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建办市函[2006]37号
发布时间:2006-03-21 来源:建设部 浏览量:3797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资委管理的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建设工程设计行业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根据《 行政许可法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和《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93号),我们结合建设工程设计的特点以及各行业的具体情况,组织对《 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 》(建设[2001]22号)、《 建筑装饰设计资质分级标准 》(建设[2001]9号)、《 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专项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建设[1998]194号)、《 关于印发〈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和〈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设[2000]126号)、《 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资格分级标准 》(公通字[1997]60号)、《 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管理办法 》(建设[2000]285号)等文件进行了修订,制订了新的《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现送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行业的实际情况,提出修改意见,修改意见要附详细阐述理由。请于2006年3月31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此件同时在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http://www.cein.gov.cn)上公布。
联 系 人: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赵 悦
联系电话:010-58934169、58933759(传真)
电子邮件:kcsj@cein.gov.cn
附 件: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工程设计资质标准
(征求意见稿)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结合工程设计各行业技术工作的特点,制定本标准。
一、总 则
(一)本标准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标准、工程设计行业资质标准、工程设计专业资质标准和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四个序列。
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是指涵盖21个行业的设计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是指涵盖某个行业资质标准中的全部设计类型的设计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是指某个行业资质标准中的某一个设计类型的设计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是指为适应和满足行业发展的需求,对已形成产业的专项技术独立进行设计以及设计、施工一体化而设立的资质。
(二)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业资质设甲、乙两个级别。根据行业需要,建筑工程、市政公用、水利、电力(限送变电)和公路行业可设立工程设计丙级。
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可根据行业需要设置等级。
(三)本标准包括煤炭、电力、化工石化医药、石油天然气、民用建筑等21个行业(见附表1:
工程设计行业划分表)的相应工程设计类型及其规模划分(见附表2: 各行业工程设计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各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
(四)工程设计范围包括本行业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含厂(矿)区内的自备电站、道路、专用铁路、通信、各种管网管线和配套的建筑物等全部配套工程)以及与主体工程、配套工程相关的工艺、土木、建筑、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消防、安全、卫生、节能、防雷、抗震等。
民用建筑工程和一般工业建筑工程设计范围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范围内的室外工程设计、建筑物构筑物设计、民用建筑修建的地下工程设计及住宅小区、工厂厂前区、工厂生活区、小区规划设计及单体设计等,以及上述建筑工程所包含的相关专业的设计内容(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各类管网管线设计、园林绿化景观设计、室内外环境设计及建筑装饰、道路、消防、保安、通信、防雷、人防、供配电、废水、空调设施、抗震加固等)。
(五)本标准主要对企业资历和信誉、技术条件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进行考核。其中对技术条件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内容为:
1、已经实施注册且需配备注册执业人员的专业,对其专业技术人员注册执业资格及相应专业进行考核;
2、尚未实施注册、尚未建立注册执业资格制度的和已经实施注册但不需配备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以下简称非注册人员)的专业,对其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职称、业绩和附表2中专业设置规定的专业进行考核。以上非注册人员学历教育所学专业应与附表
2中专业设置规定专业相一致,或所从事工作的专业性质与规定专业相同。
(六)申请二个及以上工程设计行业资质时,应同时满足相应行业附表 2中专业设置或注册类型的配置,其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以其中的高值为准。
申请二个及以上设计类型的工程设计专业资质时,应同时满足相应行业附表
2中相应设计类型的专业设置或注册类型的配置,其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以其中的高值为准。
(七)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类型及考核指标由建设部会同相关部门和行业另行制定。
(八)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可承担资质范围内相应工程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工程咨询等业务。并可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专项工程设计业务。
二、标 准
(一)工程设计综合资质
1、甲级
1-1 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注册资本不少于6000万元人民币;
(3)近3年年平均工程勘察设计合同额不少于10000万元人民币, 且近5年内2次工程勘察设计合同额排名在全国列前50名以内。
(4)具有2个工程设计行业甲级资质,且近10年内独立承担大型建设项目工程设计每行业不少于2项,并已建成投产。
或同时具有某1个工程设计行业甲级资质和其他3个不同行业甲级工程设计的专业资质,且近10年内独立承担大型建设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4项。其中,工程设计行业甲级相应业绩不少于1项,工程设计专业甲级相应业绩各不少于1项,并已建成投产。
(5)近10年内独立承担大型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或工程项目管理不少于2项。
1-2技术条件
(1)技术力量雄厚,专业配备合理。企业从事勘察设计的工程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00人,其中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不少于200人(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各不少于3人)。
(2)拥有与工程设计有关的专利、专有技术、工艺包(软件包)不少于3项。
(3)近10年获得过国家级优秀工程设计、优秀工程勘察、科技进步三等奖(铜奖)及以上的奖项不少于3项,或省部级优秀工程设计、科技进步三等奖及以上的奖项不少于6项。
(4)近10年主编2项或参编过5项及以上国家、行业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定额、标准设计。
1-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完善的技术装备及固定工作场所,且主要固定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0m²。
(2)有完善的企业技术、质量、安全和管理标准,通过ISO9000族标准质量体系认证。
(3)具有与承担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或工程项目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或管理体系。
(二)工程设计行业资质
1、甲级
1-1 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600万元人民币。
(3)近10年内完成所申请行业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1项,或中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3项,并已建成投产。
