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 推进建设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建设部部长汪光焘在全国建设工作会议上的报告
发布时间:2005-01-10 来源:建设部 浏览量:2636
(2004年12月27日)
同志们:
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总结2004年建设工作,研究部署2005年建设工作、国务院领导同志对这次会议非常重视,曾培炎副总理作了重要指示,我们要认真贯彻落实。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2004年建设工作取得新的进展
2004年,建设系统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和部署,紧紧围绕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统一思想认识,重新审视建设系统的各项工作;将贯彻落实中央的宏观调控政策作为今年的工作重点,注重城乡统筹和区域协调发展,注重政府职能和管理方式转变,着力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在国务院有关部委和各地政府及有关方面的支持、配合和帮助下,建设系统广大干部和职工以良好的精神状态认真履行职能,积极开拓创新,各项工作取得了新的成绩。
(一)贯彻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政策取得成效
及时分析城镇建设投资和房地产市场运行态势。坚持季度经济运行分析报告制度,加强对城市建设投资和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及其基本走势的跟踪研究,针对固定资产投资需求进一步膨胀,及时向国务院报告有关情况,为国务院决策提供参考。针对城市建设规模过大、标准过高的问题,进行了专项调研分析,督促地方认真落实中央宏观调控的有关政策措施。
认真落实压缩投资规模的调控措施。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明确了城镇房屋拆迁计划管理要求,有效控制拆迂规模,2004年全国城镇房屋拆迁总量比去年下降50%以上。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对拖欠工程款情况进行了全面摸底调查,制定了具体目标和工作方案。各省(区、市)成立了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的清欠领导小组,制定三年清偿计划,建立投诉举报和监督检查制度。政府带头偿还欠款,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取得较好成效。北京、上海、浙江、山东、安徽等省市政府投资工程还款比例超过50%。
运用城乡规划手段调控建设规模和土地利用。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要求,以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总体规划作为必须遵守的重要依据,进行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和土地市场、清理固定资产投资。参与制定《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并颁发了实施意见,强调城乡规划对基本农田的保护、建设用地的集约使用,城乡规划调控作用进一步显现。
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配合有关部门安排国债项目1906个,共安排国债资金144亿元.加大污水垃圾处理和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工作力度,推动淮河流域、海河流域和三峡库区城市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工程建设,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的监管。积极推进城市供水改造项目实施和燃气管网改造规划的编制,总结推广江苏等城镇密集地区供水设施共建共享的经验。制定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政策措施,北京、上海、云南、贵州、广州、深圳等地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迈出新步伐。深入开展创建园林城市活动,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加大了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力度,中低价位、中小户型住房比例有所增加。完善城镇住房保障制度,加强廉租住房制度建设。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提高使用率,帮助更多的中低收入家庭解决住房困难。今年前三季度新增公积金归集余额727.9亿元,同比增长41.38%;新增发放个人贷款742.32亿元,同比增长53.66%。
据统计,全国“公共设施管理业”投资同比增幅已由1-3月份的 81.6%回落到1-11月份的23.4%,同比增长已低于全社会城镇固定资产投资增幅。房地产开发投资同比增幅由l-3月份的41.1%回落到1-11月份29.2%。城市建设和房地产开发投资增长过快势头得到初步遏制,市政基础设施和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得到了加强,投资结构得到改善。制定颁发了建设系统贯彻落实西部大开发和实施东北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政策措施。
(二)城乡规划对城镇发展的综合指导作用进一步增强
改进城乡规划编制。更新规划编制观念,改进规划编制方法,组织、参与和指导重点地区的规划编制。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突出城市总体规划的前瞻性、战略性、综合性;确定规划强制性内容,突出规划对资源、环境的保护,维护公共利益;强调注重前期研究,注重专家作用、部门合作和公众参与,注重相邻区域的相互关系,提高城乡规划的科学性。与广东省政府共同完成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研究与规划编制,指导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参与长江三角洲、京津冀城际客运铁路专线规划和国家公路网规划的研究等,进一步推进城乡统筹、区域协调发展。
城乡规划实施监督机制逐步建立。各地继续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的要求,全国15个省(区、市)建立了省级城乡规划委员会,四川、江西、贵州等省试行规划督察员制度,包头等9个试点城市开展了规划动态监测,浙江、江苏、吉林等省制定了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实施管理办法,大多数省(区、市)还开展了城乡规划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城乡规划实施监督管理力度进一步加大。
健全了村镇建设管理工作机制。按照城乡统筹要求,调整充实了部村镇建设指导委员会,明确了部内各司局涉及村镇建设有关工作的职责。经中央编委批准,建设部独立设置村镇建设办公室,强化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职能。召开了全国村镇建设工作会议,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村镇建设的主要任务、总的要求和工作重点。山东、湖北、江苏、浙江、海南和重庆等地小城镇建设试点工作取得成效。1887个国家重点镇建设稳步推进。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风景名胜区监管力度加大。充分听取专家意见,指导北京开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开展了审查并评定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第二批国家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工作。建立了16处风景名胜区和世界遗产地监管信息系统,组织了综合整治工作,对青城山、都江堰等风景名胜区内违规建设情况进行了调查处理。参加第28届世界遗产大会,通过积极工作,成功突破“凯恩斯决议”申报世界遗产限额的有关规定。
(三)着力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维护社会稳定
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利益。各地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作为清欠工作的首要目标,建立报告制度,明确清欠要求,督促兑付拖欠工资。2003年当年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已基本解决,2003年以前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偿付比例为95%,基本完成清欠任务。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建立依合同约定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制度。
规范城镇房屋拆迁行为。各地按照国务院要求和建设部工作部署,严格拆迁管理,规范拆迁程序,完善补偿安置政策,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加大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力度,有效维护了被拆人的合法权益。对湖南省嘉禾县等30多个重大违法违规拆迁事件及时进行了查处和纠正。今年拆迁项目的纠纷明显减少。
加强出租汽车等公共交通行业整顿。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健全了出租汽车等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专项整治联席会议机制,发挥协会作用,加大清理整顿力度,规范了出租汽车行业市场秩序,加强了城市公共汽(电)车的管理。
加强信访和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针对去年底以来,因房屋拆迁、拖欠农民工工资等引发群众进京上访大量增加的情况,各级建设部门切实加强了信访工作,加大了解决信访反映问题的力度。按照“人要回去、事要解决”的要求,建立了建设系统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上下联动工作机制,及时化解社会矛盾,集体访、个体重复访得到有效控制。天津、南京等地拆迁工作措施得力,妥善解决了群众拆迁上访问题。群众对房屋拆迁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满意度提高。
(四)建筑市场、房地产市场和市政公用市场监管得到加强
进一步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以清理拖欠工程款为契机,进一步完善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长效机制。颁发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入进一步规范了工程款支付行为。房地产开发项目推行了工程建设合同担保制度。颁布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依法加强了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健全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机制。继续推进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工作,绝大多数地级以上城市建立了有形建筑市场和招投标信息管理系统,工程招投标进一步规范。组织了28项专案稽查,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得到及时处理。
房地产市场秩序进一步好转。继续查处房地产开发、交易、中介服务和物业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了房屋租赁协管机制,房屋租赁市场管理得到加强。基本实现了房地产信用档案信息的网上查询,信用体系建设加快。初步实现监管部门与住房公积金中心联网,监督管理力度进一步加大。
加强了市政公用行业改革和市场监管。颁布了《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制定了城市供水、管道燃气、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协议的示范文本。各地在加快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时,进一步加强了政府的监督管理。继续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城市供热费用支付方式进一步规范。
(五)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形势继续好转
完善工程质量监管措施。颁发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了以施工图审查为核心的勘察设计质量监管体系。针对村镇建设工程等薄弱环节,下发了《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于意见》,加强了服务和指导;针对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住宅工程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质量问题,加强了检查和监督管理。
强化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认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制定建设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全面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和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任职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建立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制度和安全事故约谈制度,加强了薄弱环节的监督管理。开展了10多个事故多发省份重点督查,查处了河南“5·12事故”等重特大安全事故。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继续有所好转,截止到11月底,全国共发生建筑施工事故990起,死亡1161人,与去年同期相比事故起数下降16.17%,死亡人数下降16.59%。
