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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通知


豫建设标〔2008〕78号

发布时间:2009-09-09 来源:郑州建委设计处 浏览量:3830
各省辖市建委(建设局),各有关扩权县(市)建设局(委):
自原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实施以来,我厅及时制定了《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办法》(豫建设标〔2004〕91号),并按照施工图审查机构认定标准审查公布了审查机构,保证了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的顺利进行。经过几年来的运行,全省以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为核心,以提高工程质量为目的的施工图审查制度已全面实施。与此同时,在施工图审查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机构设置不均衡、审查人员不达标、任务委托承接不规范、审查质量有待于进一步提高、个别审查机构不能及时按规定进行备案以及报送不良记录等。为加强对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审查机构的设置和服务行为,现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审查范围
凡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都必须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按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施工图,凡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建设和施工单位不得使用。
二、关于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委托与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完成后,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审查机构,并将作为勘察、设计依据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附件以及全套施工图文件一并送审查机构进行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对施工图的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三)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内容。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高层建筑采用复合地基的工程项目,须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专项审查通过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与审查。
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工程项目,须经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专项审查通过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与审查。
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审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施工图审查应当有经各专业审查人员签字的审查记录。审查记录、建筑节能专项审查表、全套施工图纸(含结构计算书、节能计算书)、审查合格书等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三、关于勘察设计重大变更
已经审查合格的勘察设计文件,在建设过程中对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以及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进行变更的,建设单位必须报原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实施。
审查机构在审查重大变更设计文件合格后,应在变更的全部勘察设计文件上加盖审查合格专用章,并出据该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审查表》,注明重大变更事项、时间并重新加盖印章。《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审查表》作为合格书附件,审查机构、建设单位、质量监督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备案一份。
审查机构应在审查合格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勘察设计和工程监理单位应督促建设单位将变更后的勘察设计文件到原审查机构报审。未经审查合格的勘察设计文件重大变更,施工和监理单位不得作为实施工程建设的依据;有关方面不得作为工程竣工验收依据;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予验收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勘察设计变更及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认定
施工图审查是为保证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而由政府强制实施的一项制度,体现了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管。为避免审查机构设立过多,盲目追求经济利益而忽视审查质量行为的发生,根据原建设部第134号部长令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确定的审查机构条件,并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认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和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全省各市(不含所辖县、市)审查机构设置数量实行总量控制。其控制数量为:郑州市6个以内;洛阳市3个以内;其他省辖市2个以内。各省辖市可结合本市的建设规模,在限额内自行决定本市设置施工图审查机构的数量。
凡符合施工图审查机构规定认定条件的县、市(含扩权县、市),原则上可以申报一家施工图审查机构,申报材料由所在省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统一上报省建设厅审查。
五、审查人员的资格认定
从事施工图审查工作的人员应为当地符合认定条件的人员,其中专职从事审查人员的50%,审查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65岁,60岁以上审查人员不超过该专业审查人员规定数的1/2。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其中60岁以下专职注册人员不得少于该专业所需注册人员总数的1/2;尚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一类机构审查人员应当有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二类机构审查人员应当有工程师以上职称,其从业时间和业绩按规定标准执行。
专职从事审查的注册人员,应先办理转注册手续后方可予以确认;专职从事审查的在职人员,应与现审查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社保手续。兼职从事审查的人员应经原单位同意并与现审查机构签订一年以上的聘用合同。所有审查人员应提供标准要求的个人工程业绩和上述人事关系证明。


    河南省建设厅
二○○八年十月三十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勘察  设计  通知
                                              
                             
  河南省建设厅办公室     2008年10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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