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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新型墙体材料闭合管理工作的通知


郑建〔2011〕199号

发布时间:2011-09-01 来源:郑州建委设计处 浏览量:4262
各施工图审查机构:
现将《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新型墙体材料闭合管理工作的通知》转发你们。请做好贯彻落实工作。2011年9月20日起,请使用《郑州市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审查意见书》。

 
市城建委勘察设计处
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加强新型墙体材料闭合管理工作的通知

郑建〔2011〕199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委属有关处室和二级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新型墙体材料闭合管理工作,依据《河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16号)、《郑州市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91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禁实”闭合管理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豫建〔2010〕71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机构职责与职能运行规范〉的通知》(郑办文〔2011〕2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市建委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全市新型墙体材料闭合管理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相关处室和二级机构要充分认识加强新型墙体材料闭合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不断适应新型墙材发展应用的新形势,并按照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配套措施,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安全。
二、履行职责,闭合管理
新型墙体材料的使用,在工程设计、图纸审查、工程施工、工程验收、竣工备案等关键环节实行闭合管理。相关处室和单位,应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的监管。
(一)勘察设计处
指导施工图设计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在施工图设计和图纸审查环节,严格落实省住建厅《关于落实“禁实”闭合管理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豫建〔2010〕71号)要求,设计时选用本省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范围内的产品,符合规定的,应填写《郑州市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审查意见书》,并作为《河南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的附件,不符合规定的,不得通过审查。
(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负责拟订施工现场管理的相关政策。施工单位编制的《建筑工程施工方案》中应包括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以及本工程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等内容。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审查通过的新型墙体材料,对建筑工程进行监督。监理记录中应包括进入工地的每批新型墙体材料的名称、数量、质量和有无《河南省新型墙体材料确认证》等内容。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提供当地墙改部门出具的《河南省建筑工程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监督意见书》。
(三)建筑节能与科技处
制订行业发展规划,拟订推进墙体材料革新的技术经济政策。
(四)市工程质量监督站
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做好监督交底。在巡查工作中,现场抽查新型墙体材料的出厂合格证明文件、型式检验报告和入场登记、报验以及抽样检验报告等,并抽查现场有无《河南省新型墙体材料确认证》等内容,新型墙体材料内容要在监督报告中体现。
(五)市政工程质量监督专业站
负责对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中新型墙体材料的现场监督管理,在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中,禁止使用粘土类墙体材料和不合格的新型墙体材料(包括未经确认的新型墙体材料)。
(六)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
组织新型墙材的确认和推广应用,填写《郑州市建筑工程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意见书》。
三、加强检查,严格执法
开展综合检查。在建筑节能与墙材革新工作综合检查中,将新型墙材闭合管理工作落实情况纳入检查的重要一项内容。
严格行政执法。委相关处室和二级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违规行为依法行政,共同做好新型墙材发展应用工作。
各县(市)、区建设局,依照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地区加强新型墙体材料闭合管理的制度和措施。

附件1.  郑州市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审查意见书 
    2.  郑州市建筑工程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意见书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建材  管理  通知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11年9月1日印发

郑州市土木工程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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