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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


郑建办[2005]165号

发布时间:2005-09-18 来源:郑州建委设计处 浏览量:5665

各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豫建[2005]20号文件精神,为认真落实《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95)、《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01)、《河南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41/062-2005)等技术标准和规程,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标准实施监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省建设厅豫建[2005]20号文件精神,考虑到实际情况,我市城区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建筑从2005年10月1日起、县(市)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河南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41/062-2005)节能65%的新标准;从2006年7月1日起,我市行政区域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项目,开始执行建筑节能标准;从2006年7月1日起开展现有建筑节能改造试点示范,并逐步在全市推广。

    二、设计企业在为建设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必须按有关规定编制节能篇。要把节能设计落实到热工、结构性能和机电设备各个专业,不符合节能标准的设计为不合格设计;不得违反建筑节能标准为建设单位搞另一套设计文件。要积极推广应用国家和省有关部门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节水、节电、节材新技术和新产品,禁止采用国家、省明令限制和禁止使用的技术与产品,居住建筑应有符合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求的热工计算书。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把建筑节能设计作为审查工作的重点,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受审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和热工计算书是否满足与本地区气候区域对应的《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95)等规范中的强制性条文、是否满足《河南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中的强制性标准规定。节能专项审查合格须加盖节能审查合格专用章,方可颁发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未经审查或节能专项审查不合格的,不得颁发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建设单位应持经审查合格的《郑州市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表》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施工许可等手续。

    各单位在执行节能设计标准中如遇到什么问题,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以便改进完善。

        

二〇〇五年九月十五日
    


 

郑州市土木工程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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