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国建筑设计行业开展诚信评估填表的说明
发布时间:2010-07-29 来源:郑州市勘察设计协会 浏览量:3149
我分会就中设协字[2010]第29号文件“关于在全国建筑设计行业开展诚信评估工作的通知”中出现的相关问题统一答复如下:
一、申报条件调整
1、“凡具有住房与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建筑工程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均可申报”改为“凡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均可申报,并提供建筑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复印件”。
2、“必须是中国勘察设计协会或建筑设计分会的会员单位”改为“除了是中国勘察设计协会或建筑设计分会的建筑设计会员单位之外,各省、市、自治区勘察设计协会的建筑设计会员单位也可申报”。
二、申报时间调整
现定于8月30日之前,各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报到所在省、市、自治区勘察设计协会,由所在地勘察设计协会初审并签署推荐意见后,于10月10日之前报中国勘察设计协会秘书处。
三、全国建筑设计行业诚信单位申报表的说明
1、凡是没有具体规定所需资料年限的,均由各申报单位提供 2005至2009年的相关证明材料。
2、相关材料复印要求中所提出的“有效期内的各类认证证书”指管理体系证书。
3、“申报理由”应简述本单位在经营、财务、管理、创优、获奖、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概况,认为可以达到申报的条件。
4、“纳税情况说明”应填报经审计的财务年度报告中,各项税费的缴交情况,附复印件加盖公章。
5、“年检情况说明”应填报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年检的结果,附复印件加盖公章。
6、“资信情况说明”应填报单位财务状况,例如资产总额、净资产总额、负债率、利润总额、及所有者权益情况,附复印件加盖公章。
全国建筑设计单位诚信评估评分细则
河南省勘察设计工程行业协会
2010.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