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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县(市)区勘察设计质量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的通知


郑建设计〔2004〕36号

发布时间:2005-01-14 来源:郑州建委设计处 浏览量: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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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上街区、开发区建设局:

    我市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已经多年,至今仍有个别县(市)、区违反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部分技术人员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即办理施工许可等手续,严重扰乱了勘察设计市场的正常秩序,也为工程建设的质量埋下了隐患,危及了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为加强县(市)、区勘察设计质量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务必遵循基本建设程序,加强对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监督管理,坚持先勘察、后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再施工的原则。未经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使用。

    二、建设单位应按照《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办法》规定(下称《实施办法》),就近委托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凡涉及《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内容的,应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重新进行审查。

    三、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监管力度,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管理职能。按规定应当进行施工图审查的项目,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各责任主体必须依据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进行工程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因监管不力,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或损失;或滥用职权,违法开展施工图审查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成立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实施办法》规定,按程序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审查机构认定资格证书后,方可承揽施工图审查业务。擅自设立审查机构或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施工图审查业务的,自发文之日起,要立即停止审查。不听劝告,继续进行施工图审查的,将建议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没收非法所得,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勘察设计质量和施工图审查工作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检举、控告和投诉,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审查机构审查备案中涉及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注册执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信用档案,除在资质管理、注册管理、施工图审查、评先评优等环节中加以限制外,还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和初次、屡次违法违规行为,分别给予处罚。


郑州市建设委员会
二○○四年十二月七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勘察 设计 审查 通知

  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04年12月7日印发

郑州市土木工程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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