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准〈环境景观--亭廊架之一〉等二十五项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的通知
建质[2004]73号
发布时间:2004-06-11 来源:建设部 浏览量:4330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总后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经审查,批准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深圳市柏涛环境艺术设计有限公司等十二个单位编制的《环境景观—亭廊架之一》等二十五项标准设计为国家建筑标准设计。该二十五项标准设计自2004年6月1日起执行。
原《多孔砖墙体建筑构造》(96J101)、《钢筋混凝土基础梁》[93G320及93(03)G320]、《钢筋混凝土连系梁》[93G321及93(03)G321]、《1.5m×6.0m预应力混凝土屋面板》(92G410-1、3、4)、《多孔砖墙体结构构造》(96SG612)、《室内消火栓安装》(99S202)、《湿陷性黄土地区给排水管道构筑物》[86S460(一)~(七)]《钢筋混凝土倒锥壳保温水塔》[89S842(一)~(三)、J、(四)~(六)]、《钢筋混凝土倒锥壳水塔》[94S844(一)~(三)、(一)~(三)〈A、B、C、D〉(四)~(六)、(四)~(六)〈A、B、C〉]《电气竖井设备安装》(90D701-1)等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同时废止。
附件: 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名称及编号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