进一步加强了城市综合防灾工作。制定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城市地铁系统、城市供气系统、城市供水系统、城市桥梁等重大事故应急预案,以及建设系统应对破坏性地震和反恐怖工作应急预案。会同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下发了《关于认真做好地铁应急预案和安全防范工作的紧急通知》、《关于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等,加强了地铁、燃气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六)标准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科技创新有了提高
加快完善工程建设标准。按照工程建设标准体系框架对城乡规划、城镇建设、房屋建筑标准制定的要求,组织开展了《村庄与集镇防灾规划规范标准》等标准规范的编制工作,发布标准72项,其中国家标准12项,行业标准20项,产品标准40项;备案标准278项。全面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
推进建设事业科技创新。完成了《城市发展与城镇化科技问题》、《城市发展与城镇化经济技术政策研究》的专题研究报告,印发了《建设事业技术政策纲要》、《建设部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继续推进建设节能等科技工作。研究落实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的措施。加强了电子政务建设。建筑市场、住房公积金、风景名胜区、城市规划等部重点业务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取得进展。
(七)立法和依法行政工作取得成效
深入学习贯彻《行政许可法》。召开了全国建设系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会议,对建设系统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初步建立和完善了相配套的制度。制定了《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发布了《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贯彻实施《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行政执法逐步规范,执法监督得到加强。
立法工作取得新进展。《城乡规划法(征求意见稿)》、《建筑法(修订稿)》、《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草案)》等立法工作取得进展。制定并颁布了《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等13个部门规章。认真做好有关部门法律法规征求意见稿的协调工作。
(八)党风廉政建设和人才工作取得进展
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开展以“正确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为主题的专题教育活动,积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继续推行“两同时”制度(业务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同时抓、责任同时定)和社团“廉洁建会”。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和公开办事制度。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取得新进展。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召开了全国建设系统人才工作会议,提出了今后五年建设人才工作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工作任务。组织开展了农民工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加强高技能人才和建设系统领导干部的培训。
在全面推进上述工作的同时,我们还组织了“十一五”规划前期研究;开展了建设领域应对WTO及落实内地与香港、澳门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工作;加强了与联合国人居署的合作,拓展了国际交流渠道等。
二、认真分析当前存在问题,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建设工作全局
2005年是全面完成“十五”计划的最后一年,也是巩固宏观调控成果,保持经济社会发展良好态势的关键一年。刚刚结束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深入分析了当前的国际国内形势,全面总结了今年经济工作,特别是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取得的成绩和经验,指出了当前经济运行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提出了明年经济工作的主要任务。会议进一步阐述了科学发展观是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指导思想,强调解决当前经济发展存在的矛盾和问题,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刻不容缓,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刻不容缓,推进协调发展刻不容缓,加快完善体制机制刻不容缓。建设领域各项改革与发展虽取得较大成绩,建设事业总体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但影响建设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一些矛盾和问题仍然存在。
国民经济运行中涉及建设领域的一些矛盾依然突出。从资源和环境的承受能力来看,城镇建设投资增幅仍然偏高,政府负债规模大。加上年初投资高速增长的滞后影响,以及不少地方较强的投资欲望,城镇建设投资需求再度膨胀的压力仍然较大,投资结构调整问题仍然突出。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等薄弱环节没有明显改善。2003年,全国城市污水处理率为42.39%,其中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率仅为27.48%。三分之一的污水处理厂因管网不配套等多种原因不能投入正常使用。相当多的城市没有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厂。重地面形象建设、轻地下基础设施建设没有有效解决。现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失修失养,利用效率较低。一些城市供水管网老化,漏损严重,水质、水压不达标。房地产投资增幅虽然较年初下降14个百分点,但住房与非住房结构性矛盾,以及住房供应结构不合理问题仍然突出,加上原材料涨价、住房用地价格变动、消费者过高的心理预期,以及一些投机炒作行为等因素,商品房平均价格上涨的压力较大。
城乡统筹、区域协调机制尚未建立。重城市发展、轻农村建设的现象比较普遍。有的小城镇和集镇比照大中城市进行建设。一些地方片面追求提高城镇化率。城市间合作、区域协调发展观念不强,存在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重复建设。超越现实可能,将总体规划确定的长远发展目标作为近期建设任务实施。对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缺乏有效的规划建设管理。村镇建设管理职责不落实、工作不到位。城乡规划监督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责任追究制度有待进一步落实。
城乡发展中资源能源节约利用工作亟待加强。有些地方仍然存在盲目扩大用地范围的倾向。有些地方建设不切实际的广场、马路、草坪的现象仍然存在。村庄人均建设用地较多。一些地区对节水和污水再生利用重视不够,生活污水排放量逐年递增,再生利用率低。对新建建筑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的监管力度不够,推动开发商建造、鼓励居民购买节能建筑的政策和内在机制尚未建立。既有建筑符合建筑节能标准比例低,单位建筑能耗高。科技进步对建设事业的贡献率低于国内其他许多行业和领域的水平。
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任务依然艰巨。建筑市场中违法违规问题仍比较突出,工程招投标中弄虚作假、“黑白合同”以及违法分包、转包等问题较为严重,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问题不同程度存在。房地产市场有待进一步规范,违规开发、投机炒作、合同欺诈时有发生,物业管理不规范,以及开发项目配套建设不落实,公共设施设备产权不清等问题仍不同程度存在。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程度不高,政府监管体系尚不完善,公共服务标准制定和服务质量监管有待加强。
维护社会稳定的任务十分繁重。解决城镇房屋拆迁历史遗留问题还有大量工作要做,清欠工程款任务比较重,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需要进一步得到落实,出租汽车等城市公共交通行业不稳定问题不可忽视,物业管理引发的矛盾时有发生。城市防灾减灾体制机制不健全,应对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能力不强,地铁运行、燃气安全等方面的突发事件时有发生。农房质量和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有待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仍需高度重视。
依法行政和职能转变需要进一步加强。行政许可行为有待进一步规范。行政监督机制不完善,重审批,轻监管,甚至只批不管问题仍然存在。有些方面法规不健全,职能转变不到位。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的方法需要改进,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亟待加强。
上述问题,既有长期积累下来的,也有发展过程中产生的;既有体制机制不健全的因素,也有指导思想上的偏差,还有工作不到位的原因。要解决好这些问题,关键是要把认识统一到贯彻落实中央的决策和部署上来。
第一,进一步加深对中央继续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决策的认识,更加注重城镇发展的质量和效益。端正城市建设指导思想,促进城市建设健康发展,是近几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的问题。针对城市建设中不顾财力可能,大拆大建的倾向,国务院领导同志指出,这种现象如果不加以解决和制止的话,我们国家的经济基础和城乡协调都会受到很大影响。今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再次强调,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的同时,根据不断变化的情况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才能既保持经济发展的活力,又保持经济的平稳运行,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城乡建设要端正指导思想,优化投资结构,搞好公用设施建设,改善人居环境,正确把握调控的方向、重点、力度和节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更加注重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要根据各地的发展水平和存在问题,充分考虑广大人民群众的承受能力,处理好建设与稳定的关系。建设部在制定有关政策措施时,要从全局利益和长远发展出发,也要考虑和照顾各地区的不同情况,重视发挥各个方面的积极性;地方建设部门在工作中既要考虑各自情况,又要服从全局和长远发展的需要,服从中央宏观调控决策。
第二,进一步加深推进城镇化健康发展是结构调整重要内容的认识,更加注重城乡统筹和区域协调发展。这是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城镇化是统筹城乡发展,缩小城乡差别,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重要途径,是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结构的过程,决不能片面理解为大搞城镇工程建设。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在工业化初期,农业支持工业,是一个普遍趋向;在工业化达到相当程度后,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也是一个普遍的趋向。提出推进城镇化健康发展是结构调整的重要内容。这是中央领导同志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高度对推进城镇化健康发展作出的正确判断。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须高度重视“三农”问题,这是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也是建设工作的重中之重。我们要牢固树立城乡统筹观念,妥善处理好城乡关系,妥善处理好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和当地农民致富的关系。城乡规划是实现城乡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的重要手段,是政府用以保护生态与自然环境,合理利用资源,统筹安排城乡发展建设空间布局,严格控制城市建设规模,引导城镇化健康发展,维护公正与公平的重要依据。要坚持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合理把握城镇化进度,不能盲目追求提高城镇化率,更不能用搞基本建设的方式推进城镇化。城市建设要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不能摊子越铺越大,标准越搞越高,占地越来越多。要加强科学规划,探索研究集约的、合理的城市发展布局,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体现特点。要发挥城市对农村的辐射带动作用,基础设施的建设要统筹安排。努力改善重点镇发展经济的环境,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研究制定村庄、集镇建设的扶持政策,加强规划指导,改善农村居民生活条件。要加强东、中、西部城镇化的分类指导,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第三,进一步加深节约能源资源对于城乡建设可持续发展重要性的认识,更加注重建设节约型城镇和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城镇发展必须符合国情,走节约型发展之路。要充分认识节约能源、资源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要立足于资源环境条件,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水等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科学合理地确定城市布局、发展方向和建设规模,尽快形成城市发展与生态环境建设良性互动的新格局。要切实做到从节约资源中求发展,从保护环境中求发展,从循环经济中求发展。要以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为重点,全面推广节能建筑,逐步实现住房从注重数量增长向满足住房需求和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并重转变,从低品质、频拆迁向重视住宅使用年限转变,从重视城市住宅向城市和农村住宅并重转变。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对装饰装修市场的监管,保证室内居住健康的环境。
