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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3-10-30 来源:建设部 浏览量:4172
建设技[2000]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  
    为全面推动各地开展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现将《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1、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2、建筑工程设计文件审查许可证申报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
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设[2000]41号文)(以下简称41号文),各地已陆续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为全面推动此项工作的深入开展,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全国推进施工图审查工作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已于今年1月30日由国务院第279号令发布实施。建
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作为建设工程必须进行的基本建设程序,有关各方都应当遵循。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安全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审查是今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途径和方式,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此项工作予以高度重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今年都应开展施工图审查工作。
    二、施工图审查有关各方的责任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施工图审查工作中主要负责制定审查程序、审查范围、审查内容、审查标准并颁发审查批准书;负责制定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条件,批准审查机构,认定审查人员;对审查机构和审查工作进行监督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对施工图设计审查负依法监督和管理的行政责任。
    (二)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任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审查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勘察成果、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不改变勘察、设计单
位的质量责任。
    (三)审查机构的职责
    审查机构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安全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进行技术审查。建设工程经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后因勘察设计原因发生工程质量问题,审查机构承担审查失察的责任。
    三、审查机构的设置及其审查范围
    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建的审查机构或建筑甲级设计单位成立的审查机构经申请批准后,均可开展施工图审查工作。各地在组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时应充分考虑当地原有的抗震审查机构和抗震审查的现状,已有抗震审查机构的地区可对抗震审查机构进行充实调整,使之同时承担包括抗震审查在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
    审查机构分为甲、乙、丙三个级别。
    甲级审查机构的审查人员个人资格应符合41号文第十七条的规定,拥有结构审查人员不少于6人,勘察、建筑和其他配套专业的审查人员不少于7人;符合41号文第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条件。
    乙级和丙级审查机构的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报建设部备案。
    甲级审查机构的审查范围不受限制;乙级审查机构审查范围为建筑工程设计分级标准规定的二级及以下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丙级审查机构审查范围为三级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不宜设置甲级以下审查机构。
    甲级审查机构由建设部批准。乙级和丙级审查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县及县级市是否设置审查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当地具体情况决定。
    各地设置审查机构的数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建筑工程建设规模和施工图审查工作的需要确定,实行总量控制。
    四、审查的内容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的重点是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安全、公众利益和强制性标准、规范的内容进行审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审这一环节,加强对该项目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和个人的执业资格情况、勘察设计合同及其它涉及勘察设计市场管理等内容的监督管理。
    施工图设计文件中除涉及安全、公众利益和强制性标准、规范的内容外,其它有关设计的经济、技术合理性和设计优化等方面的问题,可以由建设单位通过方案竞选或设计咨询的途径加以解决。
    五、审查程序规范化
    施工图审查的各个环节都应实现程序规范化。
    1.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施工图,应有书面登录;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应向审查机构发出委托审查通知书;
    3.审查机构完成审查,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技术性审查报告;
    4.审查结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发出程序性审查批准书;
    5.报审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应存档备查。
    以上各环节都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统一的文本格式,并报建设部勘察设计司备案。
    六、审查人员的认定的培训根据41号文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机构的审查人员的认定。各地应按照41号文规定的审查人员的条件,加快对审查人员的认定,各审查机构的审查人员应该是通过认定的专业人士。各地应在完成首批审查人员认定的基础上,进行审查机构的申报工作。
    所有审查人员都应进行必要的岗位培训。
    七、审查机构的申报和批准
    申请甲级施工图审查机构,由审查机构按照规定认真填写《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申报表》(见附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合格,签署意见后报建设部批准。
    乙级和丙级施工图审查机构,由审查机构按照规定认真填写《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的申请表》,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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