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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全国注册电气工程师、公用设备工程师、化工工程师、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岩土)执业资格考核认定补充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豫注工[2005]2号

发布时间:2005-03-24 来源:郑州市勘察设计协会 浏览量:4316
各省辖市建委(局)、省直及部属驻豫勘察设计单位:

    根据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关于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核认定补充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注工[2005]1号文),《关于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等执业资格考核认定补充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注工[2005]2号文)要求,现经人事部、建设部同意,决定进行一次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等四项及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的收尾工作。为保证此次考核认定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1.各省辖市建委(局)、省直及部属驻豫勘察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人发[2002]35号、[2003]24、25、26、27号文件的要求报送申报材料,严禁一个人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重复申报。
    2.已通过特许或考核认定的方式取得其他工程类专业执业资格者不得申报考核认定。
    3.说明:原来已申报、评审未通过者,原则上不能再申报; 原来已申报未参加测试可以重新申报;电气工程师、公用设备工程师、化工工程师、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2003年未申报、2004年已参加补充测试者,此次补报个人申报材料;其他凡符合条件者均可申报。

    二、申报材料
    1.除要求提供各专业各项图纸外,其他申报材料均一式三份。
    2.推荐单位和有关主管机构必须严格按照人发[2002]35号、[2003]24、25、26、27号文件中对申报材料的规定进行申报和审核、复核。
    3.对于工作调动且在新的勘察设计单位工作不满1年者,应由原单位出具业绩证明和职业道德证明。证明应由原单位人事(干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4.各省辖市建委(局)省直及部属驻豫勘察设计单位应将本地区或本部门的申报材料按申报材料意见函、申报人员审核情况记录表(附表1),申报人员个人申报材料审查一览表(附表2要求以Excel表格形式制作)认真汇总,连同申报材料一同上报(以上材料均需报送电子文档)。
    5.申报人员及其单位提供的所有材料和证明文件必须齐全有效、准确无误,并且与申报表相符,并在申报表注明所申报专业。获奖人员必须提供获奖个人证书或发奖单位认可的获奖项目的主要设计人员排名表(原始申报表)。

    三、工作进度安排
    为了保证工作进度,各省辖市建委(局)省直及部属驻豫勘察设计单位申报考核认定人员材料应分别于2005年4月20日前报省注册办,电子文档以邮件形式上报。
    各市直勘察设计企业请按文件要求于2005年4月15日前报送至市建委1601室,附件1、2请发邮件至jwsj@zzjs.com.cn。

    四、其他
    其他未尽事宜,请按照注工[2003]11号文执行。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张守礼
    联系电话:0371-63820768
    电子邮箱:zhangsL99@tom.com
附件:
1. 注册 工程师( )考核认定申报人员审核情况记录表 
2. 注册 工程师( )申报人员个人申报材料审查一览表 
3. 关于印发《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4. 关于印发《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5. 关于印发《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6. 关于印发《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7. 关于印发《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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