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举办《防震减灾法》宣贯培训的通知
豫建设标[2009]36号
发布时间:2009-05-08 来源:郑州建委设计处 浏览量:2904
各省辖市建委(局)、各有关单位: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将于2009年5月1日正式施行。根据中国地震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政部、卫生部、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的通知》(中震发[2009]37号)的总体部署和要求,为使各地建设系统更好地贯彻实施《防震减灾法》,省厅定于2009年5月在郑州举办《防震减灾法》宣贯培训。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宣贯培训的重要意义
地震是严重威胁人类安全的自然灾害,具有突发性强、破坏性大、危害面广、难以预测等特点。未来一个时期,我国地震形势仍然十分严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着地震灾害的潜在威胁。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是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工作。搞好《防震减灾法》的宣贯和培训,对进一步提高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法律意识,做好城乡建设抗震防灾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二、培训对象
1、各省辖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各设计院(所)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
三、培训内容
1、《防震减灾法》
2、《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
3、建筑物典型地震灾害及规范修编;
四、培训时间、地点
1、2009年5月27日报到, 5月28―29日培训。
2、培训地点:郑州市军供宾馆(郑州市沙口路6号)
五、培训费用
培训费按有关规定收取(含教材费、资料费),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六、有关要求
1、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积极组织本辖区内有关人员参加培训。
我市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含部属驻郑及省直勘察设计企业)请直接发传真到河南省建设教育培训中心报名参会。
2、本次培训委托河南省建设教育培训中心具体承办。培训中心要认真组织、精心安排,确保培训质量。
3、各单位将参加培训人员名单汇总后于2009年5月25日前以传真或电话形式报至河南省建设教育培训中心。
七、联系方式
河南省建设教育培训中心 0371-63820718
联系人:刘 辉 魏海峰
传真:0371-63820848
附件: 《防震减灾法》宣贯培训回执表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〇九年五月四日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将于2009年5月1日正式施行。根据中国地震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政部、卫生部、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的通知》(中震发[2009]37号)的总体部署和要求,为使各地建设系统更好地贯彻实施《防震减灾法》,省厅定于2009年5月在郑州举办《防震减灾法》宣贯培训。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宣贯培训的重要意义
地震是严重威胁人类安全的自然灾害,具有突发性强、破坏性大、危害面广、难以预测等特点。未来一个时期,我国地震形势仍然十分严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着地震灾害的潜在威胁。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是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工作。搞好《防震减灾法》的宣贯和培训,对进一步提高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法律意识,做好城乡建设抗震防灾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二、培训对象
1、各省辖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各设计院(所)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
三、培训内容
1、《防震减灾法》
2、《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
3、建筑物典型地震灾害及规范修编;
四、培训时间、地点
1、2009年5月27日报到, 5月28―29日培训。
2、培训地点:郑州市军供宾馆(郑州市沙口路6号)
五、培训费用
培训费按有关规定收取(含教材费、资料费),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六、有关要求
1、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积极组织本辖区内有关人员参加培训。
我市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含部属驻郑及省直勘察设计企业)请直接发传真到河南省建设教育培训中心报名参会。
2、本次培训委托河南省建设教育培训中心具体承办。培训中心要认真组织、精心安排,确保培训质量。
3、各单位将参加培训人员名单汇总后于2009年5月25日前以传真或电话形式报至河南省建设教育培训中心。
七、联系方式
河南省建设教育培训中心 0371-63820718
联系人:刘 辉 魏海峰
传真:0371-63820848
附件: 《防震减灾法》宣贯培训回执表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〇九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