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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领取2005年一、二级注册建筑师、结构工程师继续(变更)注册执业印章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02-21 来源:郑州建委设计处 浏览量:5095
各勘察设计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52号)、《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关于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注建[2005]5号)及《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试行)》有关规定,注册人员的注册证书和执业专用章是其个人注册和执业的凭证,应由注册师本人保管和使用,任何单位不得在未征得注册师本人同意的情况下,代替保管和使用。按照省建设厅要求,2005年一、二级注册建筑师、结构工程师(以下简称注册师)继续(变更)注册执业印章必须发放到个人手中。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为更好地服务企业,市建委已于2006年元月19日至2月17日组织专人专车负责到市区部分企业发放印章。由于近期工作繁重,为不影响使用,现未领到印章的企业,请自行组织本企业有关注册师集中到市建委规划设计处(16楼1601室)领取。

    二、执业印章须由注册师本人持下列证件签名领取:
    1.注册证书原件;
    2.身份证原件;
    3.原执业印章。
    注册师本人因故不能亲自到市建委规划设计处领取印章的,可书面委托(应注明代领人身份证号)他人代领,除上述证件外,代领人也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方可领取。

    三、有关文件可登陆郑州勘察设计信息网(http://www.kjks.com)“政策法规”栏查询。

    联系人:鄂贵民  魏剑霞 
    联系电话:67188925。

附件:1.执业印章发放责任书
      2.已发放执业印章的企业

郑州市建委规划设计管理处
二〇〇六年二月二十日

附件1:

责任书

郑州市建委勘察设计管理处:

    为落实《注册建筑师条例》、《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137号令)及《河南省建设厅关于纠正注册建筑师、结构工程师执业印章问题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保障注册人员的个人权益,特签订责任目标如下:
    1、保证把每个注册人员的执业印章发放到本人手中;
    2、领章时要认真核对领章人员的身份证、注册证书原件,并要求本人签字后方可发放。
    责任人签字:王书喜
(本责任书一式二份)

河南省建设厅勘察设计与标准定额处
二00六年一月十三日

附件2:

已发放执业印章的企业

郑州市建筑设计院
郑州市市政工程勘测设计研究院
郑州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
郑州市人防工程设计研究所
河南省医药设计院
河南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河南华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河南徐辉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
郑州大学综合设计研究院
河南东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中讯邮电咨询设计院
河南省化工设计院
郑州粮油食品工程建筑设计院
郑州市公路勘察设计院
河南纺织设计院
机械工业第六设计研究院
黄河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河南匠人国际建筑规划设计顾问有限公司
郑州华南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郑州市教育委员会建筑设计室
中铁郑州勘察设计咨询院有限公司
河南建筑材料研究设计院
河南华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河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国家粮食储备局郑州研究设计院
核工业第五研究设计院
郑州市水利建筑勘测设计院
中国长城铝业公司设计院
郑州市城乡建筑设计所
郑州中州勘察设计公司
新郑市规划建筑设计室
巩义市规划勘察设计室
巩义市先锋电力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荥阳市规划建筑设计室
登封市建筑设计室
中牟县建设局设计室
新密市建筑规划设计室

郑州市土木工程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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