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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通知


郑建办[2005]184号

发布时间:2005-11-04 来源:郑州建委设计处 浏览量:3724
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招标代理机构:

    为规范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加强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要求通知如下:

    一、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第2、3、4、5、6、7条规定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一)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三十万元人民币以上或项目总投资额(不含征地费、市政配套费与拆迁补偿费)在一千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必须进行招标;

    (二)城市主干道两侧的主要建筑及省级风景名胜区内的主要特殊建筑;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二、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可以分为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三、招标人可以依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实行勘察设计一次性招标;也可以按方案和施工图设计分开招标。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应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及招标文件中载明。进行概念设计招标的,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设计深度及相关要求。

    四、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应履行的审批手续已获得批准;

    (三)勘察设计所需资金已落实;

    (四)所必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具备;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勘察设计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能力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格和能力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六、郑州市建设委员会是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主管部门,具体监督管理由郑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负责实施。

    依法必须招标的勘察设计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5日前,持有关资料到市招标办备案;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应在委托合同签定后5日内,持有关资料到市招标办备案。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应在郑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投标文件,应当由具有与投标建设工程相应资格的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投标文件中的设计方案不得带有投标人或设计人员的名称或可能影响评标公正的任何标识、标记。

    八、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一次性以及施工图招标的评标办法应采用综合评定法,评标主要内容为投标报价、投标人的业绩、信誉和勘察设计人员的能力以及设计方案的优劣、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

    设计方案评标以设计人员的能力、设计方案的优劣为主。设计方案评标可采取一对一的形式,按评标顺序依次评选,若前顺序设计方案被选中,其余设计方案将不再评选。未中标设计方案在确定中标人后7个工作日内原封退回。

    九、若设计方案评标采取一对一的形式,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投标人评标顺序的确定方法,开标时不需唱标,但应按事先确定的方法公布投标人的评标顺序。

    十、投标报价的浮动幅度应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内。

    十一、方案设计以及一次性设计招标,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中标费用、采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技术方案的使用费用以及未中标的补偿费用。

    十二、评标委员会应有七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中的技术专家的抽取,应满足工程建设项目相关设计专业要求。

    十三、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出示本项目已备案的勘察设计招标情况书面报告。

    十四、对应勘察设计招标而末按规定招标的行为,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罚之后,市招标办方可进行后期招标事项的办理。

    十五、本通知自2005年12月1日起执行。

    

二○○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件: 1、勘察设计招标主要程序规定 

     2、勘察设计招标工作程序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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