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设计、施工、监理资质各专业类别对照关系意见的函
建市资函[2007]65号
发布时间:2007-11-01 来源:建设部 浏览量:3238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委,山东省建管局,江苏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营房部,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根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我部颁布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160号部令)、《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159号部令)、《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158号部令),目前,新部令已正式施行。为进一步增强行政许可的公开、透明,规范行政审批,服务方便企业,我们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第七条:“具有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直接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的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190号)第五条:“具有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与主营业务相对应的专业工程类别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159号部令)第十九条:“已取得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首次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可以将相应规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作为工程业绩予以申报,但申请资质等级最高不超过其现有工程设计资质等级”等规定,对设计、施工、监理资质的相近类别进行了对照整理,拟订了《设计甲级行业资质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和监理甲级资质各专业工程类别对照表》、《施工总承包特、一级资质可直接申请设计甲级行业资质和监理甲级资质各专业工程类别对照表》(征求意见稿),以进一步明确设计、施工、监理资质各专业工程类别对照关系。请各地区、各单位认真研究,并请于11月30日前将修改意见返回我司。
联系人:建筑市场管理司资质处 李雪飞
联系电话:010-58933487
地址:北京百万庄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邮编:100835
附件:1、设计甲级行业资质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和监理甲级资质各专业工程类别对照表(征求意见稿)
2、施工总承包特、一级资质可直接申请设计甲级行业资质和监理甲级资质各专业工程类别对照表(征求意见稿)
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二○○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附 件: 设计甲级行业资质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和监理甲级资质各专业工程类别对照表(征求意见稿)
施工总承包特、一级资质可直接申请设计甲级行业资质和监理甲级资质各专业工程类别对照表(征求意见稿)
根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我部颁布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160号部令)、《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159号部令)、《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158号部令),目前,新部令已正式施行。为进一步增强行政许可的公开、透明,规范行政审批,服务方便企业,我们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第七条:“具有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直接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的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190号)第五条:“具有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与主营业务相对应的专业工程类别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159号部令)第十九条:“已取得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首次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可以将相应规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作为工程业绩予以申报,但申请资质等级最高不超过其现有工程设计资质等级”等规定,对设计、施工、监理资质的相近类别进行了对照整理,拟订了《设计甲级行业资质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和监理甲级资质各专业工程类别对照表》、《施工总承包特、一级资质可直接申请设计甲级行业资质和监理甲级资质各专业工程类别对照表》(征求意见稿),以进一步明确设计、施工、监理资质各专业工程类别对照关系。请各地区、各单位认真研究,并请于11月30日前将修改意见返回我司。
联系人:建筑市场管理司资质处 李雪飞
联系电话:010-58933487
地址:北京百万庄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邮编:100835
附件:1、设计甲级行业资质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和监理甲级资质各专业工程类别对照表(征求意见稿)
2、施工总承包特、一级资质可直接申请设计甲级行业资质和监理甲级资质各专业工程类别对照表(征求意见稿)
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二○○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附 件: 设计甲级行业资质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和监理甲级资质各专业工程类别对照表(征求意见稿)
施工总承包特、一级资质可直接申请设计甲级行业资质和监理甲级资质各专业工程类别对照表(征求意见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