第四,进一步加深建设部门在构建和谐社会中肩负重要责任的认识,更加注重维护群众的切身利益。我国的改革发展正处在关键阶段,经济市场化程度迅速提高,深化改革进一步触及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需要不断提高并更趋多样化,社会利益关系更加复杂,统筹兼顾各方面的利益的难度加大。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任务。建设事业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城乡规划管理、城镇房屋拆迁、房地产开发、住房质量、物业管理、市政公用事业服务等都涉及到群众的切身利益,要考虑在建设领域从业的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协调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实现社会公平,创造良好环境,维护社会稳定,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城镇建设项目的安排要突出为民办实事、求实效,要尽心尽力把涉及群众利益的事情办好。各项改革措施的出台或者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要充分考虑居民的承受能力。要建立和完善公众参与制度,充分听取群众的意见,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近些年来,各地加快建设事业的改革与发展,城乡群众普遍受益。但在局部地区、局部行业存在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纠正,切实维护社会的稳定。
第五,进一步加深体制机制创新是加强行政能力建设必然要求的认识,更加注重转变政府职能和行政管理方式。十六届四中全会对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作出了全面部署,也对加强政府行政能力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加强政府行政能力建设十分重要的是提高做好经济工作的能力。从根本上说,就是要深刻认识和正确把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和运行特点,增强按市场经济规律管理经济的意识和能力,增强按国际通行规则办事的意识和能力,增强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调节经济运行的能力。要做到这一点,必须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管理经济的方式方法,推进体制机制创新。要按照政府转变职能的要求,加快推进行政体制改革,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审批事项,规范审批行为,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要在更大程度上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继续规范市场准入,结合投资体制改革,强化市场监管。要更加注重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要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在依法规范中央与地方的职能基础上,积极推进建设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通过体制机制创新加强行政能力建设,发挥好、引导好地方各级建设主管部门的作用,更好地依法履行职责。
同志们,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安排好明年工作,最根本的是要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进一步消除经济运行中涉及建设系统的不稳定、不健康因素,保持城乡建设平稳较快发展。坚持深化改革,充分利用当前发展的有利时机,注重解决建设领域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坚持节约和合理使用资源,缓解资源约束矛盾,树立发展循环经济理念,建设节约型城镇,搞好村庄集镇建设。坚持以人为本,维护和实现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各地建设系统在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要加深推进城镇化是调整经济结构重要内容和转变增长方式的认识,改进城乡规划编制,发挥规划对城乡建设的综合调控作用,及时分析城镇建设和房地产投资运行情况,认真落实中央确定的宏观调控措施,防止增长过快、规模过大。同时,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研究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做好各项工作。
三、认真做好2005年各项工作
2005年建设工作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增强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措施的自觉性,深入推进各项改革,推动建设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主要任务:贯彻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措施,充分发挥城乡规划的综合调控作用,切实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继续抓好城镇房屋拆迁和工程款清欠工作,强化建筑市场、房地产市场、市政公用市场监管,完善标准体系,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加强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城市安全运行,促进建设领域各项工作全面发展。
(一)继续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措施,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继续做好城镇建设和房地产投资情况分析和监测工作。要健全城乡统筹的统计分析工作机制,整合行业统计资源,改进城市建设统计、村镇建设统计、房地产统计方法。加快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城乡规划、风景名胜区动态监测系统建设,掌握基础信息,做好建设领域经济运行情况分析,及时分析房地产市场形势,将决策建立在可信的信息基础上。积极筹备开展第二次全国住房普查工作。
正确引导城镇建设投资。坚持区别对待,有保有压,严格控制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建设。总结推广常州、烟台、南宁等城市的经验,正确处理新建与改造的关系,开展旧城综合整治,加强对现有设施和房屋的维修养护,提高使用效率,进一步改善旧区人居环境,提升整体功能。完成供水管网改造规划修编,组织城市燃气管网改造规划编制,推进区域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的共建共享。落实国家已批准的政策措施,加大对供水、燃气管网,污水和垃圾处理厂站及管网等投资力度,提高投资效益。着力推动地下管线综合建设。
继续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和调整住房供应结构。严格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加强计划管理,将2005年城镇房屋拆迁规模控制在2004年水平以内。加大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力度。支持对危旧住房改造和困难企业利用自用土地组织住房困难职工集资建房。严格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加大归集力度,加强监管,保障资金安全,提高使用效率,支持中低收入家庭购房。限制非住宅及高档和大户型住房建设。加快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规范补贴发放和管理。搞好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研究解决进城务工农民住房问题。
继续抓好建设领域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立足于建立健全长效机制,规范业主行为,防止在建和新建项目拖欠,继续抓好建设领域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明年是完成三年清欠工作任务的关键一年,要切实落实措施,实现工作目标,确保年内基本偿清政府投资项目拖欠的工程款。深入推进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建设合同担保制度,推广改进支付农民工工资方式的有效经验。
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和建筑市场秩序。加强房地产开发建设行为的监管,落实项目手册备案制度、项目资本金制度、住宅小区交付使用制度,加快完善房地产中介市场规则,进一步搞活住房二级市场。规范发展物业管理,加强服务监督。完善房地产信用档案体系,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曝光力度,发挥失信惩戒机制的作用。及时查处业主违反招投标法规、违反工程建设程序等违法行为,进一步解决工程转包、违法分包问题。
推进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继续推进建筑业企业结构调整和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大力实施建筑企业“走出去”战略。加强成建制劳务企业的建设和管理。培育和发展现代工程咨询服务体系。大力推进政府投资建设市政公用项目组织实施方式的改革。
(二)充分发挥城乡规划作用,促进城乡和区域协调发展
深化城乡规划的编制。修订《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乱加强对全国城市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总结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经验,指导天津、重庆、杭州、济南、西安、乌鲁木齐等城市的总体规划修编。总结推广珠江三角洲城镇群规划编制工作经验,推进长江三角洲、京津冀和东北老工业基地等地区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的制定;组织开展云南、新疆、安徽、四川、吉林等地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内蒙古呼伦贝尔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实施试点,制定保障有效实施的政策措施。会同交通部、铁道部做好全国与区域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与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衔接工作。各地要将规划区内基本农田、紫线、绿线、蓝线、黄线等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在规划图纸上详细标明。在组织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查、审批时,特别要注意完善城市功能,搞好与土地利用规划的协调和衔接,防止出现新的圈地热。
加强对近期建设的规划管理。组织对近期建设规划实施情况的调查,做好编制下一轮近期建设规划,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的基本要求,搞好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等相关规划的相互衔接。以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确定的优先发展地区为重点,提高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质量,进一步引导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城市土地。加强城市绿地、自然地貌、植被、水系、湿地等生态敏感区域保护。推进城市市区和郊区统筹规划建设,发挥对农村的辐射带动作用。
加强镇和村庄建设的指导。制定加强村镇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导全国重点镇分期分批调整完善规划,有计划地推进一般建制镇、集镇编制和调整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支持重点镇发展的有关政策,与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共同认真总结现有示范镇的经验,引导小城镇健康发展。各级规划和建设部门,特别是县级建设部门要切实履行村镇建设管理职能。要以中心村建设为重点,组织搞好村庄道路、供水等设施建设,加强村庄环境整治;要结合移民、牧民定居,搞好农(牧)民村庄居住点的建设。要引导农民相对集中建设住房,加强对农民建房的技术指导和服务。适当时间召开村庄、集镇建设经验交流会。
加强历史文化名城(镇、村)和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已经基本完成,重点是按要求加快审核和实施监督。正确处理文物古迹、历史风貌保护与设施现代化的关系,实现有机更新。继续做好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编制与审批,以及重大建设项目建设的监管。处理好世界自然遗产地和风景名胜资源的公众使用与当地居民致富的关系,既要满足开展旅游、促进当地经济的需要,更要保证永续利用。组织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3年综合整治验收。各地要做好省级、市县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探索理顺管理体制。研究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性移民和风景旅游小城镇建设的相关政策。
