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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及执业人员不良行为纪录计分办法》的通知


郑建设计〔2004〕37号

发布时间:2005-01-14 来源:郑州建委设计处 浏览量:3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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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及执业人员的市场行为,建立竞争秩序良好的诚信市场,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水平,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出《郑州市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及执业人员不良行为纪录计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郑州市建设委员会
二○○四年十二月七日


附件:郑州市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及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计分办法


  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04年12月7日印发

附件:

郑州市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及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计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及执业人员的市场行为,建立良好的勘察设计市场竞争秩序,提高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水平,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对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企业、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及执业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行为进行记录的活动。

    第三条 勘察设计企业及施工图审查机构的不良行为记录,应作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资质年检和评审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及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勘察设计企业以下情况应予以记录记分
    (一)违反规定超越资质和业务范围承揽勘察设计业务的,每次记10分。
    (二)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勘察设计业务的,每次记10分。
    (三)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勘察设计业务的,每次记10分。
    (四)勘察设计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违反法律法规及中标通知书合同、实行“阴阳合同”的,每次记5分。
    (五)按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以上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项目,勘察、设计取费上下浮动超过国家规定收费标准20%以上的,每次记3分。
    (六)勘察设计企业未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要求进行勘察设计的,每次记2分。
    (七)勘察企业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勘察资料的,每次记5分。
    (八)勘察报告不准确,提供的场地技术资料经核实与实际情况出入较大的,每次记3分。
    (九)勘察企业土工试验室未取得资质证书而承担任务的,每次记5分。
    (十)勘察企业的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每次记2分。
    (十一)勘察企业不参加施工验槽的,每次记2分。
    (十二)设计企业未根据审查合格的勘察报告进行设计的,每次记5分。
    (十三)设计企业在设计文件中指定工程相关材料、产品、设备的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每次记3分。
    (十四)设计企业对涉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第十一条规定内容的修改,未书面提示建设单位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审查的,每次记3分。
    (十五)设计企业对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在施工前拒绝向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的,每次记2分;拒绝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的,每次记3分。
    (十六)勘察、设计中采用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且没有国家或省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未按规定审定的,每次记5分。
    (十七)勘察设计文件没有相关责任人签字盖章或签字盖章不全,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每次记2分。
    (十八)勘察设计企业在竣工验收时未出具工程质量评估意见的,每次记2分。
    (十九)勘察设计文件经专业审查认定为不合格的,每次记10分;第一次报审存在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每发现1条记1分,修改后复审仍有违反强制性标准的,每发现1条记2分。
   (二十)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一般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每次记5分;造成严重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除加重记分外,还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
    (二十一)本市以外勘察设计企业进郑承揽业务,未及时办理备案手续的,每次记5分。
    (二十二)以欺骗手段取得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建议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资质证书,一年内不得申报新的资质证书。

    第六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有以下情况应予以记录记分
    (一)未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审查机构认定证书,擅自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的,每次记10分。
    (二)超越核准的等级和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活动的,每次记5分。
    (三)未按国家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每次记5分。
    (四)审查人员不具备审查资格的,每发现一人记3分。
    (五)无正当理由超出施工图审查合同规定期限的,每次记3分。
    (六)未按规定时间办理备案手续的,每次记1分。

    第七条 不良行为记录记分以单项工程为单位,有多项不良行为的应合并记分,同一不良行为不重复记分。

    第八条 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实事求是地全面记录勘察、设计企业的不良行为,根据第一次审查结果,详细填写《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记分表》,连同备案材料一起报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报送情况将进行核实,并将已核实的不良记录进行汇总,记入相关单位及执业人员不良行为档案,并向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以保证纪录的实时准确。

    第十条 勘察设计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不在本市行政区域的,书面将不良记录通知其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郑州市勘察设计网站已建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不良记录信息系统。经核实的不良记录行为及时录入该信息系统,并定期在媒体上公布。

    第十二条 不良记录通过信息网公布的,公布的保留时间不少于6个月,需要撤销公布记录的须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三条 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纠正和处罚外,当不良行为记分在一个年度内累计达30分以上时,行业内部予以通报,资质年检定为基本合格;一个年度累计达40分以上时,通过网上和新闻媒体公开曝光,给予黄牌警告,资质年检定为不合格,建议省厅给予暂缓或停止承担勘察设计业务处罚。外地进郑勘察、设计企业其不良行为记分一个年度内累计达30分以上时,一年内不准在我市承接勘察设计业务;不良行为记分在一个年度内累计达40分以上的,永久不得在我市承接勘察设计业务。凡以上受处罚的勘察设计企业,不得参加各级组织的勘察设计评先评优活动。

    第十四条 对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不良行为记录记分的条款,凡涉及到执业人员的,同时对个人记录记分。记分超过20分以上的,停止执业资格半年,超过30分以上的停止执业资格一年,直至取消本人的执业资格。

    第十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严格加强对不良行为档案记录的管理,对施工图审查机构上报的不良纪录进行核实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郑州市土木工程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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