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注工[2003]13号)关于公布注册化工工程师和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的通知
豫注工[2003]9号
发布时间:2004-03-02 来源:河南省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 浏览量:5058
各省辖市建委,部属驻豫及省直有关设计单位:
现将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关于公布注册化工工程师和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的通知》(注工[2003]13号)转发给你们,请及时通知本地区参加注册化工工程师和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考试的每位考生。
河南省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
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勘察设计 职称 资格 考试 通知
各地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机构,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注册工程师管理机构:
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人发[2003]26号)和人事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印发<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人发[2003]27号)文件精神,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化工工程师和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试工作正式启动。现将注册化工工程师和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试大纲予以公布。
考试大纲的具体内容见附件(可从“网上办公——下载中心”下载)。
附件1: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基础考试大纲
附件2: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专业考试大纲
附件3: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试基础考试大纲
附件4: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试专业考试大纲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
二○○三年五月十三日
抄送: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建设部人事教育司,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