加强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继续落实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管机制。城镇建设不得超出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和用地范围,新建项目必须符合近期建设规划。坚持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进行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完善规划管理的规则和程序,省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强化实施的协调和监督,市、县主管部门必须依法实施管理和监管。各级规划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各类开发区设置和管理的有关规定。总结、推广省级规划管理委员会制度、派驻城市规划督察员制度和城乡规划动态监测试点经验,建立规划实施的有效协调监督机制。加强对规划编制的监管,查处违规行为。
(三)完善城镇功能,进一步改善人居环境
继续深化市政公用事业改革。深入贯彻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有序开放市场,引导社会资金、外资及各种所有制企业参与经营性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运营。制定市政公用事业监管办法,规范特许经营制度的实施。建立服务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强化市政公用事业服务质量监督,加强地下管线档案信息管理,不断提高城市市政公用设施服务水平。要逐步加大政府对市政公用行业公益性项目运行和维护资金的投入。
大力实施公交优先发展战略。指导北京、上海等地研究解决大城市交通问题,推进大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和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的编制,推动大型公共交通综合枢纽和场站建设,落实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战略思想。研究城市交通、停车管理等有关政策。继续实施“畅通工程”。积极开展“绿色交通示范城市”创建活动。
注重生态环境建设。组织编制污水和垃圾处理发展规划和设施建设计划,加快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场建设,加强重点流域、区域水污染防治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全面推进污水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加快污水和垃圾处理的产业化。抓好环境综合整治,继续做好人居环境奖的评选工作。推广立体绿化,提高城市绿化水平。完善评价指标体系,推进园林城市健康发展,引导创建生态园林城市。加强城镇(村)环境卫生体系建设,促进城市和农村生态环境的改善。
(四)依靠科技进步,推进资源能源节约
大力推进科技进步工作。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战略研究成果,制定城镇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开展建设科技攻关,落实《建设事业技术政策纲要》,提高建筑节能、污水和垃圾处理、公共交通的科技含量,在房屋建设、工程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中推广应用新技术;按《技术公告》的要求,限制和禁止使用落后技术,提高发展的整体素质。加强国际科技合作,更好地利用国际科技资源,推动技术进步。
促进土地资源的集约和合理利用。继续认真落实国务院有关城乡规划和土地管理的决定,以及建设部等部委的贯彻意见。组织制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分类引导科学合理用地。引导乡镇企业向小城镇相对集中发展。在尊重农民意愿、有利改善生产生活环境的前提下,适当进行迁村并点、建设农民住宅小区,提高村镇建设用地的使用率,节约使用土地。
深入开展节约用水。加强节约用水的宣传,树立节水意识。深化水价改革,强化用水定额管理,严格节水制度,促进节约用水。加快城市供水管网改造和污水收集管网建设,降低供水管网漏失率,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大力推广应用节水器具。继续推进“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
积极推进建设节能。强化能源安全观念,加强建设节能宣传,提高节能意识。新建建筑要全面执行已公布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严把施工图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关,确保符合规范要求。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推动新建筑实施节能的经济政策。完成《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修订及出台相关配套政策文件,健全建筑节能工作机制。对既有建筑要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有关技术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经济政策。要抓紧制定墙体材料改革的有关意见。进一步深化城镇供热体制改革,扩大试点城市范围。纠正城市和建筑照明过分强调景观效果浪费能源的倾向。
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建筑。要抓紧建立标准体系和控制指标体系,研究制定节能省地型住宅的产业政策和经济政策,加强相关科学技术的研究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加快推进住宅产业化。同时,要从设计方案开始,重视其他民用建筑的节能问题。
(五)加强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建设,推进依法行政
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健全立法论证、协调等制度,提高立法质量和水平。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尽早出台《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配合国务院法制办进行《城乡规划法》的修改、协调和论证工作。做好《建筑法》(修订)《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保护条例》的调研、论证工作。与国务院有关部门一起做好《节约用水条例》的起草、论证工作。完成《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条例》,以及《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起草工作。各省(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做好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制定工作。
改进和规范行政审批。按照国务院贯彻《行政许可法》通知的要求,完善行政许可转变管理方式的后续制度建设。指导、督促各地抓紧制订配套办法。规范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资质审查和执业资格认定等行政许可行为。继续做好规章的清理、修订工作。
完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以城乡规划、城镇建设、建筑节能、节水、节材、结构安全、公共交通等为重点,制(修)订标准规范,并强化标准的宣传贯彻与实施监管。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公益性项目建设标准的制订,制订工业建设领域和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指标。
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认真落实建设系统贯彻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年度计划和五年规划,落实建设行政执法责任制,完善行政执法工作机制,督促、检查、纠正违法和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继续做好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工作。建立重大决策法律咨询制度和审核制度。做好“四五”普法验收工作。
(六)积极预防和化解矛盾,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继续开展不稳定因素排查和调处。要对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苗头问题进行全面梳理,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对排查出来的不稳定因素,充分发挥基层建设部门协调利益、化解矛盾、排忧解难的作用,做到责任落实,工作到位,及时消除诱发群体性事件的不稳定因素。重点抓好城镇房屋拆迁、农民工工资支付和出租汽车等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行业稳定等问题。加强对拆迁单位和人员的管理,规范拆迁行为,做到拆迁公开、公正、公平。要着力解决城镇房屋拆迁的历史遗留问题。会同劳动保障部门开展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维护其合法权益。加大清理整顿力度,规范经营权出让转让和行政性收费,规范企业经营,保护司机合法利益,促进出租汽车等公共交通行业健康发展。
认真落实信访责任制。进一步加强对信访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落实信访责任制。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职责分工,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初信初访责任制,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切实把问题解决在基层。
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管理。深入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等制度,全面落实建设主体质量安全责任。继续强化和规范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制度,以及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的层级监督制度,加强勘察、设计、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
积极做好城乡综合防灾工作。健全城乡综合防灾规划和防灾标准、规范。落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各项应急预案的有关要求。加大地铁安全和燃气安全监管力度。加强城市和村镇的抗震防灾,指导灾后重建工作。
(七)认真组织编制建设事业“十一五”规划
编制建设事业“十一五”规划是明年的一项重要工作。在组织编制中,要注重分析建设事业的发展趋势,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体现“五个统筹”和改革的精神,提高规划的预见性、科学性和指导性。要在建设事业“十一五”规划编制的前期课题研究的基础上,抓紧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做好与有关部门的衔接协调,编制完成《建设事业“十一五”规划纲要》。
(八)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提高行政能力
进一步创新管理机制。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加强经济调节的手段,完善市场监管方式,深入研究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具体措施。处理好市场机制作用与政府行政管理的关系,规范行政行为,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建设稽查工作机制。探索建设行政机构上下沟通、工作对接、运转高效的管理体制和机制。总结推广湖北等地建设行政管理机构改革的经验,理顺市级管理机构设置,强化综合管理职能,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总结推广河北省等地经验,整合执法队伍,推进综合执法。
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组织开展建设领域重大问题调查研究。建立对社会热点问题及时调查分析、反馈机制。总结地方经验指导面上的工作。建立重大政策和法规制订充分听取地方和有关部门意见的制度。指导和帮助地方解决实际问题。
加强队伍建设。建设系统的广大干部,要牢固树立执政为民的思想,保持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认真开展党员先进性教育,加强干部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干部队伍的政治和业务素质。继续组织好建设厅长和城市市长培训工作。切实加强建设人才基础管理工作,抓紧编制建设人才规划。完善执业资格制度,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大力开展建设领域生产操作人员和农民工技能培训。加强社团建设,充分发挥社团桥梁纽带、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深入开展反腐倡廉思想教育,积极推进制度创新,落实党内监督各项制度,从源头上治理腐败。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坚决查处违法违纪案件。以诚信建设、创建文明行业、典型培育宣传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业思想政治工作,深入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加强政风行风建设,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制度,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维护稳定工作。
