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由我厅负责河南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延续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建设标〔2013〕58号
发布时间:2013-10-17 来源:郑州建委设计处 浏览量:4435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延续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3〕106号)精神,原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的河南省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资质资格延续审查,凡资质证书有效期2013年10月1日后到期的,其资质资格延续审查工作将由我厅负责实施,为进一步方便企业,提高审查效率,规范审查行为,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企业资质资格延续申请材料仍按现行规定执行。依据建市〔2013〕106号第二条第二款:各建设工程企业应通过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下载“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填报软件”,填写《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并加盖企业公章后,由企业工商注册地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初审后,行文与申请材料一并报送我厅。
凡进入省百强建筑企业名录的勘察设计单位,其资质资格延续申请材料可直接上报我厅审核。
二、我厅接到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资格延续材料后,将按行业资质资格标准和实施意见规定程序和时限组织审查工作(包括公示和受理申诉、调查举报等)。并在审查结束后,按照有关规定将审查结果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由住房城乡建设部依法作出行政许可。
三、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对于企业资质资格有效期届满未提出延续申请的,其资质资格证书自动失效,我厅将不再受理其资质资格延续申请,并在其有效期届满后1个月内将企业名单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附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延续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3]106号)
2013年9月2日
附件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延续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市[2013]106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北京市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进一步方便服务企业,提高审查效率,经研究,决定将部分由我部负责审批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计与施工企业及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延续审查工作委托各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省级主管部门”)实施。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由我部负责审批资质资格的建设工程企业,凡资质证书有效期在2013年10月1日(含)后到期的,其资质资格延续审查工作交由企业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二、企业资质资格延续申请材料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各建设工程企业应通过我部网站下载“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填报软件”,填写《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并加盖企业公章后,与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各省级主管部门。
三、各省级主管部门应按现行资质资格标准和实施意见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时限完成审查工作(包括公示和受理申诉、调查举报等),并对审查结果负责。
各省级主管部门应在审查结束后5日内,按资质类别分别填写《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审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并附汇总表上全部企业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报送我部。
四、我部将根据各省级主管部门的审查结果,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同意延续资质资格的企业颁发资质证书。
五、各省级主管部门应建立并严格执行资质延续审查工作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审查工作要求,规范审查工作程序,保证审查工作质量。
我部将对各省级主管部门的审查工作定期进行抽查。对于违反规定或审查不严导致不符合延续条件的企业通过资质资格延续的,我部将予以通报批评,并对不符合延续条件的企业依法撤销其资质资格。
六、企业资质资格有效期届满未提出延续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各省级主管部门应在其有效期届满后1个月内将企业名单上报我部。
七、涉及我部审批的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海洋、消防等方面的资质,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单位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企业申请由我部审批的勘察、设计、施工资质,其资质延续审查工作仍由我部组织实施。
八、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所属单位的资质延续审查工作参照本通知执行。
(http://www.mohurd.gov.cn/zcfg/jsbwj_0/jsbwjjzsc/201307/t20130715_214350.html)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延续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3〕106号)精神,原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的河南省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资质资格延续审查,凡资质证书有效期2013年10月1日后到期的,其资质资格延续审查工作将由我厅负责实施,为进一步方便企业,提高审查效率,规范审查行为,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企业资质资格延续申请材料仍按现行规定执行。依据建市〔2013〕106号第二条第二款:各建设工程企业应通过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下载“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填报软件”,填写《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并加盖企业公章后,由企业工商注册地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初审后,行文与申请材料一并报送我厅。
凡进入省百强建筑企业名录的勘察设计单位,其资质资格延续申请材料可直接上报我厅审核。
二、我厅接到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资格延续材料后,将按行业资质资格标准和实施意见规定程序和时限组织审查工作(包括公示和受理申诉、调查举报等)。并在审查结束后,按照有关规定将审查结果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由住房城乡建设部依法作出行政许可。
三、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对于企业资质资格有效期届满未提出延续申请的,其资质资格证书自动失效,我厅将不再受理其资质资格延续申请,并在其有效期届满后1个月内将企业名单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附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延续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3]106号)
2013年9月2日
附件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延续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市[2013]106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北京市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进一步方便服务企业,提高审查效率,经研究,决定将部分由我部负责审批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计与施工企业及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延续审查工作委托各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省级主管部门”)实施。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由我部负责审批资质资格的建设工程企业,凡资质证书有效期在2013年10月1日(含)后到期的,其资质资格延续审查工作交由企业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二、企业资质资格延续申请材料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各建设工程企业应通过我部网站下载“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填报软件”,填写《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并加盖企业公章后,与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各省级主管部门。
三、各省级主管部门应按现行资质资格标准和实施意见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时限完成审查工作(包括公示和受理申诉、调查举报等),并对审查结果负责。
各省级主管部门应在审查结束后5日内,按资质类别分别填写《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审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并附汇总表上全部企业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报送我部。
四、我部将根据各省级主管部门的审查结果,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同意延续资质资格的企业颁发资质证书。
五、各省级主管部门应建立并严格执行资质延续审查工作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审查工作要求,规范审查工作程序,保证审查工作质量。
我部将对各省级主管部门的审查工作定期进行抽查。对于违反规定或审查不严导致不符合延续条件的企业通过资质资格延续的,我部将予以通报批评,并对不符合延续条件的企业依法撤销其资质资格。
六、企业资质资格有效期届满未提出延续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各省级主管部门应在其有效期届满后1个月内将企业名单上报我部。
七、涉及我部审批的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海洋、消防等方面的资质,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单位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企业申请由我部审批的勘察、设计、施工资质,其资质延续审查工作仍由我部组织实施。
八、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所属单位的资质延续审查工作参照本通知执行。
(http://www.mohurd.gov.cn/zcfg/jsbwj_0/jsbwjjzsc/201307/t20130715_214350.html)
2013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