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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


郑建设计〔2004〕9号

发布时间:2004-03-19 来源:郑州建委科学技术与勘察设计处 浏览量:4001
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局,各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及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加强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工作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与预审 
    建设单位应将相关资料报市建委行政审批中心勘察设计窗口(下称审查窗口),并填写《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申请表》。 
建设单位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审手续时,应向审查窗口提供下列资料: 
    1、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申请表3份;
    2、 工程建设项目批准文件1份; 
    3、 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 工程设计合同和工程勘察合同原件各1份; 
    5、 审查通过的工程勘察成果报告原件1份; 
    6、 盖有单位出图专用章及注册建筑(结构)师执业专用章的施工图设计文件1套; 
    7、 与送审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相符的结构计算书1份,注明计算机设计软件名称;
    8、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1份;
    9、 由异地勘察设计单位设计的项目须提供该单位进郑备案手续;
    10、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审查窗口对建设单位报送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预审合格,交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审查应提供的技术性资料复核无误后,向建设单位发放《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受理通知书》。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1、报审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地上地下建筑层数、平面尺寸等与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相符的;
    2、项目岩土勘察单位属超越资质承揽勘察业务的;
    3、项目设计单位属超越资质承揽设计业务的;
    4、肢解设计或勘察设计单位属违法转包、分包勘察设计业务的;
    5、项目勘察设计单位属借用其他单位、个人名义承揽勘察设计业务的;
    6、勘察报告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
    7、施工图签字不规范不齐全的;
    8、报审资料虚假或资料不全的。
三、技术性审查程序
    (一)技术性审查 
    1、审查机构应在下列时限内完成技术性审查,并提出审查报告:从受理之日起,特级、一级项目20个工作日(建设部规定为30个工作日);二级、三级项目分别为16个工作日、12个工作日(建设部规定20个工作日)。如遇特殊情况,审查时限适当顺延。
    2、技术性审查合格,审查机构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性审查报告》。 
    3、技术性审查未予通过的项目,审查机构向审查窗口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性审查意见书》,审查窗口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 
    4、建设单位收到《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性审查意见书》后,应按要求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进行修改与完善,并在审查合同约定的修改时限内,将涉及技术性审查的反馈资料一次性报送审查机构进行复审。 
    5、审查机构对修改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技术复审,应在审查合同约定时限内完成。复审完成,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性审查报告》。 
三、行政审批 
    (一)审查批准书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审查机构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性审查报告》后,无特殊情况,应即时办结《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审查机构持审查报告、审查批准书及建设单位的所有送审资料,到审查窗口办理审结手续。建设单位应按时限到审查窗口领取审查结果。
    (二)审查终止通知书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审查窗口向建设单位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终止通知书》: 
    1、未及时领取《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性审查意见书》,超过复审时限的; 
    2、未在规定时限内反馈复审资料,或超过合同规定的复审时限的。 
    (三)对审查不合格的项目,审查窗口应向建设单位发《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性审查不合格通知书》,所报资料退还原单位。 
四、其他 
    (一)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在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审前送审。 
    (二)同一个项目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遵循在一个审查机构审查的原则。
    (三)对已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终止通知书》、《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性审查不合格通知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要求继续审查的,可重新报审或按新项目重新申报。
    (四)勘察、设计文件因勘察、设计单位原因未通过复审(包括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设计文件修改的),致使建设项目不能通过审查的,其审查结论将记入勘察、设计单位不良记录档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五)审查机构由于自身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技术性审查工作的,将承担相应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相应处罚。 
    (六)审查窗口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预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行政审批工作的,建设单位可向有关部门投诉。 
    (七)市政公用工程、勘察、深基坑、装饰装修、幕墙、轻钢等审查项 目的审查程序及时限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八)各县(市)、区、开发区的审查项目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审查程序和时限不适用本通知。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二○○四年三月十七日



注:可从“网上办公——下载中心相关文件”栏目中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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