1-2 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申请行业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有10年及以上的设计经历,主持过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中型及以上项目本专业工程设计不少于3项,其中大型项目本专业工程设计不少于1项,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1-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企业管理组织结构、标准体系、质量体系健全。
2、乙级
2-1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
2-2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申请行业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及以上学历、有6年及以上的设计经历,主持过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1项,或主持过中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3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中型项目本专业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或主持过大型项目本专业工程设计不少于1项,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3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有完善的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3、丙级
3-1 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80万元人民币。
3-2 技术条件
(1)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有6年及以上的设计经历,且主持过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在主要专业及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本专业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3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有较完善的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三)工程设计专业资质
1、甲级
1-1 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建筑行业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
(3)近10年内完成所申请行业相应设计类型大型工程设计不少于1项,或中型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并已建成投产。
1-2 技术条件
(1)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有10年及以上的设计经历,且主持过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2)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中型及以上项目本专业工程设计不少于3项,其中大型项目本专业工程设计不少于1项,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1-3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程场所。
(2)企业管理组织结构、标准体系、质量体系健全。
2、乙级
2-1 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建筑行业不少于80万元人民币)。
2-2 技术条件
(1)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及以上学历,有6年及以上的设计经历,且主持过中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3项,或主持过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1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2)在主要专业及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中型项目本专业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或主持过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1项,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3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有较完善的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3、丙级
3-1 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3-2 技术条件
(1)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有6年及以上的设计经历,且主持过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在主要专业及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本专业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3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有较完善的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四)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1、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符合规定。
2、技术条件
专业配备合理,每个主要专业的注册工程师或专业技术人员符合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的规定。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企业管理的组织结构、标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有效。
三、承担业务范围
(一)工程设计综合资质
1、甲级
可承担各行业建设工程项目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设计,其范围和规模不受限制。
(二)工程设计行业资质
1、甲级
可承担本行业建设工程项目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设计,其范围和规模不受限制。
2、乙级
可承担本行业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工程设计业务。
3、丙级
可承担本行业小型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任务。
(各行业资质建设工程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见附表2)
(三)工程设计专业资质
1、甲级
可承担行业相应设计类型建设工程项目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设计,其范围和规模不受限制。
2、乙级
可承担行业相应设计类型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工程设计任务。
3、丙级
可承担相应行业设计类型小型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任务
(各专业资质建设工程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见附表2)
(四)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承担规定的专项工程设计或设计任务,具体规定见有关专项资质标准。
(各专项资质建设工程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见附表2)
四、附 则
(一)本标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指下列人员:
(1)注册人员: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包括结构(房屋结构、塔架、桥梁)、土木(岩土、水利水电、港口与航道、道路、铁路、民航)、公用设备(暖通空调、动力、给水排水)、电气(发输变电、供配电)、机械、化工、电子工程(电子信息、广播电影电视)、航天航空、农业、冶金、采矿/矿物、核工业、石油/天然气、造船、军工、海洋、环保、材料工程师;注册景观设计师;注册造价工程师;
(2)非注册人员:从事工程设计实践6年以上并取得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工程师。其学历教育所学专业与“配备表”专业设置规定专业不一致,或所从事工作的专业性质与规定专业不相同时,按规定的专业考核(机场总体规划、总图、技术经济、概预算专业除外),且从事该专业设计时间不得少于8年并提供相应业绩证明。
(二)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以下简称设计事务所)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由具备一级注册执业资格(或取得高级职称的),在当地有一定知名度的专业设计人员合伙设立,从事建筑工程某一专业设计业务的设计机构。专业设计事务所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合伙人对设计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设计事务所资质标准的考核指标见附表2“(二十一)建筑行业设计事务所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2)”。
(三)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四)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附表1: 工程设计行业划分表
附表2: 各行业工程设计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及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
