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建办市〔2004〕18号文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旧资质证书使用效力问题的通知
豫建设标〔2004〕61号
发布时间:2004-08-05 来源:郑州建委设计处 浏览量:4874
各有关省辖市建委:
现将建设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旧资质证书使用效力问题的通知》(建办市〔2004〕1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按照建设部的《通知》精神,凡涉及我省特定行业专项设计资质的试点单位(名单附后),可对照《工程勘察设计分级标准》,申请该行业部分工程设计资质。各省辖市建委应及时通知有关设计单位,收回已失效的旧资质证书,上缴原发证机关处理。
附件: 河南省特定行业专项设计资质试点单位名单
河南省建设厅
二○○四年七月十六日
关于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旧资质证书使用效力问题的通知(建办市[2004]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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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城乡建设 勘察设计 资质 问题 通知
河南省建设厅办公室 2004年7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