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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批准后的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工作的通知


郑建设计〔2004〕11号

发布时间:2004-03-19 来源:郑州建委科学技术与勘察设计处 浏览量:4324
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局;各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及相关单位:
    为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规范施工图审查批准后的勘察设计变更行为,切实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批准后的勘察设计变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勘察设计文件一经审查批准,对涉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涉及建筑物的稳定性和安全性的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修改。如确需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进行变更,建设单位应将变更文件报原审批部门审查批准或备案后,方可进行施工。
    二、本通知所称勘察设计变更,是指建设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对审查批准后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修改、补充、替代。
    三、对已经审查批准的勘察设计文件进行变更,凡涉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及进行下列变更时,均应视为重大变更,必须向原审批部门重新报审。
    (一)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1、重新划分岩土分层;
    2、修改有关岩土层的物理力学指标;
    3、因原设计变更或施工时发现与勘察报告不相符,需重新进行的工程勘察补勘;
    4、施工过程中发现或因施工造成不良地质现象影响场地稳定性进行的补勘;
    5、桩基工程的试桩及检测资料直接用于施工图设计的。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
    1、建筑
    (1)改变建筑规模(如:增加地上地下建筑层数、建筑面积、基底尺寸加长或加宽、改变层高、建筑高度等),改变建筑标准(如:增设中央空调系统等);
    (2)改变建筑物的使用性质、使用功能;
    (3)改变建筑平面形状和尺寸;
    (4)改变建筑的墙体材料、幕墙面积、外窗材料或尺寸,使建筑物的节能性能及室内环境污染控制发生变化的;
    (5)改变外立面,并涉及主体结构的改变;
    (6)增加或减少楼梯、电梯的数量和形式;
    (7)改变消防设施、消火分区等。
    2、结构
    (1)改变建筑结构的抗震设防等级;
    (2) 改变结构体系;
    (3)改变承重构件的布置和传力途径,改变砌体结构承重墙的位置;
    (4) 改变基础型式、基础埋置深度或±0.000标高;
    (5)改变主要结构材料;
   (6) 增、减结构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的数量。
    3、给排水 
    (1)改变给水、排水、热水等系统和设施;
    (2)改变消防系统和设施。 
    4、暖通
    (1)改变防排烟系统及设施;
    (2)改变集中供暖或空调系统。
    5、电气 
    (1)改变变电配电系统;
    (2)改变供电系统; 
    (3)改变防雷接地设施及要求; 
    (4)改变消防控制和报警系统。 
    上述以外的勘察设计变更为一般性变更,应报原审批部门备案。 
    四、属重大变更的勘察设计文件应由建设单位向原审查批准部门重新报审,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设单位要求修改勘察设计文件的报告;
    (二)原审查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
    (三)原审批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难书》;
    (四)变更勘察设计所签订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五)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主要核准地上、地下层数、平面尺寸等);
    (六)原审查合格并加盖审查专用章的施工图设计文件1套;
    (七)由设计单位出具的修改完成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设计变更单);
    (八)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五、勘察设计重大变更程序性审查内容:
    (一)建设单位申请勘察设计变更的报告(重点说明变更的原因和内容);
    (二)变更的勘察设计是否由原勘察设计单位进行;
    (三)变更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勘察设计修改是否征得原勘察设计单位同意;
    (四)变更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勘察设计修改是否重新签订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五)现勘察设计单位资质是否与本工程等级相符;
    (六)现执业人员执业资格是否与本工程等级相符;
    (七)变更后的工程规模是否与规划批准的工程规模一致。
    其它程序性审查内容及要求与原施工图审查相同。
    六、勘察设计重大变更技术性审查内容与原施工图审查相同,应重点审查变更勘察设计部分以及与其相关的其他内容。
    七、勘察设计重大变更审查发现问题,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技术性审查机构分别签发《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程序性审查意见书》、《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性审查意见书》,建设单位按审查意见补充修改完善后重新送审。
    八、勘察设计重大变更审查合格,审查机构应在变更的勘察设计文件上加盖审查机构的审查专用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该项目的原《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上注明重大变更并盖章。
    九、一般性勘察设计变更由建设单位向原审查批准部门提交报告,并附原勘察设计单位出具的勘察设计变更单。原审查批准部门在收到相关报告及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审查。符合备案条件的,向建设单位发出《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批准后勘察设计变更备案通知书》;属重大变更的,通知建设单位按重大变更审批程序重新报审。 
    十、上述规定的应有建设单位重新报审的勘察设计变更,未经原审查机构审查及建设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视同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相关单位及个人进行处罚。
    十一、施工图审查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施工图审查批准后的勘察设计变更及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严格要求建设单位将变更后的勘察设计文件依照本通知向原审查批准部门报审。未经审查批准或末取得备案通知书的勘察设计变更文件,施工和监理单位不得作为施工和监理依据;有关部门不得作为工程竣工验收依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不予验收备案。


                               二○○四年三月十七日

注:可从“网上办公——下载中心相关文件”栏目中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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