同志们,建设部门的任务艰巨,责任重大。让我们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改革创新,开拓进取,推进建设事业健康发展。
同志们:
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总结2004年建设工作,研究部署2005年建设工作、国务院领导同志对这次会议非常重视,曾培炎副总理作了重要指示,我们要认真贯彻落实。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2004年建设工作取得新的进展
2004年,建设系统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和部署,紧紧围绕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统一思想认识,重新审视建设系统的各项工作;将贯彻落实中央的宏观调控政策作为今年的工作重点,注重城乡统筹和区域协调发展,注重政府职能和管理方式转变,着力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在国务院有关部委和各地政府及有关方面的支持、配合和帮助下,建设系统广大干部和职工以良好的精神状态认真履行职能,积极开拓创新,各项工作取得了新的成绩。
(一)贯彻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政策取得成效
及时分析城镇建设投资和房地产市场运行态势。坚持季度经济运行分析报告制度,加强对城市建设投资和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及其基本走势的跟踪研究,针对固定资产投资需求进一步膨胀,及时向国务院报告有关情况,为国务院决策提供参考。针对城市建设规模过大、标准过高的问题,进行了专项调研分析,督促地方认真落实中央宏观调控的有关政策措施。
认真落实压缩投资规模的调控措施。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明确了城镇房屋拆迁计划管理要求,有效控制拆迂规模,2004年全国城镇房屋拆迁总量比去年下降50%以上。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对拖欠工程款情况进行了全面摸底调查,制定了具体目标和工作方案。各省(区、市)成立了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的清欠领导小组,制定三年清偿计划,建立投诉举报和监督检查制度。政府带头偿还欠款,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取得较好成效。北京、上海、浙江、山东、安徽等省市政府投资工程还款比例超过50%。
运用城乡规划手段调控建设规模和土地利用。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要求,以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总体规划作为必须遵守的重要依据,进行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和土地市场、清理固定资产投资。参与制定《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并颁发了实施意见,强调城乡规划对基本农田的保护、建设用地的集约使用,城乡规划调控作用进一步显现。
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配合有关部门安排国债项目1906个,共安排国债资金144亿元.加大污水垃圾处理和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工作力度,推动淮河流域、海河流域和三峡库区城市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工程建设,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的监管。积极推进城市供水改造项目实施和燃气管网改造规划的编制,总结推广江苏等城镇密集地区供水设施共建共享的经验。制定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政策措施,北京、上海、云南、贵州、广州、深圳等地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迈出新步伐。深入开展创建园林城市活动,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加大了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力度,中低价位、中小户型住房比例有所增加。完善城镇住房保障制度,加强廉租住房制度建设。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提高使用率,帮助更多的中低收入家庭解决住房困难。今年前三季度新增公积金归集余额727.9亿元,同比增长41.38%;新增发放个人贷款742.32亿元,同比增长53.66%。
据统计,全国“公共设施管理业”投资同比增幅已由1-3月份的 81.6%回落到1-11月份的23.4%,同比增长已低于全社会城镇固定资产投资增幅。房地产开发投资同比增幅由l-3月份的41.1%回落到1-11月份29.2%。城市建设和房地产开发投资增长过快势头得到初步遏制,市政基础设施和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得到了加强,投资结构得到改善。制定颁发了建设系统贯彻落实西部大开发和实施东北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政策措施。
(二)城乡规划对城镇发展的综合指导作用进一步增强
改进城乡规划编制。更新规划编制观念,改进规划编制方法,组织、参与和指导重点地区的规划编制。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突出城市总体规划的前瞻性、战略性、综合性;确定规划强制性内容,突出规划对资源、环境的保护,维护公共利益;强调注重前期研究,注重专家作用、部门合作和公众参与,注重相邻区域的相互关系,提高城乡规划的科学性。与广东省政府共同完成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研究与规划编制,指导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参与长江三角洲、京津冀城际客运铁路专线规划和国家公路网规划的研究等,进一步推进城乡统筹、区域协调发展。
城乡规划实施监督机制逐步建立。各地继续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的要求,全国15个省(区、市)建立了省级城乡规划委员会,四川、江西、贵州等省试行规划督察员制度,包头等9个试点城市开展了规划动态监测,浙江、江苏、吉林等省制定了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实施管理办法,大多数省(区、市)还开展了城乡规划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城乡规划实施监督管理力度进一步加大。
健全了村镇建设管理工作机制。按照城乡统筹要求,调整充实了部村镇建设指导委员会,明确了部内各司局涉及村镇建设有关工作的职责。经中央编委批准,建设部独立设置村镇建设办公室,强化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职能。召开了全国村镇建设工作会议,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村镇建设的主要任务、总的要求和工作重点。山东、湖北、江苏、浙江、海南和重庆等地小城镇建设试点工作取得成效。1887个国家重点镇建设稳步推进。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风景名胜区监管力度加大。充分听取专家意见,指导北京开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开展了审查并评定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第二批国家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工作。建立了16处风景名胜区和世界遗产地监管信息系统,组织了综合整治工作,对青城山、都江堰等风景名胜区内违规建设情况进行了调查处理。参加第28届世界遗产大会,通过积极工作,成功突破“凯恩斯决议”申报世界遗产限额的有关规定。
(三)着力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维护社会稳定
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利益。各地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作为清欠工作的首要目标,建立报告制度,明确清欠要求,督促兑付拖欠工资。2003年当年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已基本解决,2003年以前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偿付比例为95%,基本完成清欠任务。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建立依合同约定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制度。
规范城镇房屋拆迁行为。各地按照国务院要求和建设部工作部署,严格拆迁管理,规范拆迁程序,完善补偿安置政策,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加大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力度,有效维护了被拆人的合法权益。对湖南省嘉禾县等30多个重大违法违规拆迁事件及时进行了查处和纠正。今年拆迁项目的纠纷明显减少。
加强出租汽车等公共交通行业整顿。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健全了出租汽车等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专项整治联席会议机制,发挥协会作用,加大清理整顿力度,规范了出租汽车行业市场秩序,加强了城市公共汽(电)车的管理。
加强信访和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针对去年底以来,因房屋拆迁、拖欠农民工工资等引发群众进京上访大量增加的情况,各级建设部门切实加强了信访工作,加大了解决信访反映问题的力度。按照“人要回去、事要解决”的要求,建立了建设系统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上下联动工作机制,及时化解社会矛盾,集体访、个体重复访得到有效控制。天津、南京等地拆迁工作措施得力,妥善解决了群众拆迁上访问题。群众对房屋拆迁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满意度提高。
(四)建筑市场、房地产市场和市政公用市场监管得到加强
进一步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以清理拖欠工程款为契机,进一步完善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长效机制。颁发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入进一步规范了工程款支付行为。房地产开发项目推行了工程建设合同担保制度。颁布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依法加强了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健全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机制。继续推进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工作,绝大多数地级以上城市建立了有形建筑市场和招投标信息管理系统,工程招投标进一步规范。组织了28项专案稽查,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得到及时处理。
房地产市场秩序进一步好转。继续查处房地产开发、交易、中介服务和物业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了房屋租赁协管机制,房屋租赁市场管理得到加强。基本实现了房地产信用档案信息的网上查询,信用体系建设加快。初步实现监管部门与住房公积金中心联网,监督管理力度进一步加大。
加强了市政公用行业改革和市场监管。颁布了《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制定了城市供水、管道燃气、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协议的示范文本。各地在加快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时,进一步加强了政府的监督管理。继续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城市供热费用支付方式进一步规范。
(五)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形势继续好转
完善工程质量监管措施。颁发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了以施工图审查为核心的勘察设计质量监管体系。针对村镇建设工程等薄弱环节,下发了《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于意见》,加强了服务和指导;针对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住宅工程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质量问题,加强了检查和监督管理。
强化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认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制定建设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全面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和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任职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建立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制度和安全事故约谈制度,加强了薄弱环节的监督管理。开展了10多个事故多发省份重点督查,查处了河南“5·12事故”等重特大安全事故。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继续有所好转,截止到11月底,全国共发生建筑施工事故990起,死亡1161人,与去年同期相比事故起数下降16.17%,死亡人数下降16.59%。
