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制科研机构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发布时间:2003-10-27 来源:深圳特区报 浏览量:2369
为鼓励技术创新,大力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进一步促进科研机构转制改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近日发布《关于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37号),对经国务院批准的原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和建设部等11个部门所属的134个科研机构转制后可享受的税收优惠做出明确规定:
一、上述科研机构转为企业和进入企业,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企业所得税。
二、上述科研机构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而取得的收入,享受免征营业税的优惠。
值得注意的是:对转制为非独立经济核算企业的科研机构,其免税的应税所得、土地和房产应独立核算,确实难以划分清楚的,可由主管税务机关采取分摊比例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确实。另外,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至2003年7月1日已缴纳的房产税不予退还。
一、上述科研机构转为企业和进入企业,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企业所得税。
二、上述科研机构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而取得的收入,享受免征营业税的优惠。
值得注意的是:对转制为非独立经济核算企业的科研机构,其免税的应税所得、土地和房产应独立核算,确实难以划分清楚的,可由主管税务机关采取分摊比例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确实。另外,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至2003年7月1日已缴纳的房产税不予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