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得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设计资质企业承接附建式人防工程设计问题的函
发布时间:2009-08-19 来源:郑州建委设计处 浏览量:5393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豫建函〔2009〕182号
各省辖市建委(局):
最近一个时期,不断有建筑设计企业来我厅咨询建筑工程专业设计资质承接附建式人防工程设计问题,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93令)规定: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按照上述精神,《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60号)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和住建部《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四)中均明确规定建筑工程设计范围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范围内的室外工程设计、建筑物构筑物设计、民用建筑修建的地下工程设计及住宅小区、工厂厂前区、工厂生活区、小区规划设计及单体设计等”。同时,附件2—21《建筑行业工程设计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备注5中规定:“取得建筑工程专业资质可承担相应等级的附建式人防工程”。为此问题,原建设部办公厅曾以建办市函〔2002〕266号《关于对江西省建设厅〈关于取得单独的建筑工程设计类型设计资质企业承接附建式人防工程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明确进行了答复。根据上述规定,取得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设计资质企业可以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接附建式人防工程设计任务。
二、根据住建部《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的相关规定:建筑行业工程设计资质包括建筑工程设计和人防工程设计两个专业资质。凡取得建筑行业设计资质的企业,资质证书上注有“建筑(含人防工程)”,可以承接包括单建式人防工程设计在内的所有建筑工程设计任务。其中,取得建筑工程专业设计资质的企业,资质证书上注有“建筑工程”,可以承接不含单建式人防工程设计在内的建筑工程设计任务;取得人防工程专业设计资质企业,资质证书上注有“建筑(限人防工程)”,只能承接单建式人防工程设计任务,不得承接附建式人防工程设计。
今年下半年,我厅将组织人员对问题较多的城市和设计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凡发现有越级和超范围设计、依靠政府权利垄断设计任务,重复设计和收费,割裂建筑设计市场的行为,将依法予以查处。
附件: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江西省建设厅〈关于取得单独的建筑工程设计类型设计资质企业承接附建式人防工程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建办市函〔2002〕266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九年八月十四日
抄送:省人防办。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09年8月14日印发
豫建函〔2009〕182号
各省辖市建委(局):
最近一个时期,不断有建筑设计企业来我厅咨询建筑工程专业设计资质承接附建式人防工程设计问题,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93令)规定: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按照上述精神,《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60号)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和住建部《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四)中均明确规定建筑工程设计范围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范围内的室外工程设计、建筑物构筑物设计、民用建筑修建的地下工程设计及住宅小区、工厂厂前区、工厂生活区、小区规划设计及单体设计等”。同时,附件2—21《建筑行业工程设计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备注5中规定:“取得建筑工程专业资质可承担相应等级的附建式人防工程”。为此问题,原建设部办公厅曾以建办市函〔2002〕266号《关于对江西省建设厅〈关于取得单独的建筑工程设计类型设计资质企业承接附建式人防工程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明确进行了答复。根据上述规定,取得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设计资质企业可以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接附建式人防工程设计任务。
二、根据住建部《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的相关规定:建筑行业工程设计资质包括建筑工程设计和人防工程设计两个专业资质。凡取得建筑行业设计资质的企业,资质证书上注有“建筑(含人防工程)”,可以承接包括单建式人防工程设计在内的所有建筑工程设计任务。其中,取得建筑工程专业设计资质的企业,资质证书上注有“建筑工程”,可以承接不含单建式人防工程设计在内的建筑工程设计任务;取得人防工程专业设计资质企业,资质证书上注有“建筑(限人防工程)”,只能承接单建式人防工程设计任务,不得承接附建式人防工程设计。
今年下半年,我厅将组织人员对问题较多的城市和设计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凡发现有越级和超范围设计、依靠政府权利垄断设计任务,重复设计和收费,割裂建筑设计市场的行为,将依法予以查处。
附件: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江西省建设厅〈关于取得单独的建筑工程设计类型设计资质企业承接附建式人防工程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建办市函〔2002〕266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九年八月十四日
抄送:省人防办。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09年8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