进一步加强了城市综合防灾工作。制定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城市地铁系统、城市供气系统、城市供水系统、城市桥梁等重大事故应急预案,以及建设系统应对破坏性地震和反恐怖工作应急预案。会同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下发了《关于认真做好地铁应急预案和安全防范工作的紧急通知》、《关于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等,加强了地铁、燃气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六)标准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科技创新有了提高
加快完善工程建设标准。按照工程建设标准体系框架对城乡规划、城镇建设、房屋建筑标准制定的要求,组织开展了《村庄与集镇防灾规划规范标准》等标准规范的编制工作,发布标准72项,其中国家标准12项,行业标准20项,产品标准40项;备案标准278项。全面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
推进建设事业科技创新。完成了《城市发展与城镇化科技问题》、《城市发展与城镇化经济技术政策研究》的专题研究报告,印发了《建设事业技术政策纲要》、《建设部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继续推进建设节能等科技工作。研究落实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的措施。加强了电子政务建设。建筑市场、住房公积金、风景名胜区、城市规划等部重点业务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取得进展。
(七)立法和依法行政工作取得成效
深入学习贯彻《行政许可法》。召开了全国建设系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会议,对建设系统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初步建立和完善了相配套的制度。制定了《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发布了《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贯彻实施《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行政执法逐步规范,执法监督得到加强。
立法工作取得新进展。《城乡规划法(征求意见稿)》、《建筑法(修订稿)》、《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草案)》等立法工作取得进展。制定并颁布了《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等13个部门规章。认真做好有关部门法律法规征求意见稿的协调工作。
(八)党风廉政建设和人才工作取得进展
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开展以“正确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为主题的专题教育活动,积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继续推行“两同时”制度(业务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同时抓、责任同时定)和社团“廉洁建会”。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和公开办事制度。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取得新进展。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召开了全国建设系统人才工作会议,提出了今后五年建设人才工作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工作任务。组织开展了农民工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加强高技能人才和建设系统领导干部的培训。
在全面推进上述工作的同时,我们还组织了“十一五”规划前期研究;开展了建设领域应对WTO及落实内地与香港、澳门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工作;加强了与联合国人居署的合作,拓展了国际交流渠道等。
二、认真分析当前存在问题,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建设工作全局
2005年是全面完成“十五”计划的最后一年,也是巩固宏观调控成果,保持经济社会发展良好态势的关键一年。刚刚结束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深入分析了当前的国际国内形势,全面总结了今年经济工作,特别是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取得的成绩和经验,指出了当前经济运行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提出了明年经济工作的主要任务。会议进一步阐述了科学发展观是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指导思想,强调解决当前经济发展存在的矛盾和问题,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刻不容缓,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刻不容缓,推进协调发展刻不容缓,加快完善体制机制刻不容缓。建设领域各项改革与发展虽取得较大成绩,建设事业总体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但影响建设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一些矛盾和问题仍然存在。
国民经济运行中涉及建设领域的一些矛盾依然突出。从资源和环境的承受能力来看,城镇建设投资增幅仍然偏高,政府负债规模大。加上年初投资高速增长的滞后影响,以及不少地方较强的投资欲望,城镇建设投资需求再度膨胀的压力仍然较大,投资结构调整问题仍然突出。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等薄弱环节没有明显改善。2003年,全国城市污水处理率为42.39%,其中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率仅为27.48%。三分之一的污水处理厂因管网不配套等多种原因不能投入正常使用。相当多的城市没有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厂。重地面形象建设、轻地下基础设施建设没有有效解决。现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失修失养,利用效率较低。一些城市供水管网老化,漏损严重,水质、水压不达标。房地产投资增幅虽然较年初下降14个百分点,但住房与非住房结构性矛盾,以及住房供应结构不合理问题仍然突出,加上原材料涨价、住房用地价格变动、消费者过高的心理预期,以及一些投机炒作行为等因素,商品房平均价格上涨的压力较大。
城乡统筹、区域协调机制尚未建立。重城市发展、轻农村建设的现象比较普遍。有的小城镇和集镇比照大中城市进行建设。一些地方片面追求提高城镇化率。城市间合作、区域协调发展观念不强,存在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重复建设。超越现实可能,将总体规划确定的长远发展目标作为近期建设任务实施。对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缺乏有效的规划建设管理。村镇建设管理职责不落实、工作不到位。城乡规划监督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责任追究制度有待进一步落实。
城乡发展中资源能源节约利用工作亟待加强。有些地方仍然存在盲目扩大用地范围的倾向。有些地方建设不切实际的广场、马路、草坪的现象仍然存在。村庄人均建设用地较多。一些地区对节水和污水再生利用重视不够,生活污水排放量逐年递增,再生利用率低。对新建建筑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的监管力度不够,推动开发商建造、鼓励居民购买节能建筑的政策和内在机制尚未建立。既有建筑符合建筑节能标准比例低,单位建筑能耗高。科技进步对建设事业的贡献率低于国内其他许多行业和领域的水平。
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任务依然艰巨。建筑市场中违法违规问题仍比较突出,工程招投标中弄虚作假、“黑白合同”以及违法分包、转包等问题较为严重,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问题不同程度存在。房地产市场有待进一步规范,违规开发、投机炒作、合同欺诈时有发生,物业管理不规范,以及开发项目配套建设不落实,公共设施设备产权不清等问题仍不同程度存在。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程度不高,政府监管体系尚不完善,公共服务标准制定和服务质量监管有待加强。
维护社会稳定的任务十分繁重。解决城镇房屋拆迁历史遗留问题还有大量工作要做,清欠工程款任务比较重,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需要进一步得到落实,出租汽车等城市公共交通行业不稳定问题不可忽视,物业管理引发的矛盾时有发生。城市防灾减灾体制机制不健全,应对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能力不强,地铁运行、燃气安全等方面的突发事件时有发生。农房质量和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有待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仍需高度重视。
依法行政和职能转变需要进一步加强。行政许可行为有待进一步规范。行政监督机制不完善,重审批,轻监管,甚至只批不管问题仍然存在。有些方面法规不健全,职能转变不到位。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的方法需要改进,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亟待加强。
上述问题,既有长期积累下来的,也有发展过程中产生的;既有体制机制不健全的因素,也有指导思想上的偏差,还有工作不到位的原因。要解决好这些问题,关键是要把认识统一到贯彻落实中央的决策和部署上来。
第一,进一步加深对中央继续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决策的认识,更加注重城镇发展的质量和效益。端正城市建设指导思想,促进城市建设健康发展,是近几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的问题。针对城市建设中不顾财力可能,大拆大建的倾向,国务院领导同志指出,这种现象如果不加以解决和制止的话,我们国家的经济基础和城乡协调都会受到很大影响。今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再次强调,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的同时,根据不断变化的情况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才能既保持经济发展的活力,又保持经济的平稳运行,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城乡建设要端正指导思想,优化投资结构,搞好公用设施建设,改善人居环境,正确把握调控的方向、重点、力度和节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更加注重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要根据各地的发展水平和存在问题,充分考虑广大人民群众的承受能力,处理好建设与稳定的关系。建设部在制定有关政策措施时,要从全局利益和长远发展出发,也要考虑和照顾各地区的不同情况,重视发挥各个方面的积极性;地方建设部门在工作中既要考虑各自情况,又要服从全局和长远发展的需要,服从中央宏观调控决策。
第二,进一步加深推进城镇化健康发展是结构调整重要内容的认识,更加注重城乡统筹和区域协调发展。这是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城镇化是统筹城乡发展,缩小城乡差别,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重要途径,是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结构的过程,决不能片面理解为大搞城镇工程建设。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在工业化初期,农业支持工业,是一个普遍趋向;在工业化达到相当程度后,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也是一个普遍的趋向。提出推进城镇化健康发展是结构调整的重要内容。这是中央领导同志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高度对推进城镇化健康发展作出的正确判断。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须高度重视“三农”问题,这是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也是建设工作的重中之重。我们要牢固树立城乡统筹观念,妥善处理好城乡关系,妥善处理好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和当地农民致富的关系。城乡规划是实现城乡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的重要手段,是政府用以保护生态与自然环境,合理利用资源,统筹安排城乡发展建设空间布局,严格控制城市建设规模,引导城镇化健康发展,维护公正与公平的重要依据。要坚持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合理把握城镇化进度,不能盲目追求提高城镇化率,更不能用搞基本建设的方式推进城镇化。城市建设要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不能摊子越铺越大,标准越搞越高,占地越来越多。要加强科学规划,探索研究集约的、合理的城市发展布局,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体现特点。要发挥城市对农村的辐射带动作用,基础设施的建设要统筹安排。努力改善重点镇发展经济的环境,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研究制定村庄、集镇建设的扶持政策,加强规划指导,改善农村居民生活条件。要加强东、中、西部城镇化的分类指导,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第三,进一步加深节约能源资源对于城乡建设可持续发展重要性的认识,更加注重建设节约型城镇和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城镇发展必须符合国情,走节约型发展之路。要充分认识节约能源、资源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要立足于资源环境条件,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水等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科学合理地确定城市布局、发展方向和建设规模,尽快形成城市发展与生态环境建设良性互动的新格局。要切实做到从节约资源中求发展,从保护环境中求发展,从循环经济中求发展。要以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为重点,全面推广节能建筑,逐步实现住房从注重数量增长向满足住房需求和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并重转变,从低品质、频拆迁向重视住宅使用年限转变,从重视城市住宅向城市和农村住宅并重转变。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对装饰装修市场的监管,保证室内居住健康的环境。
