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制度》及勘察设计统计信息管理系统升级的通知
建质函[2005]378号
发布时间:2006-01-06 来源:建设部 浏览量:2866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有关行业协会:
经国家统计局同意,2005年全国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执行新的《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制度》(见附件,以下简称《统计报表制度》)。现将《统计报表制度》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本地区具有勘察设计资质的企业学习《统计报表制度》,督促企业落实统计工作责任人,按照《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真实填报统计数据,按时报送年度和季度统计资料。
二、根据《统计报表制度》,我部对《企业勘察设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了升级,增加了数据在线发送功能。升级版软件可以通过建设部网站(http://www.cin.gov.cn)免费下载使用。没有使用《企业勘察设计统计管理信息系统》的企业,可以从建设部网站免费下载空白统计报表直接填报。省、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登录建设部网站,在网上对勘察设计企业上报的数据进行接收、审核及汇总。
三、建勘设1表至5表为年度统计,以纸介质和电子文档两种方式报送。持有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企业。于次年2月底前报送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军队系统企业报送总后基建营房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总后基建营房部,在上报截止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的催报、审核工作,并通过网上办公平台报送我部。
四、建勘设6表为季度统计,以电子文档方式报送。持有甲级和乙级勘察设计证书的企业,应于季度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报送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军队系统企业报送总后基建营房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总后基建营房部,在上报截止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催报、审核工作,并通过网上办公平台报送我部。
附件:1.国家统计局关于同意执行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制度的函(国统函[2005]197号)
2. 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国家统计局关于同意执行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制度的函
国统函[2005]197号
建设部:
你部《关于申请继续执行<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制度>的函》(建综函[2005]280号)收悉。经审核,同意你部执行《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制度》,有效期为2年。超过有效期需继续执行或在有效期内进行重大修订时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在实施时,请将正式文件及调查方案报我局统计设计管理局5份,并将调查所取得的有关资料及时提供我局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二○○五年十月十四日
经国家统计局同意,2005年全国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执行新的《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制度》(见附件,以下简称《统计报表制度》)。现将《统计报表制度》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本地区具有勘察设计资质的企业学习《统计报表制度》,督促企业落实统计工作责任人,按照《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真实填报统计数据,按时报送年度和季度统计资料。
二、根据《统计报表制度》,我部对《企业勘察设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了升级,增加了数据在线发送功能。升级版软件可以通过建设部网站(http://www.cin.gov.cn)免费下载使用。没有使用《企业勘察设计统计管理信息系统》的企业,可以从建设部网站免费下载空白统计报表直接填报。省、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登录建设部网站,在网上对勘察设计企业上报的数据进行接收、审核及汇总。
三、建勘设1表至5表为年度统计,以纸介质和电子文档两种方式报送。持有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企业。于次年2月底前报送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军队系统企业报送总后基建营房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总后基建营房部,在上报截止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的催报、审核工作,并通过网上办公平台报送我部。
四、建勘设6表为季度统计,以电子文档方式报送。持有甲级和乙级勘察设计证书的企业,应于季度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报送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军队系统企业报送总后基建营房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总后基建营房部,在上报截止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催报、审核工作,并通过网上办公平台报送我部。
附件:1.国家统计局关于同意执行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制度的函(国统函[2005]197号)
2. 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国家统计局关于同意执行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制度的函
国统函[2005]197号
建设部:
你部《关于申请继续执行<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制度>的函》(建综函[2005]280号)收悉。经审核,同意你部执行《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制度》,有效期为2年。超过有效期需继续执行或在有效期内进行重大修订时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在实施时,请将正式文件及调查方案报我局统计设计管理局5份,并将调查所取得的有关资料及时提供我局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二○○五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