附件3:专项设计资质标准 1. 建筑装饰工程 2. 建筑智能化系统集成设计 3. 建筑幕墙工程 4. 建筑钢结构 5. 风景园林工程 6. 消防设施 7. 环境工程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建设工程设计行业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根据《 行政许可法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和《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93号),我们结合建设工程设计的特点以及各行业的具体情况,组织对《 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 》(建设[2001]22号)、《 建筑装饰设计资质分级标准 》(建设[2001]9号)、《 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专项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建设[1998]194号)、《 关于印发〈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和〈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设[2000]126号)、《 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资格分级标准 》(公通字[1997]60号)、《 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管理办法 》(建设[2000]285号)等文件进行了修订,制订了新的《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现送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行业的实际情况,提出修改意见,修改意见要附详细阐述理由。请于2006年3月31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此件同时在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http://www.cein.gov.cn)上公布。
联 系 人: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赵 悦
联系电话:010-58934169、58933759(传真)
电子邮件:kcsj@cein.gov.cn
附 件: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工程设计资质标准
(征求意见稿)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结合工程设计各行业技术工作的特点,制定本标准。
一、总 则
(一)本标准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标准、工程设计行业资质标准、工程设计专业资质标准和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四个序列。
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是指涵盖21个行业的设计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是指涵盖某个行业资质标准中的全部设计类型的设计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是指某个行业资质标准中的某一个设计类型的设计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是指为适应和满足行业发展的需求,对已形成产业的专项技术独立进行设计以及设计、施工一体化而设立的资质。
(二)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业资质设甲、乙两个级别。根据行业需要,建筑工程、市政公用、水利、电力(限送变电)和公路行业可设立工程设计丙级。
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可根据行业需要设置等级。
(三)本标准包括煤炭、电力、化工石化医药、石油天然气、民用建筑等21个行业(见附表1:
工程设计行业划分表)的相应工程设计类型及其规模划分(见附表2: 各行业工程设计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各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
(四)工程设计范围包括本行业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含厂(矿)区内的自备电站、道路、专用铁路、通信、各种管网管线和配套的建筑物等全部配套工程)以及与主体工程、配套工程相关的工艺、土木、建筑、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消防、安全、卫生、节能、防雷、抗震等。
民用建筑工程和一般工业建筑工程设计范围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范围内的室外工程设计、建筑物构筑物设计、民用建筑修建的地下工程设计及住宅小区、工厂厂前区、工厂生活区、小区规划设计及单体设计等,以及上述建筑工程所包含的相关专业的设计内容(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各类管网管线设计、园林绿化景观设计、室内外环境设计及建筑装饰、道路、消防、保安、通信、防雷、人防、供配电、废水、空调设施、抗震加固等)。
(五)本标准主要对企业资历和信誉、技术条件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进行考核。其中对技术条件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内容为:
1、已经实施注册且需配备注册执业人员的专业,对其专业技术人员注册执业资格及相应专业进行考核;
2、尚未实施注册、尚未建立注册执业资格制度的和已经实施注册但不需配备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以下简称非注册人员)的专业,对其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职称、业绩和附表2中专业设置规定的专业进行考核。以上非注册人员学历教育所学专业应与附表
2中专业设置规定专业相一致,或所从事工作的专业性质与规定专业相同。
(六)申请二个及以上工程设计行业资质时,应同时满足相应行业附表 2中专业设置或注册类型的配置,其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以其中的高值为准。
申请二个及以上设计类型的工程设计专业资质时,应同时满足相应行业附表
2中相应设计类型的专业设置或注册类型的配置,其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以其中的高值为准。
(七)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类型及考核指标由建设部会同相关部门和行业另行制定。
(八)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可承担资质范围内相应工程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工程咨询等业务。并可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专项工程设计业务。
二、标 准
(一)工程设计综合资质
1、甲级
1-1 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注册资本不少于6000万元人民币;
(3)近3年年平均工程勘察设计合同额不少于10000万元人民币, 且近5年内2次工程勘察设计合同额排名在全国列前50名以内。
(4)具有2个工程设计行业甲级资质,且近10年内独立承担大型建设项目工程设计每行业不少于2项,并已建成投产。
或同时具有某1个工程设计行业甲级资质和其他3个不同行业甲级工程设计的专业资质,且近10年内独立承担大型建设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4项。其中,工程设计行业甲级相应业绩不少于1项,工程设计专业甲级相应业绩各不少于1项,并已建成投产。
(5)近10年内独立承担大型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或工程项目管理不少于2项。
1-2技术条件
(1)技术力量雄厚,专业配备合理。企业从事勘察设计的工程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00人,其中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不少于200人(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各不少于3人)。
(2)拥有与工程设计有关的专利、专有技术、工艺包(软件包)不少于3项。
(3)近10年获得过国家级优秀工程设计、优秀工程勘察、科技进步三等奖(铜奖)及以上的奖项不少于3项,或省部级优秀工程设计、科技进步三等奖及以上的奖项不少于6项。
(4)近10年主编2项或参编过5项及以上国家、行业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定额、标准设计。
1-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完善的技术装备及固定工作场所,且主要固定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0m²。
(2)有完善的企业技术、质量、安全和管理标准,通过ISO9000族标准质量体系认证。
(3)具有与承担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或工程项目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或管理体系。
(二)工程设计行业资质
1、甲级
1-1 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600万元人民币。
(3)近10年内完成所申请行业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1项,或中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3项,并已建成投产。
1-2 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申请行业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有10年及以上的设计经历,主持过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中型及以上项目本专业工程设计不少于3项,其中大型项目本专业工程设计不少于1项,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1-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企业管理组织结构、标准体系、质量体系健全。
