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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EC建筑师项目中国监督委员会公告



发布时间:2006-01-06 来源:建设部 浏览量:3296
  经APEC建筑师项目中央理事会授权,APEC建筑师项目中国监督委员会审核批准,中国首批APEC建筑师名单如下: 

首批中国APEC建筑师名单(共77人) 

按姓氏笔划: 

丁 建、马国馨、王昌焘、王曙光、王豫章、车学娅、乔松年、刘燕辉、孙国城、孙宗列、孙 栋、许迎新、朱晓鸣、何玉如、吴 琛、应 朝、张永胜、张光璧、张福岭、张钦楠、张锦秋、李建广、李拱辰、李 敏、李 军、杜 申、杨 晔、沈 瑾、沈 粤、谷葆初、陆 强、陆 琦、陈国亮、陈政恩、陈梦驹、屈兆焕、林 京、罗德启、茅红年、郑 刚、郑 实、周 畅、孟建民、姜 军、胡绍学、胡 越、费 麟、赵元超、赵冠谦、郝佳俐、钟训正、柴裴义、桂学文、翁 皓、莫力生、郭卫兵、郭明卓、袁培煌、钱 平、崔 恺、曹止善、曹 诚、梁应添、黄汉民、黄星元、黄锡璆、董方元、董孝论、董 嵬、蒋伯宁、窦以德、熊 明、潘金华、颜纪臣、戴志中、戴复东、魏代平 

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二oo五年九月十九日
 附:APEC建筑师项目简介


  一、APEC建筑师项目基本情况介绍

  1、APEC建筑师项目概况

  APEC建筑师项目是为了落实亚太经合组织签署的协议精神,由APEC人力资源发展工作小组(HRDWG)开发的项目之一。该小组在2000年文莱会议上通过了该项目,并委托澳大利亚政府有关部门和协会组织等共同负责启动与实施。APEC建筑师项目至今为止已先后召开过六次会议。前五次会议为预备性会议,主要讨论建立APEC建筑师合作项目的有关原则和标准,最近一次会议,即第六次会议在日本东京召开,会议正式成立了APEC建筑师项目中央理事会,目前已有澳大利亚、加拿大、中国、中国香港、日本、马来西亚、墨西哥、新西兰、菲律宾、中国台北、泰国和美国等十二个APEC经济体正式成为该组织的中央理事会成员,同时这些经济体分别成立了各经济体APEC建筑师监督委员会,并得到了中央理事会的批准和授权,标志着APEC建筑师项目正式进入实施阶段。

  2、APEC建筑师项目开展的目的

  开展APEC建筑师项目,是在参与该项目的经济体间,为建筑专业服务领域建立一种"APEC建筑师"技能和资历的相互认可标准体系,使亚太地区各参与经济体减少或消除目前执业服务输出的障碍,建立一项促进APEC地区建筑师流动,有助于提供建筑服务的机制。APEC建筑师是通过建立各经济体的APEC建筑师登记簿来确立的。

  3、APEC建筑师定义

  APEC建筑师是指一个在参与APEC建筑师项目的经济体内已通过注册、持证或以其他方式得到了建筑师职业认可的建筑师,经本参与经济体的监督委员会评估符合APEC建筑师标准,并将其名字登记并保留在本经济体APEC建筑师登记簿分册的人。

  4、APEC建筑师标准

  (1)、APEC建筑师的注册申请者所接受的建筑学教育至少应包括四年的专业学习,且所接受的教育必须是大学(本科)水平。所学科目以建筑学和建筑设计为主要组成部分;

  (2)、APEC建筑师的注册申请者必须满足在本经济体内申请建筑师注册前具有最低两年的毕业后工作经验期限要求;

  (3)、APEC建筑师的注册申请者必须是通过本经济体测试成为执业注册建筑师的人;

  (4)、APEC建筑师的注册申请者必须满足在本经济体内注册后不少于七年的以注册建筑师的身份工作的专业工作经验期限,其中至少三年的实践活动必须以责任建筑师的身份进行;

