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4-08-18 来源:郑州建委 浏览量:2868
各县(市)、上街区建设局、人事局,市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做好我市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工作,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和建设部《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实施细则》、《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指导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和省建设厅、人事厅的整体安排,现将我市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核认定组织领导
参照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和建设部《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指导意见》,郑州市建设委员会、郑州市人事局共同成立“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负责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工作。工作组办公室设在郑州市建设委员会(13楼1306房间,联系人:容美玲、阴利、王建平,联系电话:7188920,7188896)。
二、考核认定工作程序
(一)个人申请
(二)所在企业审查同意后按照企业资质申报程序负责上报郑州市建设委员会。
(三)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审核。
(四)郑州市人事局审核。
(五)郑州市建设委员会提出推荐名单。
(六)工作组组织专家审查并提出拟定人员名单。
(七)领导审查签署意见。
(八)报省领导小组审核。
其中企业上报程序参照企业资质申报程序进行。
三、考核认定条件、业绩标准及申报材料要求
认定条件、业绩标准按照建设部《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指导意见》和豫建建[2004]106号文件要求执行。(为便于工作开展,将在郑州市建设信息网转发相关文件,网址:www.zzjs.com.cn。望各单位及时查询了解)
申报材料具体要求是:
(一)《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申报证明材料一份,A4纸装订成一册,封面打印****公司建造师证明材料,申请人姓名、申报专业、申报时间。证明材料内容包括:
1、各类证书(证件)
(1)身份证
(2)学历或学位证书
(3)工程或工程经济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证书
(4)建筑施工企业二级及以上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或全国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岗位培训证书
2、业绩材料
(1)承包合同
(2)项目经理任职文件
(3)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材料
(4)省部级以上奖项证明
(5)国家、行业或地方工程建设标准
四、考核认定工作时间安排
(一)2004年8月13日—8月19日个人申报、县(市)区施工企业审查、整理材料。
(二)2004年8月30日—8月31日市属一级企业、县(市)区属企业上报材料。
(三)2004年9月2日—9月3日市属二级企业上报材料。
(四)2004年9月6日—9月7日市属三级企业上报材料。
(五)2004年9月8日—9月16日专家组整理资料、草拟文件、报领导小组、主管主任审核。
五、审核及复审的要求
(一)郑州市建设委员会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申报表》所填写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2、《证明材料》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报材料是否完整;
4、资历和业绩是否符合考核认定标准。
(二)郑州市人事局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学历或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是否通过特许或考核认定的方式取得其他执业资格情况,例如:建筑师、造价师、监理师、结构师、房地产估价师等十余种;
4、是否在公务员岗位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关于证书原件的审查。申请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所在单位业务技术部门和人事部门负责人对其证明材料进行核实,在复印件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
专家组在审核、复核工作中,须核查各类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在申报证明材料核实情况表上签字,专家签字须两人以上。
(二)关于汇总排序问题。由于我省对考核认定二级建造师人员实行总量控制。企业应推荐具备申报条件且在第一线从事总承包和施工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单位应当按照申请人的资历和业绩进行排序,在上报市考核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资料应当明确排序。
(三)关于上报问题。考核认定初审结果和认定材料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的时间上报省考核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级别施工企业按要求时间报市工作组审核,过期不受理。
(四)关于考核认定组织工作要求。我们将严格要求,认真按程序做好申报、审查审核、复审等各环节工作,审查中要组织好专家评审工作,严格工作纪律,把好每一道关。在考核认定中凡出现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停止申报权和取消个人申报资格,并追究当事人和企业领导责任,对所在(县)市、区或有关部门进行通报批评。
(五)关于时间要求。按照全国统一部署、二级建造师考核认定要在9月16日完成,时间紧、任务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沟通与协调,精心组织、通力合作,按照全省统一时间要求,保证按时完成考核认定工作。
[点击下载表格]
郑州市建设委员会
二〇〇四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