2、乙级
2-1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
2-2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申请行业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及以上学历、有6年及以上的设计经历,主持过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1项,或主持过中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3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中型项目本专业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或主持过大型项目本专业工程设计不少于1项,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3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有完善的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3、丙级
3-1 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80万元人民币。
3-2 技术条件
(1)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有6年及以上的设计经历,且主持过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在主要专业及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本专业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3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有较完善的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三)工程设计专业资质
1、甲级
1-1 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建筑行业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
(3)近10年内完成所申请行业相应设计类型大型工程设计不少于1项,或中型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并已建成投产。
1-2 技术条件
(1)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有10年及以上的设计经历,且主持过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2)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中型及以上项目本专业工程设计不少于3项,其中大型项目本专业工程设计不少于1项,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1-3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程场所。
(2)企业管理组织结构、标准体系、质量体系健全。
2、乙级
2-1 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建筑行业不少于80万元人民币)。
2-2 技术条件
(1)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及以上学历,有6年及以上的设计经历,且主持过中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3项,或主持过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1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2)在主要专业及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中型项目本专业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或主持过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1项,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3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有较完善的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3、丙级
3-1 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3-2 技术条件
(1)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有6年及以上的设计经历,且主持过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在主要专业及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本专业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3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有较完善的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四)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1、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符合规定。
2、技术条件
专业配备合理,每个主要专业的注册工程师或专业技术人员符合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的规定。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企业管理的组织结构、标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有效。
三、承担业务范围
(一)工程设计综合资质
1、甲级
可承担各行业建设工程项目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设计,其范围和规模不受限制。
(二)工程设计行业资质
1、甲级
可承担本行业建设工程项目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设计,其范围和规模不受限制。
2、乙级
可承担本行业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工程设计业务。
3、丙级
可承担本行业小型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任务。
(各行业资质建设工程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见附表2)
(三)工程设计专业资质
1、甲级
可承担行业相应设计类型建设工程项目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设计,其范围和规模不受限制。
2、乙级
可承担行业相应设计类型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工程设计任务。
3、丙级
可承担相应行业设计类型小型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任务
(各专业资质建设工程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见附表2)
(四)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承担规定的专项工程设计或设计任务,具体规定见有关专项资质标准。
(各专项资质建设工程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见附表2)
四、附 则
(一)本标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指下列人员:
(1)注册人员: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包括结构(房屋结构、塔架、桥梁)、土木(岩土、水利水电、港口与航道、道路、铁路、民航)、公用设备(暖通空调、动力、给水排水)、电气(发输变电、供配电)、机械、化工、电子工程(电子信息、广播电影电视)、航天航空、农业、冶金、采矿/矿物、核工业、石油/天然气、造船、军工、海洋、环保、材料工程师;注册景观设计师;注册造价工程师;
(2)非注册人员:从事工程设计实践6年以上并取得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工程师。其学历教育所学专业与“配备表”专业设置规定专业不一致,或所从事工作的专业性质与规定专业不相同时,按规定的专业考核(机场总体规划、总图、技术经济、概预算专业除外),且从事该专业设计时间不得少于8年并提供相应业绩证明。
(二)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以下简称设计事务所)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由具备一级注册执业资格(或取得高级职称的),在当地有一定知名度的专业设计人员合伙设立,从事建筑工程某一专业设计业务的设计机构。专业设计事务所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合伙人对设计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设计事务所资质标准的考核指标见附表2“(二十一)建筑行业设计事务所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2)”。
(三)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四)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附表1: 工程设计行业划分表
附表2: 各行业工程设计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及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
附件3:专项设计资质标准 1. 建筑装饰工程 2. 建筑智能化系统集成设计 3. 建筑幕墙工程 4. 建筑钢结构 5. 风景园林工程 6. 消防设施 7. 环境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