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勘察设计市场秩序提高勘察设计质量的通知
郑建文〔2010〕122号
发布时间:2010-09-25 来源:郑州建委设计处 浏览量:4511
各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91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293号)等法律法规,特别是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违法建设查处相关工作的通知》(郑政文〔2010〕246号)的具体要求,为进一步严格基本建设程序、规范勘察设计市场秩序、提高勘察设计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二、发包方不得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企业,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企业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勘察设计质量。
三、勘察设计企业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规定为依据:
(一)项目批准文件;
(二)城市规划;
(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四)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
铁路、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还应当以专业规划的要求为依据。
四、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因设计质量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聘用单位承担赔偿责任;聘用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依法向负有过错的注册执业人员追偿。
五、勘察设计企业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企业的名义承揽业务;禁止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勘察设计业务。
六、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查机构提供作为勘察、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附件等资料及全套施工图。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审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三)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内容。
审查机构不得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应对施工图审查工作负责,承担审查责任。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审查机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建设主管部门对审查机构、审查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审查人员依法作出处理或者处罚。
七、凡有违法行为,一经查出,除依法进行处罚外,还将进行以下行政处理:
(一)将其行为记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不良记录,并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进行约谈;
(二)两次及以上被记入信用不良记录的,对企业或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并列入黑名单并予以公示;
(三)对列入黑名单的本地企业,责令企业整顿,整顿期间暂停承接工程,对企业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对违规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和技术负责人予以曝光,一年内不得参加工程投标。
(四)对列入黑名单的外地企业,不得在我市承接勘察设计任务,清出我市勘察设计市场。
所有在郑承担勘察设计业务的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其从业技术人员均应自觉履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共同维护我市勘察设计市场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91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293号)等法律法规,特别是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违法建设查处相关工作的通知》(郑政文〔2010〕246号)的具体要求,为进一步严格基本建设程序、规范勘察设计市场秩序、提高勘察设计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二、发包方不得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企业,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企业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勘察设计质量。
三、勘察设计企业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规定为依据:
(一)项目批准文件;
(二)城市规划;
(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四)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
铁路、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还应当以专业规划的要求为依据。
四、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因设计质量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聘用单位承担赔偿责任;聘用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依法向负有过错的注册执业人员追偿。
五、勘察设计企业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企业的名义承揽业务;禁止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勘察设计业务。
六、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查机构提供作为勘察、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附件等资料及全套施工图。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审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三)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内容。
审查机构不得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应对施工图审查工作负责,承担审查责任。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审查机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建设主管部门对审查机构、审查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审查人员依法作出处理或者处罚。
七、凡有违法行为,一经查出,除依法进行处罚外,还将进行以下行政处理:
(一)将其行为记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不良记录,并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进行约谈;
(二)两次及以上被记入信用不良记录的,对企业或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并列入黑名单并予以公示;
(三)对列入黑名单的本地企业,责令企业整顿,整顿期间暂停承接工程,对企业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对违规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和技术负责人予以曝光,一年内不得参加工程投标。
(四)对列入黑名单的外地企业,不得在我市承接勘察设计任务,清出我市勘察设计市场。
所有在郑承担勘察设计业务的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其从业技术人员均应自觉履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共同维护我市勘察设计市场秩序。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