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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规范使用建筑市场信用记录公示信息的通知


豫建建〔2008〕151号

发布时间:2009-04-01 来源:郑州建委设计处 浏览量:2410
各省辖市建委(局)、扩权县建设局(委): 
    为促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工程建设领域失信惩戒机制,全面贯彻《河南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针对目前建筑市场中不当使用信用信息的现象,现将规范使用建筑市场信用记录公示信息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统一平台。河南省工程建设信息网是工程建设监管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系统,是发布全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记录的信息网站,是获取市场信用信息的重要平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委托的承办机构,要严格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信用信息类别、内容、公示期限及相关程序等进行信息采集和记录。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出的行政奖惩决定,应按《管理办法》的标准,通过河南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平台进行录入,并提出是否公示的意见,以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信用信息平台公示的信息为最终结果。

    二、统一信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在具体监管工作和招标投标、评标过程中,要以“工程建设监管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系统”记录的信息为依据,对投标企业进行综合评审。不得随意使用其他媒体或网站发布的“不良行为”、“黑名单”等信息记录,影响招标投标和评标的正常活动。

    三、统一标准。各招标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应规范使用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制定招标文件和评标定标时,不得超越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任意附加额外投标及评定标条件,排斥潜在的投标人。不得针对个别投标人“量体裁衣”使用各类信用信息记录。凡没有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或限制投标处理、处罚的不良信息记录,不能作为投标的限制性条件。对于违法行为记录或不良行为记录限制时期期满后,或已转入后台保存的历史信息,也不得作为限制招标投标当事人资格的依据。

    四、加强监管。各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要履行职责。严格审查招标文件,避免不当使用信用信息记录行为发生。对于滥用失去时效、超过限制致范围及虚假信息扰乱评标结果的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特此通知。
 
河南省建设厅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  城乡建设 建筑 信用△    通知 
河南省建设厅办公室               2008年11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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