第四,进一步加深建设部门在构建和谐社会中肩负重要责任的认识,更加注重维护群众的切身利益。我国的改革发展正处在关键阶段,经济市场化程度迅速提高,深化改革进一步触及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需要不断提高并更趋多样化,社会利益关系更加复杂,统筹兼顾各方面的利益的难度加大。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任务。建设事业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城乡规划管理、城镇房屋拆迁、房地产开发、住房质量、物业管理、市政公用事业服务等都涉及到群众的切身利益,要考虑在建设领域从业的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协调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实现社会公平,创造良好环境,维护社会稳定,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城镇建设项目的安排要突出为民办实事、求实效,要尽心尽力把涉及群众利益的事情办好。各项改革措施的出台或者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要充分考虑居民的承受能力。要建立和完善公众参与制度,充分听取群众的意见,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近些年来,各地加快建设事业的改革与发展,城乡群众普遍受益。但在局部地区、局部行业存在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纠正,切实维护社会的稳定。
第五,进一步加深体制机制创新是加强行政能力建设必然要求的认识,更加注重转变政府职能和行政管理方式。十六届四中全会对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作出了全面部署,也对加强政府行政能力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加强政府行政能力建设十分重要的是提高做好经济工作的能力。从根本上说,就是要深刻认识和正确把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和运行特点,增强按市场经济规律管理经济的意识和能力,增强按国际通行规则办事的意识和能力,增强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调节经济运行的能力。要做到这一点,必须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管理经济的方式方法,推进体制机制创新。要按照政府转变职能的要求,加快推进行政体制改革,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审批事项,规范审批行为,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要在更大程度上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继续规范市场准入,结合投资体制改革,强化市场监管。要更加注重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要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在依法规范中央与地方的职能基础上,积极推进建设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通过体制机制创新加强行政能力建设,发挥好、引导好地方各级建设主管部门的作用,更好地依法履行职责。
同志们,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安排好明年工作,最根本的是要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进一步消除经济运行中涉及建设系统的不稳定、不健康因素,保持城乡建设平稳较快发展。坚持深化改革,充分利用当前发展的有利时机,注重解决建设领域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坚持节约和合理使用资源,缓解资源约束矛盾,树立发展循环经济理念,建设节约型城镇,搞好村庄集镇建设。坚持以人为本,维护和实现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各地建设系统在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要加深推进城镇化是调整经济结构重要内容和转变增长方式的认识,改进城乡规划编制,发挥规划对城乡建设的综合调控作用,及时分析城镇建设和房地产投资运行情况,认真落实中央确定的宏观调控措施,防止增长过快、规模过大。同时,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研究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做好各项工作。
三、认真做好2005年各项工作
2005年建设工作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增强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措施的自觉性,深入推进各项改革,推动建设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主要任务:贯彻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措施,充分发挥城乡规划的综合调控作用,切实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继续抓好城镇房屋拆迁和工程款清欠工作,强化建筑市场、房地产市场、市政公用市场监管,完善标准体系,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加强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城市安全运行,促进建设领域各项工作全面发展。
(一)继续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措施,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继续做好城镇建设和房地产投资情况分析和监测工作。要健全城乡统筹的统计分析工作机制,整合行业统计资源,改进城市建设统计、村镇建设统计、房地产统计方法。加快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城乡规划、风景名胜区动态监测系统建设,掌握基础信息,做好建设领域经济运行情况分析,及时分析房地产市场形势,将决策建立在可信的信息基础上。积极筹备开展第二次全国住房普查工作。
正确引导城镇建设投资。坚持区别对待,有保有压,严格控制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建设。总结推广常州、烟台、南宁等城市的经验,正确处理新建与改造的关系,开展旧城综合整治,加强对现有设施和房屋的维修养护,提高使用效率,进一步改善旧区人居环境,提升整体功能。完成供水管网改造规划修编,组织城市燃气管网改造规划编制,推进区域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的共建共享。落实国家已批准的政策措施,加大对供水、燃气管网,污水和垃圾处理厂站及管网等投资力度,提高投资效益。着力推动地下管线综合建设。
继续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和调整住房供应结构。严格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加强计划管理,将2005年城镇房屋拆迁规模控制在2004年水平以内。加大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力度。支持对危旧住房改造和困难企业利用自用土地组织住房困难职工集资建房。严格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加大归集力度,加强监管,保障资金安全,提高使用效率,支持中低收入家庭购房。限制非住宅及高档和大户型住房建设。加快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规范补贴发放和管理。搞好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研究解决进城务工农民住房问题。
继续抓好建设领域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立足于建立健全长效机制,规范业主行为,防止在建和新建项目拖欠,继续抓好建设领域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明年是完成三年清欠工作任务的关键一年,要切实落实措施,实现工作目标,确保年内基本偿清政府投资项目拖欠的工程款。深入推进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建设合同担保制度,推广改进支付农民工工资方式的有效经验。
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和建筑市场秩序。加强房地产开发建设行为的监管,落实项目手册备案制度、项目资本金制度、住宅小区交付使用制度,加快完善房地产中介市场规则,进一步搞活住房二级市场。规范发展物业管理,加强服务监督。完善房地产信用档案体系,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曝光力度,发挥失信惩戒机制的作用。及时查处业主违反招投标法规、违反工程建设程序等违法行为,进一步解决工程转包、违法分包问题。
推进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继续推进建筑业企业结构调整和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大力实施建筑企业“走出去”战略。加强成建制劳务企业的建设和管理。培育和发展现代工程咨询服务体系。大力推进政府投资建设市政公用项目组织实施方式的改革。
(二)充分发挥城乡规划作用,促进城乡和区域协调发展
深化城乡规划的编制。修订《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乱加强对全国城市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总结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经验,指导天津、重庆、杭州、济南、西安、乌鲁木齐等城市的总体规划修编。总结推广珠江三角洲城镇群规划编制工作经验,推进长江三角洲、京津冀和东北老工业基地等地区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的制定;组织开展云南、新疆、安徽、四川、吉林等地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内蒙古呼伦贝尔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实施试点,制定保障有效实施的政策措施。会同交通部、铁道部做好全国与区域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与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衔接工作。各地要将规划区内基本农田、紫线、绿线、蓝线、黄线等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在规划图纸上详细标明。在组织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查、审批时,特别要注意完善城市功能,搞好与土地利用规划的协调和衔接,防止出现新的圈地热。
加强对近期建设的规划管理。组织对近期建设规划实施情况的调查,做好编制下一轮近期建设规划,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的基本要求,搞好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等相关规划的相互衔接。以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确定的优先发展地区为重点,提高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质量,进一步引导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城市土地。加强城市绿地、自然地貌、植被、水系、湿地等生态敏感区域保护。推进城市市区和郊区统筹规划建设,发挥对农村的辐射带动作用。
加强镇和村庄建设的指导。制定加强村镇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导全国重点镇分期分批调整完善规划,有计划地推进一般建制镇、集镇编制和调整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支持重点镇发展的有关政策,与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共同认真总结现有示范镇的经验,引导小城镇健康发展。各级规划和建设部门,特别是县级建设部门要切实履行村镇建设管理职能。要以中心村建设为重点,组织搞好村庄道路、供水等设施建设,加强村庄环境整治;要结合移民、牧民定居,搞好农(牧)民村庄居住点的建设。要引导农民相对集中建设住房,加强对农民建房的技术指导和服务。适当时间召开村庄、集镇建设经验交流会。
加强历史文化名城(镇、村)和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已经基本完成,重点是按要求加快审核和实施监督。正确处理文物古迹、历史风貌保护与设施现代化的关系,实现有机更新。继续做好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编制与审批,以及重大建设项目建设的监管。处理好世界自然遗产地和风景名胜资源的公众使用与当地居民致富的关系,既要满足开展旅游、促进当地经济的需要,更要保证永续利用。组织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3年综合整治验收。各地要做好省级、市县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探索理顺管理体制。研究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性移民和风景旅游小城镇建设的相关政策。
