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司2005年工作要点
发布时间:2005-04-03 来源:建设部 浏览量:2576
2005年的城乡规划工作要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2002]13号文件,落实中央一系列宏观调控政策规定,深入改革与创新,加强规划实施的监管,抓好“四加强一完善”,促进城乡统筹、区域协调,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一、认真落实中央积极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要求,运用城乡规划手段调控建设规模和土地利用
1、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的编制工作。根据中央领导批示精神,对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的修编进行正确引导,进一步确立城市总体规划修编指导思想,建立更加严格的审批制度,合理限制发展规模,严格控制土地使用,严格控制基本农田保护范围,防止土地资源浪费。
2、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参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工作;落实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协调和衔接,促进耕地保护,防止出现新的圈地热。
3、通过城乡规划分类引导科学合理用地,促进村镇相对集中发展,为建设节约型城镇和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创造条件。
二、加深推进城镇化健康发展是结构调整重要内容的认识,更加注重城乡统筹和区域协调发展
1、加强对区域统筹和对城镇群协调发展的指导。认真总结珠三角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的编制经验,积极推进长江三角洲城镇群发展规划、京津冀和东北老工业基地等地区城镇群发展规划的协调工作。指导城镇发展的区域定位、区域功能和布局、协调与合作机制等问题的研究。指导各省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与实施。
2、组织开展云南、新疆、安徽、四川、吉林等地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实施试点,制定保障区域城镇体系规划有效实施的政策措施。会同交通部、铁道部做好全国与区域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与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衔接工作。
三、完善城乡规划监督管理机制
1、组织开展“一书两证”专项检查,对违反城乡规划和规划审批程序的项目进行整改。
2、总结、推广省级规划委员会制度及其工作经验,促进规划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
3、总结、推广省政府向城市派驻规划督察员制度和城市规划动态监测的试点经验,逐步建立对规划实施的有效监督机制。
4、组织对省级开发区进行规划审核,督促各地加强对开发区独立规划权的清理整顿,要求各级规划主管部门认真落实有关开发区设置和管理的规定。
四、加强城乡规划立法工作
1、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完成《城乡规划法》的修订工作,抓紧完善城乡规划法规体系。
2、研究提出建设部对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完善《历史文化名城、历史街区、村镇保护条例》(送审稿),争取尽快出台;公布第二批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名单;建立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镇村预备名单和濒危名单动态管理机制。
3、修改完成《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指导城市规划编制工作。
4、起草《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加强对市政公用设施的规划管理。
五、加强规划队伍建设,开展规划系统反腐倡廉工作
1、充分认识城乡规划部门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肩负的重要责任,更加注重维护群众的切身利益。端正城乡规划和城市建设指导思想,在规划管理中协调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为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环境,以达到实现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目的。
2、牢固树立执政为民的思想,结合开展党员先进性教育,加强干部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干部队伍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加强政风行风建设,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制度。
3、加强城乡规划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深入开展反腐倡廉思想教育,落实党内监督、行政监督的各项制度,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坚决查处城乡规划违法违纪案件。
一、认真落实中央积极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要求,运用城乡规划手段调控建设规模和土地利用
1、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的编制工作。根据中央领导批示精神,对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的修编进行正确引导,进一步确立城市总体规划修编指导思想,建立更加严格的审批制度,合理限制发展规模,严格控制土地使用,严格控制基本农田保护范围,防止土地资源浪费。
2、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参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工作;落实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协调和衔接,促进耕地保护,防止出现新的圈地热。
3、通过城乡规划分类引导科学合理用地,促进村镇相对集中发展,为建设节约型城镇和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创造条件。
二、加深推进城镇化健康发展是结构调整重要内容的认识,更加注重城乡统筹和区域协调发展
1、加强对区域统筹和对城镇群协调发展的指导。认真总结珠三角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的编制经验,积极推进长江三角洲城镇群发展规划、京津冀和东北老工业基地等地区城镇群发展规划的协调工作。指导城镇发展的区域定位、区域功能和布局、协调与合作机制等问题的研究。指导各省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与实施。
2、组织开展云南、新疆、安徽、四川、吉林等地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实施试点,制定保障区域城镇体系规划有效实施的政策措施。会同交通部、铁道部做好全国与区域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与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衔接工作。
三、完善城乡规划监督管理机制
1、组织开展“一书两证”专项检查,对违反城乡规划和规划审批程序的项目进行整改。
2、总结、推广省级规划委员会制度及其工作经验,促进规划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
3、总结、推广省政府向城市派驻规划督察员制度和城市规划动态监测的试点经验,逐步建立对规划实施的有效监督机制。
4、组织对省级开发区进行规划审核,督促各地加强对开发区独立规划权的清理整顿,要求各级规划主管部门认真落实有关开发区设置和管理的规定。
四、加强城乡规划立法工作
1、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完成《城乡规划法》的修订工作,抓紧完善城乡规划法规体系。
2、研究提出建设部对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完善《历史文化名城、历史街区、村镇保护条例》(送审稿),争取尽快出台;公布第二批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名单;建立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镇村预备名单和濒危名单动态管理机制。
3、修改完成《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指导城市规划编制工作。
4、起草《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加强对市政公用设施的规划管理。
五、加强规划队伍建设,开展规划系统反腐倡廉工作
1、充分认识城乡规划部门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肩负的重要责任,更加注重维护群众的切身利益。端正城乡规划和城市建设指导思想,在规划管理中协调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为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环境,以达到实现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目的。
2、牢固树立执政为民的思想,结合开展党员先进性教育,加强干部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干部队伍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加强政风行风建设,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制度。
3、加强城乡规划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深入开展反腐倡廉思想教育,落实党内监督、行政监督的各项制度,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坚决查处城乡规划违法违纪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