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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建设委员会转发建设部批准《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等两项规范强制性条文的通知


郑建设计[2004]24号

发布时间:2004-06-23 来源:郑州建委设计处 浏览量:3488

各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
      现将建设部关于批准《公路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桥涵设计规范》(JTG  D62—2004)及《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  D60—2004)两项标准的强制性条文的函(建办标〔2004〕23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郑州市建设委员会
二○○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关于批准《公路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桥涵设计规范》(JTG D62—2004)及《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 D60—2004)两项标准的强制性条文的函

建办标函〔2004〕233号


交通部办公厅:

  你厅《关于报送〈公路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桥涵设计规范)(JTG D62—2004)及〈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C D60—2004)强制性条文报批稿的函》(厅公路字[2004]114、115号)收悉。经我部研究,现批准《公路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桥涵设计规范》(JTG D62—2004)中的第3.13、3.14、3.2.2、 3.2.3、5.1.5、6.3.1、9.1.1、9.1.12、9.4.1]9.8.2条和《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C D60—2004)中的第1.0.6、1.0.9、4.1.2、4.1.6、4.3.1、4.3.2、4.3.5为强制性条文, 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该强制性条文将纳入《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公路工程部分),必须严格执行。原《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公路工程部分)中有关《公路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桥涵设计规范》(JTJ023—85)和《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J021-89)的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
   强制性条文的具体内容,将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登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OO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抄送: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家人防办,解放军总后基建营房部,各有关行业协会
  

郑州市土木工程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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