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的通知 (已废止)
豫建设标〔2010〕40号
发布时间:2010-08-24 来源: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浏览量:4892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的通知
各省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的通知》(建质〔2010〕10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也是确保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标准的重要环节。建设单位在涉及到超限高层建筑工程项目时,必须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项目专项审查报告,并按有关规定提交审查资料。
二、甲级设计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要严格掌握认定范围,凡属此类建筑工程,要加强整体结构计算分析,提高薄弱部位的抗震措施或预期性能目标,协助建设单位编制专项审查资料。
三、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施工图审查应由相应资格的审查机构进行。凡属超限高层建筑工程项目,在未经全国或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之前,不得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项目的监督检查,确保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质量。
附件1.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各省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的通知》(建质〔2010〕10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也是确保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标准的重要环节。建设单位在涉及到超限高层建筑工程项目时,必须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项目专项审查报告,并按有关规定提交审查资料。
二、甲级设计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要严格掌握认定范围,凡属此类建筑工程,要加强整体结构计算分析,提高薄弱部位的抗震措施或预期性能目标,协助建设单位编制专项审查资料。
三、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施工图审查应由相应资格的审查机构进行。凡属超限高层建筑工程项目,在未经全国或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之前,不得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项目的监督检查,确保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质量。
附件1.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