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在2003年度企业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问题的通报
建办市函[2004]322号
发布时间:2004-06-11 来源:建设部 浏览量:3790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有关行业协会、中央管理企业(集团):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在2003年度申请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过程中,借用其他单位技术人员资格证件进行申报,存在弄虚作假问题。根据建设部《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招标代理企业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理办法》建市[2002]40号)的规定,决定对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通报批评,不批准其水运作业(港口工程)乙级设计资质,并在2006年6月10日前不受理其相应的资质申请。
请各申报企业对申报资质材料严格把关,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对于在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四年六月一日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在2003年度申请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过程中,借用其他单位技术人员资格证件进行申报,存在弄虚作假问题。根据建设部《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招标代理企业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理办法》建市[2002]40号)的规定,决定对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通报批评,不批准其水运作业(港口工程)乙级设计资质,并在2006年6月10日前不受理其相应的资质申请。
请各申报企业对申报资质材料严格把关,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对于在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四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