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高层建筑工程复合地基专项审查的通知
豫建设标〔2008〕57号
发布时间:2008-08-18 来源:河南省建设厅 浏览量:7338
各省辖市建委(建设局):
为加强我省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计管理,提高高层建筑工程设计的可靠性和安全性,保证高层建筑工程质量,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8号)第九条以及《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规范》(JGJ72—2004)第8、4、1条规定,对地基基础设计等级甲级且岩土工程勘察等级甲级拟采用复合地基的高层建筑工程均应进行专项审查。凡属此类工程,须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组进行专项论证审查通过后方可使用。
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地基基础设计等级甲级且岩土工程勘察等级为甲级的高层建筑工程,拟采用复合地基时,建设单位应当在岩土工程初步勘察后详细勘察前或施工图设计前,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专项审查申请。
二、建设单位申报专项审查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高层建筑工程复合地基专项审查申报表(5份);
2.高层建筑工程复合地基勘察、设计可行性报告(5份);
3.建设项目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或中间成果(5份);
4.复合地基承载力及各阶段变形(含分期施工、后浇带浇筑、后期等)计算书(主要结果,5份);
5.复合地基初步设计文件(建筑和结构部分,5份);
6.当地使用复合地基的有关测试成果、工程实例。
三、建设、勘察、设计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参加专项评审会。
四、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高层建筑复合地基专项证论全部申报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委员会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建设单位。
五、未经省高层建筑工程复合地基专项审查通过的项目,设计单位不得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进行施工图文件审查。
六、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此类工程的监督、管理。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专项审查意见和经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勘察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监理,使必要的抗震加强措施和施工要求落到实处,确保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质量。
附件: 河南省高层建筑工程复合地基专项审查申报表
河南省建设厅
二○○八年八月七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勘察 设计 通知
河南省建设厅办公室 2008年8月7日印发
为加强我省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计管理,提高高层建筑工程设计的可靠性和安全性,保证高层建筑工程质量,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8号)第九条以及《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规范》(JGJ72—2004)第8、4、1条规定,对地基基础设计等级甲级且岩土工程勘察等级甲级拟采用复合地基的高层建筑工程均应进行专项审查。凡属此类工程,须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组进行专项论证审查通过后方可使用。
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地基基础设计等级甲级且岩土工程勘察等级为甲级的高层建筑工程,拟采用复合地基时,建设单位应当在岩土工程初步勘察后详细勘察前或施工图设计前,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专项审查申请。
二、建设单位申报专项审查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高层建筑工程复合地基专项审查申报表(5份);
2.高层建筑工程复合地基勘察、设计可行性报告(5份);
3.建设项目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或中间成果(5份);
4.复合地基承载力及各阶段变形(含分期施工、后浇带浇筑、后期等)计算书(主要结果,5份);
5.复合地基初步设计文件(建筑和结构部分,5份);
6.当地使用复合地基的有关测试成果、工程实例。
三、建设、勘察、设计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参加专项评审会。
四、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高层建筑复合地基专项证论全部申报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委员会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建设单位。
五、未经省高层建筑工程复合地基专项审查通过的项目,设计单位不得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进行施工图文件审查。
六、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此类工程的监督、管理。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专项审查意见和经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勘察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监理,使必要的抗震加强措施和施工要求落到实处,确保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质量。
附件: 河南省高层建筑工程复合地基专项审查申报表
河南省建设厅
二○○八年八月七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勘察 设计 通知
河南省建设厅办公室 2008年8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