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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


郑建〔2010〕39号

发布时间:2010-03-10 来源:郑州建委设计处 浏览量:4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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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各施工图审查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施工图审查机构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管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令第184号)、《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审查机构人员执业资格管理
  (一)已实行国家执业注册制度并已启动注册的专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审查人员,必须于2010年3月31日前变更注册到所在的审查机构。审图后应在审查合格书相应的专业栏签字,并加盖执业注册印章。否则,不得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二)已实行国家执业注册制度但未启动注册的专业(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审查人员,应在国家启动注册时,及时变更注册到所在的审查机构,方可从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三)国家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市政行业各专业)审查人员,必须符合相应类别审查机构审查人员规定资格条件,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并按规定签字(盖章)。
  (四)审查人员只能在一个审查机构从事审查工作,审查期间暂停勘察设计执业,并与审查机构签订至少一年以上的聘用合同。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受理审查规定
  (一)审查机构受理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严格审查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条件,凡无资质或超资质承揽的勘察设计文件,不得受理审查,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无资质或超资质勘察、设计单位送审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并颁发合格证书,审查机构要承担相应责任,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予以调查处理。
  (二)审查机构在受理省外进豫勘察设计单位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时,还应审查其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的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豫承接业务登记手续,并核查登记表中人员与图纸上签名人员是否一致,否则不得受理审查。
  (三)审查机构应严格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工程名称、平面布局、红线、建筑面积、层高、基底面积等指标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的项目指标应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指标一致。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审查机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

  三、加强审查资料档案管理
  程序性审查的所有资料,包括审查项目委托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咨询合同、全套施工图设计文件、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民用建筑节能计算书与采暖计算书、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表、工程设计结构计算书和设计软件名称(各种计算书)、规划许可证复印件、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豫承接业务登记手续、工程设计总平面图等;按照技术法规、标准、规范审查需要送审的其他资料;以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表、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通知单、审查合格书等,均应分类归档,妥善保管。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一○年三月三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设计  审查  管理  通知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10年3月5日印发

郑州市土木工程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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