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的通知
豫建设标〔2009〕27号
发布时间:2009-04-17 来源:郑州建委设计处 浏览量:2803
各省辖市建委(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的通知》(建质〔2008〕216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结合当前我国建筑领域实际,为进一步控制建筑工程设计文件在设计深度方面满足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尤其是建筑节能、抗震、结构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同时解决2003年版深度规定在使用过程中所反映的问题而修订颁布的,重点增加了建筑节能设计深度要求,同时,还补充、细化了抗震设计、结构安全、钢结构设计等方面的设计深度要求。各有关建筑设计单位应按照规定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认真学习《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有关内容,并在编制建筑设计文件时予以贯彻执行。
二、各级有关部门在组织进行建筑方案招标、建筑节能设计方案评审、初步设计文件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建筑工程质量检查和设计评优时应以《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作为重要评判标准和执法检查的主要依据。各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对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深度不满足规定要求的,审查不予受理或不予核发《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设计 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09年3月24日印发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件
建质[2008]216号
关于印发《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委、城乡建设交通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确保建筑工程设计质量,我部组织中南建筑设计院(主编)等单位编制了《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经审查,现批准颁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原《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3年版)同时废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秘书处 2008年11月26日印发
校对: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丁博涵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的通知》(建质〔2008〕216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结合当前我国建筑领域实际,为进一步控制建筑工程设计文件在设计深度方面满足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尤其是建筑节能、抗震、结构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同时解决2003年版深度规定在使用过程中所反映的问题而修订颁布的,重点增加了建筑节能设计深度要求,同时,还补充、细化了抗震设计、结构安全、钢结构设计等方面的设计深度要求。各有关建筑设计单位应按照规定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认真学习《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有关内容,并在编制建筑设计文件时予以贯彻执行。
二、各级有关部门在组织进行建筑方案招标、建筑节能设计方案评审、初步设计文件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建筑工程质量检查和设计评优时应以《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作为重要评判标准和执法检查的主要依据。各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对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深度不满足规定要求的,审查不予受理或不予核发《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设计 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09年3月24日印发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件
建质[2008]216号
关于印发《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委、城乡建设交通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确保建筑工程设计质量,我部组织中南建筑设计院(主编)等单位编制了《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经审查,现批准颁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原《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3年版)同时废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秘书处 2008年11月26日印发
校对: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丁博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