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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地勘察设计企业进郑承揽任务登记管理的通知(已废止)



发布时间:2010-04-01 来源:郑州建委设计处 浏览量:7236
(已废止)
外地进郑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
    我市自2010年4月1日起执行《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豫承接业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建设标〔2010〕11号),原《关于外地勘察设计企业进郑承揽任务登记管理的通知》(2009年5月4日发布)同时废止。

    外地(仅指河南省省外,不含河南省各省辖市)进郑勘察设计企业应及时到市建委设计处(16楼1601室)办理登记手续。办理登记手续时须按照豫建设标〔2010〕11号文提供相关资料,所有申报资料都要加盖单位公章(申报材料复印件上均应有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签署“与原件一致无误”意见及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所有申报材料(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外,应含《登记申请表》1份)按顺序装订成册1份,另将《登记申请表》一式四份单独装订),不得出现分支机构名称。材料合格的,将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尚应持《登记申请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和社保证明(复印件),到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勘察设计与标准定额处(联系人:孙处长、韩处长,电话:69523973、68080837,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29号新浦大厦20楼)办理相应手续。签署“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意见”并盖过章的申请表,应返还郑州市建委勘察设计处1份。

河南省内郑州以外地市勘察设计企业应提供: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出图章、注册建筑师、结构师签字及执业印章);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合同专用章及法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字)

    施工图审查机构受理由外地企业设计的施工图时,须检查外地设计企业办理的《河南省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豫承接业务登记申请表》,核对项目勘察设计人员名单、签名、注册执业印章及出图章。未经登记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予受理。

    进豫企业在郑州承揽任务应严格执行国家及河南省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并应执行郑州市的有关文件规定(可登陆http:www.kjks.com查阅相关文件通知等信息)。进豫企业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及郑州市的有关文件规定等行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据有关规定对进豫企业进行调查处理或处罚,并计入信用记录;必要时将报送河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反馈至企业工商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联系人:鄂贵民  联系电话:67188925

    特此通知。

                               郑州市建委规划设计管理处
                                  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豫建设标〔2010〕11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 印发《河南省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豫承接业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建委(建设局):
现将《河南省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豫承接业务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南省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豫承接业务登记管理办法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年二月十一日        
 
附 件

河南省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豫承接业务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勘察设计市场秩序,加强对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豫承揽勘察设计业务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外勘察设计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法人工商注册地不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并依法取得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在我省承接业务的勘察设计企业(以下简称进豫企业)。
第三条  进豫企业从事勘察设计活动实行单项工程项目登记制度,并纳入我省勘察设计市场统一管理。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豫企业承接业务的登记及市场行为的监管工作;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进豫企业承接业务的登记及市场监管工作。
 第五条  进豫企业在我省从事勘察设计活动,应在依法承接项目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程序进行项目登记,并接受日常监督管理。
第六条  进豫企业办理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持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甲级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三)依法取得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项目合同。
(四)登记人员专业配备齐全、合理(各专业所需人员见附件1),并与企业有正式人事劳动关系;
第七条  进豫企业办理登记时由项目负责人持下列材料(所有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或个人执业印章)办理:
(一) 《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豫承接业务登记表》  (以下简称《登记表》,可在郑州勘察设计信息网〔网址:www.kjks.com〕上直接下载);
(二)企业工商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出省承接勘察设计业务介绍信及诚信证明(带诚信证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查验原件、留存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四)实行注册制度的执业注册人员注册资格证书(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并加盖执业印章),注册执业人员应到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名背书;
(五)登记人员的身份证(验原件)、毕业证(验原件)、职称证书(验原件) 、本人签字字样及上述人员近3个月的社保证明原件;
(六)所承接项目合同。
上述材料中,《登记表》一式四份,企业法人栏签字必须是本人签字,并提供电子文档;(二)至(六)项材料单独装订一份。
非首次进豫登记需携带《诚信手册》。
第八条  进豫企业办理登记手续,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材料;
(二)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经初审合格的,在《登记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项目技术负责人持经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登记表》、社保证明原件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进豫登记手续。
(四)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登记表》后,对经审查符合进豫登记条件的,在《登记表》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对首次进豫企业发放《河南省勘察设计企业诚信手册》,并在河南省工程勘察设计信息网上公告。
(五)办理企业应在5个工作日将表返回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  进豫企业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一个月内书面告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进行登记信息变更。
第十条  进豫企业从事勘察设计业务活动,应遵守国家和地方勘察设计市场管理有关规定,自觉接受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所出图纸的签字、签章必须与登记人员相一致;违反第5条、第8条(五)、第9条的,将记入企业不良行为档案并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前,应查验《登记表》,核对项目勘察设计人员名单、签名、注册执业印章及出图章。
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对未办理进豫登记承接任务的省外勘察设计企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  省及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进豫企业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监管信息档案。对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及人员以及违法违规事实和处罚、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记入诚信手册,并将有关信息反馈至企业工商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资质许可机关。
第十三条  国外勘察设计企业、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设计机构进豫从事工程设计活动按照原建设部建市〔2004〕78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发布之前有关登记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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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各专业人员基本配备表
2. 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豫承接业务登记申请表
 
附1
各专业人员基本配备表

办理登记时法定委托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注册执业人员应签名背书。
1. 行业资质
已取得行业资质的企业,应有专业工种齐全、人员结构合理、中级职称以上的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少于20名。其中: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各不少于2名;从事本专业工作10年以上的高、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各不少于2人(建筑、工民建、电气、给排水、暖通、总图运输、技术经济、概预算)。
2. 建筑工程设计
已取得建筑设计资质的企业:从事本专业工作10年以上的工程师各不少于2人(建筑、结构、电气、给排水、暖通专业;一级注册建筑师1人,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1人)。 
3. 工程勘察
已取得勘察资质的企业:须提供性能良好的从事专项勘察的机械设备、测试监测检测设备、测量仪器(须附购买设备发票)。注册岩土工程师1名,其它从事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的高级职称人员3—5人、中级职称3—5人。
4. 其它专业、专项参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标准执行。
(已废止)

郑州市土木工程协会   

地址:郑州市淮河西路24号(淮河路与文化宫路交叉口西50米院内元绍商务二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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