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司“关于标准更新后工程建设标准设计适用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豫建设标〔2012〕26号
发布时间:2012-07-26 来源:郑州建委设计处 浏览量:3121
各省辖市、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各有关单位: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司函《关于标准更新后工程建设标准设计适用问题的意见》(建质技函〔2012〕6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我省承担《河南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主编、参编单位,在原编制依据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更新后,应及时对其承担的工程建设标准设计进行修订,以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
(二)各勘察设计单位相关工程技术人员应加强业务知识学习,在勘察设计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尤其要重视新标准的贯彻落实工作,凡与现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不一致的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应绝对禁止使用。
(三)各有关勘察设计单位应加强对工程技术人员的培训教育,确保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在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中得到正确使用。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规划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
工程建设标准设计是关于工程建设构配件与制品、建筑物、构筑物、工程设施和装置等的通用设计文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进行编制。标准更新后,工程建设标准设计与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不符的内容,视为无效。工程技术人员在参考使用时,应注意加以区分。
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
现将《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司“关于标准更新后工程建设标准设计适用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豫建设标〔2012〕2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司函》(建质技函[2012]62号) 转发你们。请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司函《关于标准更新后工程建设标准设计适用问题的意见》(建质技函〔2012〕6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我省承担《河南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主编、参编单位,在原编制依据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更新后,应及时对其承担的工程建设标准设计进行修订,以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
(二)各勘察设计单位相关工程技术人员应加强业务知识学习,在勘察设计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尤其要重视新标准的贯彻落实工作,凡与现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不一致的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应绝对禁止使用。
(三)各有关勘察设计单位应加强对工程技术人员的培训教育,确保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在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中得到正确使用。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关于标准更新后工程建设标准设计适用问题的意见
建质技函[2012]62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规划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
工程建设标准设计是关于工程建设构配件与制品、建筑物、构筑物、工程设施和装置等的通用设计文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进行编制。标准更新后,工程建设标准设计与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不符的内容,视为无效。工程技术人员在参考使用时,应注意加以区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二◯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
现将《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司“关于标准更新后工程建设标准设计适用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豫建设标〔2012〕2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司函》(建质技函[2012]62号) 转发你们。请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勘察设计处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