  (5)、为了保证APEC建筑师的能力水平,在过去两年内未从事建筑实践活动的申请者需要进行职业发展测试,或者具有其他证明申请者符合规定条件的材料,才能注册到APEC建筑师登记簿。(申请时为注册建筑师注册有效期内,并且累计注册时间不少于7年)

  5、APEC建筑师登记簿

  APEC建筑师是通过各经济体的APEC建筑师登记簿分册得到确认的。APEC建筑师登记簿的意义如下:

  (1)、根据APEC建筑师标准进入APEC建筑师登记簿的人,已经证明他们在执业能力方面达到了APEC建筑师标准要求,有独立执业的能力。在为其它经济体提供服务时不应对其技术能力和在当地的工作经验提出限制。例如进行注册考试和有在东道主经济体的工作经验等(非本经济体建筑师往往受到这些限制)。但是东道主经济体可根据本经济体的实际情况对APEC建筑师提出额外的认可要求(比如一些特殊的测试等),以满足该经济体专业工作的特殊需要,但是这些要求必须完全透明。

  (2)、为了在促进APEC地区建筑师流动性的过程中保证透明度,每个参与经济体的监督委员会都应在其网页上公布本经济体对其他经济体APEC建筑师的要求。

  (3)、APEC建筑师登记簿为APEC建筑师满足东道主经济体部分或全部注册/持证要求提供了一个共同的标准平台,为各参与经济体之间达成双边或多边市场准入互认协议奠定了基础。

  (4)、由中央理事会通过,各经济体的APEC建筑师登记簿将于2005年9月19日同时启动。这是各经济体授予其符合条件的申请人"APEC建筑师"称号的最早时间。

  6、APEC建筑师项目的组织机构

  APEC建筑师项目是各参与经济体共同建立的一个合作组织,本着自愿和协商的原则其签署的协议不具有合同的法定约束力。具体工作机构设置如下:

  (1)、中央理事会--每个参与经济体设立的监督委员会至少指定一名代表组成中央理事会,它是APEC建筑师项目的最高权力机构。中央理事会议事规则采用投票表决制,每个参与经济体的监督委员会只为一票。中央理事会授权各参与经济体的监督委员会行使职能。未获授权的经济体也可应邀派代表参加中央理事会议,作为没有投票权的观察员。

  (2)、监督委员会--每个参与经济体都必须成立一个监督委员会,经中央理事会授权后承担起本经济体中APEC建筑师项目的管理工作。执行中央理事会的政策并履行它的责任。

  监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管理本经济体的APEC建筑师登记簿分册,对本经济体的APEC 建筑师进行注册登记,还负责对本济体APEC建筑师标准的持续和更新。

  (3)、秘书处--参与经济体轮流负责对APEC建筑师项目中央理事会提供日常管理服务,并履行APEC建筑师项目的秘书处职责。任何在某一时期作为秘书处的经济体均可与其他经济体合作履行职责,或者主动要求免除其秘书处职责。秘书处需要管理所有中央理事会事务,组织它的会议并协调各监督委员会的活动,同时负责维护APEC建筑师项目的网站。

  7、APEC建筑师项目工作经费

  中央理事会会议经费,由各经济体监督委员会按参会人员的数量交纳会议注册费,共同承担会议所需的费用。中央理事会秘书处的工作费用由各经济体的监督委员会共同承担。各经济体监督委员会的工作费用由在本经济体内注册成为APEC建筑师交纳的会费承担。

  8、APEC建筑师的审批 各经济体的监督委员会负责于2005年9月19日前在该管辖区域内建立网站和数据库提供APEC建筑师注册的相关信息,负责本经济体的APEC建筑师的申请受理、标准评估以及注册登记工作。同时负责所需标准的持续和更新。中央理事会定期检查这些标准。

  各经济体内通过审核评定的申请人在进行了APEC建筑师注册登记后,经报中央理事会备案后即可获得由各监督委员会代表中央理事会颁发的统一的APEC建筑师身份证及相关证书。

  APEC建筑师的注册号包含本经济体的两位缩写字母以及五位数字,如中国的APEC建筑师注册号码为:CNXXXXX

  9、网站与使用的语言

  APEC建筑师项目使用的标准语言为英语,各经济体的网站也可使用母语,但提交给中央理事会的文件和网上公布的相关信息需用英语。网站包含如下四项内容:

  (1)、对APEC建筑师项目框架工作的简单描述;

  (2)、本经济体内APEC建筑师名单;

  (3)、有关APEC建筑师的注册登记信息以及下载资料;

  (4)、本经济体对来自其他经济体的APEC建筑师注册认证要求的说明。

  二、我国开展APEC建筑师项目的实施方案

  10、我国加入APEC建筑师组织的意义

  我国政府推行改革开放的政策,相继加入世贸组织和亚太经合组织,在国际和地区事务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对促进国家经济发展、确立国家的国际地位都显现出积极的作用。APEC建筑师项目也得到亚太地区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关注,在国际上有一定的影响,从2000年以来,相继有14个经济体参加了该项目的工作,目前有12个经济体加入了该项目组织。我国参加APEC建筑师项目,对于利用国际建筑师管理组织加强对进入我国市场的外国建筑设计人员的管理、引介并推动我国建筑设计人员对外输出、为国内建筑设计市场管理提供国际化技术资格平台,都有积极的作用。

  11、我国APEC建筑师项目组织机构

  (1)、APEC建筑师项目中国监督委员会

  该委员会由政府、注册机构、学会和设计单位的代表组成,全面负责国内APEC建筑师项目工作,并代表中国APEC建筑师管理机构与中央理事会保持联系。经建设部批准我国监督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监督委员会主任:

    王素卿 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司长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 主任

  监督委员会副主任:

    李先逵 建设部外事司 司长

    张其光 建设部人事教育司 副司长

    王早生 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副司长

    赵春山 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副主任

    周 畅 中国建筑学会 秘书长,注册建筑师

  监督委员会委员:

    修 璐 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副主任

    万 斌 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国际联络处处长

    王立秋 建设部人事教育司 处长

    王秀娟 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副处长

    崔 恺 中国建筑学会 副理事长,注册建筑师

    庄惟敏 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院长,注册建筑师

  监督委员会秘书:

    蔡 晨 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国际联络处

  中央理事会中国代表名单:

    王早生 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副司长

    修 璐 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副主任

    崔 恺 中国建筑学会 副理事长,注册建筑师

  (2)、秘书处

  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与中国建筑学会联合组建APEC建筑师项目中国监督委员会秘书处,具体负责本项目的日常工作。

  秘书处主要负责人:

    秘书长 修 璐 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副主任

    副秘书长 张百平 中国建筑学会国际部主任

  12、我国建筑师如何申请成为APEC建筑师

  (1)申报与审批程序:

  条件:凡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并注册满7年,目前正在注册的人员都可以自愿申请为APEC建筑师。

  申报资料:(1)填写APEC建筑师申请表;(2)注册证书复印件;(3)提交注册期间使用其执业印章完成的主要工程项目表(单位盖章)。

  申报程序:申请表由建设部、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和建筑学会网站下载,填好后由地方建筑学会汇总报中国监督委员会秘书处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人员由监督委员会批准为APEC建筑师,并报中央理事会备案。

  (2)申请时间与联系办法:

  APEC建筑师采用随时申报分批审批的原则,自2005年9月10日起中国监督委员会开始受理申请。申请人需用中、英文字填写表格。

  (3)秘书处联系办法:

  联系人:中国监督委员会秘书处资格审查部 蔡晨

  通讯地址:北京海淀区甘家口21号楼2层 100037

  电话:(010)68313351

  13、申请成为APEC建筑师分会会员

  经中国监督委员会批准的APEC建筑师个人相关信息登录在本经济体APEC建筑师登记簿上,取得由中央理事会颁发的APEC建筑师证书和身份证,名册登录在本经济体和中央理事会的网站上。自愿加入中国建筑学会APEC建筑师分会,实行会员自律管理。会员申请表由建筑学会网站下载,由地方建筑学会汇总报中国监督委员会秘书处综合管理部。

  通信地址: 北京市三里河路九号 100835

  电话:(010)88082234

APEC建筑师项目中国监督委员会
二OO五年九月十日

郑州市土木工程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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