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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市民用建筑工程中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08-06-03 来源:郑州建委设计处 浏览量:3827
各县(市)、区建设局,建筑节能管理机构,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企业,质量监督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财政部、建设部《关于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实施意见》、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加快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精神,充分利用我市太阳能资源,节约常规能源资源,保护环境,发展节能建筑、低能耗建筑和绿色建筑,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经研究,决定在全市民用建筑工程中加快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技术。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使用范围    
在全市范围内新建住宅普及利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实现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和施工。其他有条件利用太阳能的建筑,应当参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一)全市范围内新建十二层以下住宅和宾馆、酒店等建筑工程,必须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和施工,做到同步设计、同步施工。    
(二)全市范围内新建十二层以上的住宅和宾馆、酒店,凡在技术上具备条件的,要做好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设计,为太阳能利用提供有利条件。   
(三)全市范围内凡新建的实施集中供应热水的公共建筑(如医院、学校、游泳池、公共浴室等),必须采用太阳能集中供热水技术和产品,做到同步设计、同步施工。 已建成的鼓励增设太阳能热水系统。    
(四)鼓励十二层以上住宅及其他公共建筑应用太阳能示范工程建设;鼓励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鼓励开发单位在住宅小区建设时对区内的公共照明设备(路灯、草坪灯等)采用太阳能光伏发电技术,探索应用太阳能采暖和空调制冷技术;扶持发展多项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综合应用。 
   
二、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具体措施
(一)规划部门进行规划审批时,应逐步把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应用作为审批条件纳入到城乡规划审批中,在规划审批时要注重建筑物屋面和立面与太阳能热水系统的一体化和协调性,既要保持建筑物的整体美感,避免产生新的视觉污染,又要充分考虑建筑物的朝向布局,使其最大限度的吸收太阳光源,并尽量避免集热器的反射光对附近建筑物的光污染。
(二)设计单位在进行建筑设计时,应按《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50364-2005)及其他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结合工程具体特点,将太阳能热水系统作为建筑有机组成部分,与建筑、结构、供水、电气及楼宇自动化系统等专业密切联系,同时进行设计,要预设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位置和管道等构件,专设太阳能热水系统专业设计文件,做到性能匹配,确保结构安全、安装维修和使用方便。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对太阳能热水系统提出专项审查意见,审查合格的在有关文件和《郑州市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补充表》中注明,对在规定范围的建筑工程中未设计太阳能热水系统和不符合《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要求的工程,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
(四)施工单位应具有太阳能热水系统相应施工资质,施工人员应具有劳动部颁发的太阳能利用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安装及工程验收技术规范》(GB/T18713—2002)等国家有关的标准规范进行施工;用于太阳能热水系统中的产品、配件、材料等应符合设计要求且有产品合格证和备案证明,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
(五)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理单位应做好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施工的监督、监理工作,认真履行职责,杜绝不按图纸施工和使用不合格产品、配件的行为,严把工程质量。对于擅自取消太阳能热水系统或施工质量不合格、存在安全隐患的项目,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不予办理竣工备案手续。
(六)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对太阳能热水系统进行专项验收,并出具专项验收报告。   
(七)房地产开发单位应在《房地产项目开发合同》中明确约定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建设的具体要求,并应在《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和《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向消费者说明太阳能热水系统的使用方法、维修及后期管理的有关要求。 
(八)郑州市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应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建设工程的行政监管,应在施工图审查和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加强监管,对太阳能设备实行备案管理,建立太阳能企业诚信档案,建立太阳能设备市场准入制度。

三、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时限要求
从2008年7月1日起,办理施工许工证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民用建筑工程,均应进行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一体化同步设计、施工和验收。


二〇〇八年四月一日

郑州市土木工程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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