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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建设厅豫建设标〔2004〕8号文件的通知


郑建设计〔2004〕8 号

发布时间:2004-03-17 来源:郑州建委设计处 浏览量:4481
各勘察设计企业:

     现将《河南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受理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申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建设标〔2004〕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郑州市建设委员会

二○○三年三月十一日

河南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受理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申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辖市建委:

     现将建设部《关于受理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申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函〔2003〕257号)转发给你们。为规范我省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申请和资质审查部门受理工作,并结合我省部分建筑工程丁级资质换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由建设部受理审批的各类资质一律按照建设部《通知》规定的时间要求执行。其中建设部定期受理、同时需要我厅签署审核意见的勘察、设计企业的资质申请,必须在每年的4月份按时上报省建设厅行政审批中心,由我厅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统一上报建设部审批。

     二、由我厅受理审批的各类勘察、设计资质每年分4、10月份受理两次。凡申请公路、水利、电力、煤炭、通讯等行业设计资质的,应先由其行业主管部门签署同意意见后再报我厅。

     自即日起,省辖市内不再新设工程勘察专业类丙级资质,同时,持丙级工程勘察资质的企业不得在省辖市区内承担工程勘察任务。

     三、2000年经建设部批准同意在我省部分县城暂保留建筑工程丁级设计资质,期限为3年,现已期满。根据建设部有关规定,这些单位的丁级建筑设计资质证书不再换发,各市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这些单位的资质实行升、并、撤工作。其中达到丙级设计资质标准的,可直接申请办理丙级建筑工程设计资质。申报材料在3月20日前统一报省建设厅行政审批中心。

     各市在勘察、设计资质申报材料审核工作中应实行谁审核、谁负责的制度。所需审核的各类证书原件及人事关系证明材料应按规定加盖审核章。审核意见必须注明单位申报材料是否真实,是否符合相应资质标准、同意资质的范围和等级。如发现申报企业在资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出,应取消申报资格,并在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河南省建设厅

二○○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建市函〔2003〕257号


    
关于受理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申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委),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行业协会、集团公司,总后基建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3号)第九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申请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受理"的规定,为规范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申请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定期受理企业申请的资质范围和时间

     (一)范围

     1.已取得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增项;

     2.新设立企业申请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二)时间

     1.2003年12月1日至12月30日受理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增项;

     2.自2004年起,每年的6月1日至6月30日受理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增项和新设立企业申请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二、随时受理企业申请的资质范围

     新设立企业申请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按《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管理办法》(建设[2000]285号)执行,其中申请建筑、结构、机电专业设计事务所资质不受指标限制;申请工程勘察、设计暂定资质转为正式级别;已取得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企业因改制、重组发生的资质变更。

     三、其他

     1.为了促进建筑工程专业设计事务所健康发展,允许取得建筑工程建筑、结构、机电专业设计资质的设计事务所根据工程的类别和性质作为承包方对建筑工程项目的设计实行总包。承包方应当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本专业的设计业务,并在保证整个建筑工程项目完整性的前提下,经发包方同意,将其他部分专业设计业务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方。

     2.鉴于当前工程勘察、设计的实际情况,为优化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队伍结构,对新设立企业申请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暂缓受理。何时受理将另行通知。

     3.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工程设计资质的受理时间另行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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