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建市〔2013〕9号和建市〔2013〕86号文件的通知
豫建设标〔2013〕57号
发布时间:2014-01-16 来源:郑州建委设计处 浏览量:4348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3〕9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市〔2013〕8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旧版《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将于2015年7月1日作废。我厅从即日起开始受理由我厅负责的行政许可的工程勘察企业资质材料申报工作,其中首次申请、升级、增项工程勘察资质的,必须按照《新标准》执行;企业需延续工程勘察资质,或因合并、分立、重组、变更等原因需重新核定资质的,符合原《标准》要求的可颁发旧版《工程勘察资质证书》,但有效期限截止到2015年6月30日。
附件: 1.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3〕9号)
2.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市〔2013〕86号)
2013年8月29日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3〕9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市〔2013〕8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旧版《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将于2015年7月1日作废。我厅从即日起开始受理由我厅负责的行政许可的工程勘察企业资质材料申报工作,其中首次申请、升级、增项工程勘察资质的,必须按照《新标准》执行;企业需延续工程勘察资质,或因合并、分立、重组、变更等原因需重新核定资质的,符合原《标准》要求的可颁发旧版《工程勘察资质证书》,但有效期限截止到2015年6月30日。
附件: 1.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3〕9号)
2.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市〔2013〕86号)
2013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