权的核心内容。在英文中,专利为“Patent”,含有“公开”、“独占”的意思。专利一词的本意是指盖有君主印章的文件。中世纪的欧洲,封建王室为鼓励生产和贸易往往向技术的发明者、能工巧匠颁发特许状。凭着这张特许状就可享受到国家就某一发明所授予的垄断权,即有权排除他人制造、使用或贩卖该发明。这种文件就是今天的专利证书,而由此种文件所授予的权利即为专利权。在知识产权法律准则的安排下,专利的作用在于通过授予发明创造专利权的方式保护、鼓励发明创造,促使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使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并为投资提供制度保障。
“狼来了”:我国知识产权管理水平表现出的苍白
从我国专利申请的现状看,我们既感慨跨国企业运用专利技术垄断市场的全球技术战略,同时对我国专利申请与保护的实际情况表示出深深的担忧,习惯上我们惊呼“狼来了”。在“狼来了”的大趋势下,我们的知识产权管理水平又如何呢?
从1985年我国初步建立专利制度起,国外公司在我国申请发明专利的总数已经达到236578项,而我们本国发明专利却只有217814项,比国外少了18764项。从申请量上,我国比国外的少,2001~2002年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的有关调查表明,企业不懂专利和不重视申请专利的主观因素占三成,表明我国在知识产权宣传与教育方面的落后,这已经成为制约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水平和我国经济发展不可忽视的因素。
与国外申请相比,国内中高技术含量的申请较少,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国内累计申请量居前10位的高新技术较少,而相应国外的则包含较多的高新科技;二是在某些高新科技领域国外发明专利申请量占垄断地位。因此目前在发明专利申请中,外国申请不仅仅在数量上占优势,而且从质量方面看也占优势。而国内申请由于申请的主体是个人,因此大多数申请主要集中在相比之下技术含量较低的领域。
日立、松下、三菱电机、时代华纳、东芝、JVC六大技术开发商联盟(简称6C)联合向中国DVD厂家发难引发的“DVD专利许可风波”,为中国的电子产业敲响了警钟。在我国加入WTO的社会经济大环境下,如何在我国国内形成自主专利的跨越发展策略,加强我国知识产权管理水平,无疑是摆在我国政府、企业界和科技界面前的一个战略选择。
专利申请:企业心中无言的痛
在技术创新的过程中,我们总是强调并热切希望企业能够充分依靠和运用专利制度,使专利机制成为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一个主要动力机制和保护机制,以求保持企业的技术优势,并在技术竞争和市场竞争中谋求最大经济利益。
在国家法律和政策的推动下,为与国际接轨,我国企业在实施专利制度参与市场竞争取得了一些进步,但也存在许多无法逾越的障碍与壁垒,也需要我们认真严肃地去解决。
一项调查表明,当知识产权被侵权后,在被调查企业中,选择行政途径解决纠纷的有336家,占所有选择权数的18%;采取司法途径解决的有937家,占50%;选择协商解决的有564家,占30%;不采取措施的只有48家,占2%。50%的被调查企业采取司法途径解决侵权纠纷,这表明了企业捍卫知识产权意识的增强。
但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有效性较差。采取行政救助时,举证责任倒置,造成举证困难重重,而专利局又没有调查取证权;采取司法救助时,侵权人往往提出专利无效异议,故意拖延诉讼时间,造成诉讼成本高,法律程序没有效益。更有甚者,在专利侵权寻求救助过程中,一些政府要人往往藐视法律,置法律于不顾,直接干预司法活动,专利权人难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此等等。
专利侵权诉讼时间过长和保护有效性差,严重损害了企业申请专利的信心。一部分企业已经不敢申报专利,而采用技术秘密方式加以封锁保护。企业迫切要求简化案件审判程序,缩短审判周期,严厉打击侵权、仿冒、盗用专利行为,把处罚从单一经济惩罚扩大到经济与刑事惩罚并重,解决取证难、判决难、索赔难等问题,切实保护专利权人的权益。
我国专利保护不力,导致企业不去申请专利所占比重较高。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一切知识产权工作的核心和目标,如果我国不能够在短期内改善知识产权司法和行政效率,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有效性,那么,将会在一个较长时期内影响我国经济增长率和国际竞争力。
“圈地运动”背后:我国传统观念的滞后表现
在国外,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已发展十分成熟,也深入人们的日常工作生活中。国外企业在中国大量地申报专利,其目的不外乎:一是在技术市场上形成垄断,制造市场准入的门槛,以排斥竞争对手;另一方面向使用专利技术的人收取专利许可使用费,抬高市场成本价格,维持垄断高价,以攫取巨额的市场利润。
如同一场“圈地运动”,通过在某些高新技术领域申请一个又一个的专利,国外公司将这些领域里的一个个新技术圈进自己的壁垒。这个“圈地运动”迫使我国企业在技术创新时,除非具有一定的技术实力跨过这一技术层次,从更高的、更新的层次去寻求和开拓技术上的“新大陆”。否则就只能在他们所圈的技术领地之间,在相对狭小的空间内进行自己的技术创新,从而使我们的技术创新空间受到压缩,使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受到束缚。
由于技术标准作为一种新兴的非关税贸易壁垒,为WTO规则所允许,目前,采取技术标准与专利相结合战略,已经成为国外寡头企业巩固其市场地位、制定实施全球化战略、扩大市场份额的有利武器。因为将专利技术进入标准,就授予了专利权人具有将标准技术转化为经济收益和垄断市场的权力。
然而,当国外标准与专利战略的实施者已兵临我国城下时,我国国内部分标准编制组织的思想尚停留在“标准是公知领域的技术,是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作的统一规定,是一个平均判断尺度,与专利技术无关”的传统观念上,认为“标准技术就是向社会公开免费的技术,将专利编入标准之中,专利权就等于丧失了专有性”。这种错误滞后的观念严重影响了我国技术标准的发展水平,同时也阻碍了国内企业与国际接轨,阻碍其技术标准与专利结合战略的实现。
专利法律是我国的基本法律,专利权作为一种独占权,是投资回报的重要形式之一。专利所有人有权对技术标准中的必要专利的使用收取许可费,而技术标准作为各个标准化组织颁布的某一技术领域必须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需要公众广泛采用,以获得最佳秩序和社会效益。DVB技术标准体系的负责机构ETSI(European Telecommunications Standards Institute)知识产权公约中规定,专利在标准的实施中被使用,专利权人应当得到适当公平的回报。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以保护公共利益(广大标准技术使用人的利益)为名而损害专利权人利益的做法也是不可取的。专利是法律允许下的对技术合法的垄断,建立专利制度的目的,是为了激励发明创造、保护技术投资、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的发展。专利制度依法授予专利权人在一定期限内的排他独占权,任何人要使用创造产生的技术都必须取得权利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否则,就是侵犯发明人的财产权,侵权者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这种独占性,使得专利权人可以通过转让、实施生产或授权许可他人实施取得经济利益,获得继续研究开发的物质条件,从而调动发明创造人从事科学研究积极性,进而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的发展。因此,标准与专利之间的矛盾只能通过专利权人合理的、非歧视性的专利许可得到解决。
当然,由于我国《专利法》中规定了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如果某项专利技术是实施标准方案所必需的,不实施该项专利将给社会带来很大的损失,为公共利益的需要,标准编制组织或者相关单位、个人在无法得到专利权人授权的情况下,可以申请专利局对该项专利实施强制许可。这一制度保证了专利实施的有效性,从而也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