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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系统开展2006年“质量月”活动的通知


建质[2006]191号

发布时间:2006-08-07 来源:建设部 浏览量:3084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根据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关于开展“2006年全国质量月”活动的通知》(国质检质联[2006]308号)的统一部署,我部定于今年9月在全国建设系统开展以“创新提升质量,名牌促进发展”为主题的“质量月”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围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对质量工作提出的要求,大力实施以质取胜战略,动员和引导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广大建筑业从业人员努力提高质量意识,树立正确的质量荣辱观,形成重视质量进步、崇尚自主创新和倡导资源节约的良好风尚,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不断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水平,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主要任务

  (一)强化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质量责任。各地要深入贯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在做好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基础上,高度重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规范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认定和监管工作,开展对施工图审查机构质量行为、审查质量的专项检查,并加强对工地现场是否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的监督检查。

  (二)进一步规范工程质量检测市场和检测行为。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进一步完善配套的实施办法和监督管理制度,规范检测机构行为。要以抽查施工现场检测行为和比对试验为主要方式,开展对检测机构检测行为、检测能力的专项监督检查。

  (三)加强对监理企业履行质量责任的监督管理。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关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监理企业履行质量责任加强监督的若干意见》(建质[2003]167号)要求,加强对监理企业履行质量责任和义务的监督,并在本地区选取1至2个地市组织开展监理企业履行质量责任的专项检查工作,重点检查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到位情况、施工质量控制中监理责任履行情况。

  (四)加大对住宅工程质量的监管力度。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把抓好住宅工程质量作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切入点,切实加强对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特别是限套型、限房价和竞地价、竞房价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工程质量监管,严肃查处降低住宅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各地要借鉴北京等地实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作法,强化各方责任主体和中介机构质量责任的落实,积极做好用户质量投诉的监督处理工作。

  三、活动要求

  (一)加强领导,切实做好“质量月”活动的各项组织工作

  各地要加强领导,以“质量月”活动为契机,强化工程建设质量薄弱环节的监管工作,以重点加强对施工图审查机构、检测机构、监理企业的质量行为和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的监管为目标,制定具体的活动计划和工作方案,精心安排,切实组织好“质量月”活动。

  (二)突出主题,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

  各地要围绕“质量月”活动的主题,积极扩大“质量月”活动的宣传和影响范围,深入企业、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农村,广泛动员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以及工程质量检测、施工图审查机构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利用网络、电视、广播、报纸和杂志等宣传手段,采取竞赛、演讲、咨询、专题讲座和报刊专栏等多种形式,普及质量知识,加大宣传声势。要积极组织企业开展“创新提升质量,名牌促进发展”为主题的讨论活动,以技术创新促进质量水平的不断提高。 

  (三)标本兼治,巩固扩大 “质量月”活动成果

  各地进一步抓好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贯彻执行,不断强化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督,推进质量诚信建设,促进各方责任主体增强质量意识,规范质量行为。在专项检查中,对发现的有关责任主体不良质量行为和质量低劣的工程,要严肃查处并在有关媒体上曝光。对“质量月”活动组织成效显著的单位予以表扬。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总结“质量月”活动好的做法和取得的实效,并于2006年10月31日前,将书面总结材料报送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郑州市土木工程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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