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检索: 关键词:施工图审查 | 方案节能评审 | 边坡基坑 | 资质管理 | 执业注册 | 进郑登记 | 造价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通知公告 >> 关于外地勘察设计企业进郑承揽任务登记管理的通知(已废止)

关于外地勘察设计企业进郑承揽任务登记管理的通知(已废止)



发布时间:2009-05-04 来源:郑州建委设计处 浏览量:5943
(已废止)

外地进郑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
我市自2009年5月1日起执行《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豫承接业务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建设标〔2009〕43号),原《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外地勘察设计企业进郑承揽任务备案管理的通知》(郑建办〔2008〕24号)同时废止。

外地(仅指河南省省外,不含河南省各省辖市)进郑勘察设计企业应及时到市建委审批中心办理登记手续。郑州市建委行政审批中心:张工(4号窗口)67188955。办理登记手续时须按照豫建设标〔2009〕43号文提供相关资料,所有申报资料都要加盖单位公章(申报材料复印件上均应有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签署“与原件一致无误”意见及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所有申报材料(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外,应含《登记申请表》1份)装订成册1份,另将《登记申请表》一式四份单独装订),不得出现分支机构名称。河南省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尚应持《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豫承接业务登记申请表》到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勘察设计与标准定额处(联系人:孙处长,电话:69523973,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29号新浦大厦20楼)办理相应手续。签署“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意见”并盖过章的申请表,应返还郑州市建委行政审批中心1份(申请表应留存在省厅设计处,即省厅设计处留存2份)。

施工图审查机构受理由外地企业设计的施工图时,须检查外地设计企业办理的《河南省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豫承接业务登记申请表》,未经登记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予受理。

特此通知。

郑州市建委规划设计管理处
二〇〇九年四月三十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豫建设标〔2009〕43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豫承接业务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建委(建设局):
    现将《河南省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豫承接业务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南省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豫承接业务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 件
河南省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豫承接业务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勘察设计市场秩序,加强对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豫承揽勘察设计业务的监督管理,保证勘察设计质量,提高勘察设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外勘察设计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法人工商注册地不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并依法取得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在我省承接业务的勘察设计企业(以下简称进豫企业)。

第三条  进豫企业从事勘察设计活动实行单项工程项目登记制度,并纳入我省勘察设计市场统一管理。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豫企业承接业务的登记及市场行为的监管工作;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进豫企业承接业务的登记及市场监管工作。

 第五条 进豫企业在我省从事勘察设计活动,应在依法承接项目1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程序进行项目登记,并接受日常监督管理。

第六条 进豫企业办理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乙级以上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三)依法取得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项目中标通知书或业务委托书和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业务合同;
(四)参与承接项目的所有技术人员均应为与企业有正式人事劳动关系的人员;
(五)所承接业务未超出本企业资质认定的等级和范围。

第七条  进豫企业办理登记时须提供下列材料(所有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或个人执业印章):
(一)《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豫承接业务登记申请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可在河南省工程勘察设计信息网[网址:www.hngks.com)]上直接下载);
(二)企业工商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出省承接勘察设计业务介绍信及诚信证明(国家已经实行诚信评估的行业应带诚信评估证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年度年检合格)、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年度动态考核合格)(原件及复印件);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对该项目的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参与该工程项目的各专业设计人员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执业人员执业印章印模及本人签字字样以及上述人员近3个月的社保证明原件;
(六)所承接项目的中标通知书或项目委托书和业务合同。
上述材料中,《登记表》一式四份并提供电子文档;(二)至(六)项材料单独装订一份。

第八条  进豫企业办理登记手续,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进豫企业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材料;
(二)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对经审查合格的,在《登记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进豫企业材料审查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三)进豫企业持经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登记表》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进豫登记手续。
(四)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登记表》后,对经审查符合进豫登记条件的,在《登记表》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对首次进豫企业发放《河南省勘察设计企业诚信手册》,并在河南省工程勘察设计信息网上公告。

第九条  进豫企业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一个月内书面告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进行登记信息变更。

第十条  进豫企业从事勘察设计业务活动,应遵守国家和地方勘察设计市场管理有关规定,自觉接受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不得规避招标、违法转包和分包、低于国家规定价格承接任务;所出图纸的签字、签章必须与登记人员相一致;不得出卖证照和图签、图章。出现上述情况的,除依法查处外,将记入企业不良行为档案并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前,应查验《登记表》,核对图纸签字(章)人员是否与《登记表》一致有效。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对未办理进豫登记承接任务的省外勘察设计企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  省及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进豫企业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监管信息档案,对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及人员以及违法违规事实和处罚、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记入诚信手册,并将有关信息反馈至企业工商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资质许可机关。

第十三条  国外勘察设计企业、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设计机构进豫从事勘察设计活动按照原建设部建市〔2004〕78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发布之前有关登记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 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豫承接业务登记申请表 


进豫勘察设计企业登记须知

一、市场准入规定
1. 年度工商营业执照年检合格。
2. 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乙级以上(有效期内)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且年度动态考核合格; 
3. 依法取得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项目中标通知书或业务委托书和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业务合同;
4. 参与承接项目的所有技术人员均应为与企业有正式人事劳动关系的人员;
5. 所承接业务未超出本企业资质认定的等级和范围。

二、登记程序
1. 参加公开招标投标或邀请招标投标;
2. 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进豫相关材料;
3. 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经审查合格的在《登记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4 持经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登记表》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进豫登记手续。

三、进豫企业项目登记须提供材料:
1. 企业工商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出省承揽勘察设计业务介绍信、诚信证明;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年度年检合格)、《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年度动态考核合格)副本原件和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对该项目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参与所承揽项目各专业技术人员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及执业印模、执业人员签字字样和3个月内的社保证明原件;
3. 所承接项目中标通知书或项目委托书和项目合同。

主题词:城乡建设  勘察  设计  管理  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09年4月27日印发
                                                                

郑州市土木工程协会   

地址:郑州市淮河西路24号(淮河路与文化宫路交叉口西50米院内元绍商务二楼)

豫ICP备12012240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