加强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继续落实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管机制。城镇建设不得超出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和用地范围,新建项目必须符合近期建设规划。坚持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进行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完善规划管理的规则和程序,省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强化实施的协调和监督,市、县主管部门必须依法实施管理和监管。各级规划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各类开发区设置和管理的有关规定。总结、推广省级规划管理委员会制度、派驻城市规划督察员制度和城乡规划动态监测试点经验,建立规划实施的有效协调监督机制。加强对规划编制的监管,查处违规行为。
(三)完善城镇功能,进一步改善人居环境
继续深化市政公用事业改革。深入贯彻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有序开放市场,引导社会资金、外资及各种所有制企业参与经营性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运营。制定市政公用事业监管办法,规范特许经营制度的实施。建立服务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强化市政公用事业服务质量监督,加强地下管线档案信息管理,不断提高城市市政公用设施服务水平。要逐步加大政府对市政公用行业公益性项目运行和维护资金的投入。
大力实施公交优先发展战略。指导北京、上海等地研究解决大城市交通问题,推进大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和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的编制,推动大型公共交通综合枢纽和场站建设,落实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战略思想。研究城市交通、停车管理等有关政策。继续实施“畅通工程”。积极开展“绿色交通示范城市”创建活动。
注重生态环境建设。组织编制污水和垃圾处理发展规划和设施建设计划,加快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场建设,加强重点流域、区域水污染防治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全面推进污水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加快污水和垃圾处理的产业化。抓好环境综合整治,继续做好人居环境奖的评选工作。推广立体绿化,提高城市绿化水平。完善评价指标体系,推进园林城市健康发展,引导创建生态园林城市。加强城镇(村)环境卫生体系建设,促进城市和农村生态环境的改善。
(四)依靠科技进步,推进资源能源节约
大力推进科技进步工作。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战略研究成果,制定城镇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开展建设科技攻关,落实《建设事业技术政策纲要》,提高建筑节能、污水和垃圾处理、公共交通的科技含量,在房屋建设、工程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中推广应用新技术;按《技术公告》的要求,限制和禁止使用落后技术,提高发展的整体素质。加强国际科技合作,更好地利用国际科技资源,推动技术进步。
促进土地资源的集约和合理利用。继续认真落实国务院有关城乡规划和土地管理的决定,以及建设部等部委的贯彻意见。组织制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分类引导科学合理用地。引导乡镇企业向小城镇相对集中发展。在尊重农民意愿、有利改善生产生活环境的前提下,适当进行迁村并点、建设农民住宅小区,提高村镇建设用地的使用率,节约使用土地。
深入开展节约用水。加强节约用水的宣传,树立节水意识。深化水价改革,强化用水定额管理,严格节水制度,促进节约用水。加快城市供水管网改造和污水收集管网建设,降低供水管网漏失率,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大力推广应用节水器具。继续推进“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
积极推进建设节能。强化能源安全观念,加强建设节能宣传,提高节能意识。新建建筑要全面执行已公布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严把施工图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关,确保符合规范要求。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推动新建筑实施节能的经济政策。完成《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修订及出台相关配套政策文件,健全建筑节能工作机制。对既有建筑要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有关技术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经济政策。要抓紧制定墙体材料改革的有关意见。进一步深化城镇供热体制改革,扩大试点城市范围。纠正城市和建筑照明过分强调景观效果浪费能源的倾向。
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建筑。要抓紧建立标准体系和控制指标体系,研究制定节能省地型住宅的产业政策和经济政策,加强相关科学技术的研究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加快推进住宅产业化。同时,要从设计方案开始,重视其他民用建筑的节能问题。
(五)加强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建设,推进依法行政
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健全立法论证、协调等制度,提高立法质量和水平。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尽早出台《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配合国务院法制办进行《城乡规划法》的修改、协调和论证工作。做好《建筑法》(修订)《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保护条例》的调研、论证工作。与国务院有关部门一起做好《节约用水条例》的起草、论证工作。完成《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条例》,以及《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起草工作。各省(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做好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制定工作。
改进和规范行政审批。按照国务院贯彻《行政许可法》通知的要求,完善行政许可转变管理方式的后续制度建设。指导、督促各地抓紧制订配套办法。规范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资质审查和执业资格认定等行政许可行为。继续做好规章的清理、修订工作。
完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以城乡规划、城镇建设、建筑节能、节水、节材、结构安全、公共交通等为重点,制(修)订标准规范,并强化标准的宣传贯彻与实施监管。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公益性项目建设标准的制订,制订工业建设领域和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指标。
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认真落实建设系统贯彻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年度计划和五年规划,落实建设行政执法责任制,完善行政执法工作机制,督促、检查、纠正违法和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继续做好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工作。建立重大决策法律咨询制度和审核制度。做好“四五”普法验收工作。
(六)积极预防和化解矛盾,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继续开展不稳定因素排查和调处。要对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苗头问题进行全面梳理,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对排查出来的不稳定因素,充分发挥基层建设部门协调利益、化解矛盾、排忧解难的作用,做到责任落实,工作到位,及时消除诱发群体性事件的不稳定因素。重点抓好城镇房屋拆迁、农民工工资支付和出租汽车等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行业稳定等问题。加强对拆迁单位和人员的管理,规范拆迁行为,做到拆迁公开、公正、公平。要着力解决城镇房屋拆迁的历史遗留问题。会同劳动保障部门开展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维护其合法权益。加大清理整顿力度,规范经营权出让转让和行政性收费,规范企业经营,保护司机合法利益,促进出租汽车等公共交通行业健康发展。
认真落实信访责任制。进一步加强对信访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落实信访责任制。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职责分工,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初信初访责任制,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切实把问题解决在基层。
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管理。深入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等制度,全面落实建设主体质量安全责任。继续强化和规范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制度,以及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的层级监督制度,加强勘察、设计、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
积极做好城乡综合防灾工作。健全城乡综合防灾规划和防灾标准、规范。落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各项应急预案的有关要求。加大地铁安全和燃气安全监管力度。加强城市和村镇的抗震防灾,指导灾后重建工作。
(七)认真组织编制建设事业“十一五”规划
编制建设事业“十一五”规划是明年的一项重要工作。在组织编制中,要注重分析建设事业的发展趋势,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体现“五个统筹”和改革的精神,提高规划的预见性、科学性和指导性。要在建设事业“十一五”规划编制的前期课题研究的基础上,抓紧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做好与有关部门的衔接协调,编制完成《建设事业“十一五”规划纲要》。
(八)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提高行政能力
进一步创新管理机制。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加强经济调节的手段,完善市场监管方式,深入研究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具体措施。处理好市场机制作用与政府行政管理的关系,规范行政行为,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建设稽查工作机制。探索建设行政机构上下沟通、工作对接、运转高效的管理体制和机制。总结推广湖北等地建设行政管理机构改革的经验,理顺市级管理机构设置,强化综合管理职能,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总结推广河北省等地经验,整合执法队伍,推进综合执法。
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组织开展建设领域重大问题调查研究。建立对社会热点问题及时调查分析、反馈机制。总结地方经验指导面上的工作。建立重大政策和法规制订充分听取地方和有关部门意见的制度。指导和帮助地方解决实际问题。
加强队伍建设。建设系统的广大干部,要牢固树立执政为民的思想,保持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认真开展党员先进性教育,加强干部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干部队伍的政治和业务素质。继续组织好建设厅长和城市市长培训工作。切实加强建设人才基础管理工作,抓紧编制建设人才规划。完善执业资格制度,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大力开展建设领域生产操作人员和农民工技能培训。加强社团建设,充分发挥社团桥梁纽带、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深入开展反腐倡廉思想教育,积极推进制度创新,落实党内监督各项制度,从源头上治理腐败。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坚决查处违法违纪案件。以诚信建设、创建文明行业、典型培育宣传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业思想政治工作,深入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加强政风行风建设,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制度,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维护稳定工作。
同志们,建设部门的任务艰巨,责任重大。让我们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改革创新,开拓进取,推进建设事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