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积极推进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建质[2003]218号
发布时间:2004-11-04 来源:建设部 浏览量:3197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
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对控制设计风险,提高工程设计质量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我国自1999年开始工程设计责任保险试点以来,目前北京、上海、深圳、贵州等7各省(市)推进了此项保险制度,并取得了一些经验。为了适应加入WTO与国际惯例接轨的需要,积极推进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开展,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制度的重要性,结合本地区的实际,积极、稳妥地推进此项工作,力争于2004年年底前,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制度。
二、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与有关部门商量,在制定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限、费率、追溯期和免赔额等保险条款规定时,应兼顾工程设计企业和保险企业双方利益,要适应勘察设计企业发展需要。为使保险条款更符合我国国情和勘察设计企业的特点,我部正组织有关试点城市对试点保险条款进行修订,待形成推荐样本后,印发各地参照使用。
三、社会管理是政府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和与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密切相关的住宅小区和公共建筑等工程项目风险的监督管理。为其服务的设计企业应提供具有赔偿能力的证明,同时,业主应该向设计企业提供设计费支付担保。
四、保险中介机构要充分利用行业协会、学术的技术、信息和管理资源优势,发挥其在工程设计责任保险中的作用,为工程设计保险提供有关的服务。
五、根据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经验,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可采用年保、单项保和多项保等保险方式。勘察设计企业可根据业主和企业自身的需要,选择一种或多种险种方式。
六、为促进工程设计保险市场健康发展,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会同当地保险主管部门,制定相关的市场管理规定或办法,以保障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
七、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导工程质量事故评估和鉴定机构的建设,明确其职责和鉴定程序,保证工程设计质量评估鉴定的正常进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积极推进本地区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工作,并将实施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制度的规定报建设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对控制设计风险,提高工程设计质量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我国自1999年开始工程设计责任保险试点以来,目前北京、上海、深圳、贵州等7各省(市)推进了此项保险制度,并取得了一些经验。为了适应加入WTO与国际惯例接轨的需要,积极推进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开展,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制度的重要性,结合本地区的实际,积极、稳妥地推进此项工作,力争于2004年年底前,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制度。
二、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与有关部门商量,在制定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限、费率、追溯期和免赔额等保险条款规定时,应兼顾工程设计企业和保险企业双方利益,要适应勘察设计企业发展需要。为使保险条款更符合我国国情和勘察设计企业的特点,我部正组织有关试点城市对试点保险条款进行修订,待形成推荐样本后,印发各地参照使用。
三、社会管理是政府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和与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密切相关的住宅小区和公共建筑等工程项目风险的监督管理。为其服务的设计企业应提供具有赔偿能力的证明,同时,业主应该向设计企业提供设计费支付担保。
四、保险中介机构要充分利用行业协会、学术的技术、信息和管理资源优势,发挥其在工程设计责任保险中的作用,为工程设计保险提供有关的服务。
五、根据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经验,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可采用年保、单项保和多项保等保险方式。勘察设计企业可根据业主和企业自身的需要,选择一种或多种险种方式。
六、为促进工程设计保险市场健康发展,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会同当地保险主管部门,制定相关的市场管理规定或办法,以保障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
七、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导工程质量事故评估和鉴定机构的建设,明确其职责和鉴定程序,保证工程设计质量评估鉴定的正常进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积极推进本地区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工作,并将实施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制度的规定报建设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