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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的通知


郑建办〔2008〕23号

发布时间:2008-03-05 来源:郑州建委设计处 浏览量:3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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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整顿规范勘察市场秩序,进一步加强对工程勘察企业的监管,根据《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63号,下称《管理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勘察市场监管。工程勘察是工程建设的重要环节,其质量的好坏关系到工程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和安全。通过多年治理,我市勘察质量和市场行为明显好转,但工程勘察管理仍是薄弱环节,肆意挂靠、压级压价无序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依然存在。将通过勘察专项治理、勘察文件审查、企业资质动态考核,加强对勘察市场和勘察企业的监管。

二、强化工程勘察委托。为保证工程勘察质量,建设单位在安排工程勘察任务前,必须按规范规定委托具有与该工程设计资质等级相适应的设计单位提出勘察任务书,作为勘察报告的附件之一,勘察任务书内容包括场区的自然地面标高,建筑物的性质、规模、荷载、结构特点、拟定的基础形式、埋置深度及地基允许变形等资料。勘察单位在进行现场工程勘察时,必须依据设计单位提出的勘察任务书要求进行勘察和编制勘察报告,以避免造成施工图设计阶段的重大返工。

三、全面开展勘察文件前置性审查。依法对工程勘察文件进行审查,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按照《管理办法》规定,工程勘察文件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审查。

四、加强工程勘察全过程质量监督管理。成立由主管部门和技术专家组成的动态管理组,加强对企业有关质量管理文件、工程勘察纲要、作业现场、原位测试、室内实验等全过程质量监管,对勘察企业质量管理程序的实施、实验室是否符合标准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检查和处理结果。

五、加强对审查机构的监管。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审查机构,应当监督检查工程勘察文字报表、计算书、图纸图表和原始资料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发现勘察质量问题,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六、加大对违法违规企业的处罚力度。对违反《管理办法》规定,越级勘察,借照挂靠,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除责令改正外,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郑州市建设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勘察  管理  通知
  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08年2月22日印发

郑州市土木工程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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