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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民用建筑设计方案节能专项评审工作的通知


郑建〔2014〕167号

发布时间:2014-07-01 来源:郑州建委设计处 浏览量:9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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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建筑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有关单位:
为了配合《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以下简称《条例》)的施行,我市自2009年1月实行了民用建筑设计方案节能专项评审(以下简称节能专项评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成立了民用建筑设计方案节能评审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能专项评审的具体工作。为进一步加强对民用建筑设计方案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的监管,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节能专项评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条例》第二章第十二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进行规划审查,应当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二、节能专项评审的技术性审查工作,委托承接业务范围包括房屋建筑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名单详见附件1)作为组织机构、抽取郑州市民用建筑设计方案节能评审委员会专家组成员进行审查,但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三、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节能要求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以及绿色建筑标准(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委托工程项目的设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审查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或节能专项评审,不得压缩合理设计周期。

四、建筑设计企业在编制民用建筑方案设计文件时,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条例》、《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及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规范以及建设单位的委托进行节能设计,设计说明书中总平面设计说明及各专业说明应当包括合理用能、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的内容,保证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质量。

五、进行节能专项评审时,应当对民用建筑设计方案审查下列内容:是否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方案设计的要求;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还应当审查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方案文本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其他内容。
审查符合节能强制性标准及绿色建筑标准(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的项目,审查机构应出具《郑州市民用建筑设计方案节能专项评审意见书》(以下简称《意见书》,详见附件2)及郑州市绿色建筑方案阶段审查意见表》( 另文发布(详见(郑建文〔2016〕130号  ),并在方案文本及总平面布置图上加盖节能专项评审专用章;审查不符合的,应出具书面审查意见,说明原因,设计方案应由原设计企业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设计方案送原审查机构复审。

六、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所需资料清单详见附件3)之日起10日内出具《郑州市民用建筑设计方案节能专项评审意见表》(详见附件4)。

七、建设、设计等单位及注册执业人员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或绿色建筑标准的、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意见书或使用未经认定的人员进行节能专项评审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市建委2009年1月6日发布的《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对民用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节能专项评审的通知》(郑建〔2009〕4号)同时废止。此前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已受理的项目仍按原程序进行。

各县(市、区)的节能专项审查管理工作,由当地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规划主管部门协商确定,可参照此文执行。


附件: 
  点击下载附件1~4  

 
请点击下载《郑州市民用建筑设计方案节能评审流程图》 
 民用建筑设计方案节能专项评审常见问题解答 
 
郑州市民用建筑设计方案节能专项评审意见书--标准版样表 
1. 郑州市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名单
2. 郑州市民用建筑设计方案节能专项评审意见书
3.郑州市民用建筑设计方案节能专项评审所需资料清单
4.郑州市民用建筑设计方案节能专项评审意见表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6月16日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6月16日印发

联系电话:67580953    地址:郑州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中原西路郑发大厦)


备注:1.《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第二条第二款的民用建筑,应按照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要求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我局的意见。建筑工程中不属于民用建筑的有:军用建筑、工业厂房等。
2.《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通知》(郑政办文〔2017〕65号)规定:“一、执行时间和范围 自2017年12月20日起,郑州市城市规划区(包括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东新区、郑州高新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各县〔市、区〕)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个人自建房除外)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依法对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查时,应就设计方案是否达到项目应执行的绿色建筑等级标准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建筑工程中不属于民用建筑的有:军用建筑、工业厂房等。






附件3
郑州市民用建筑设计方案节能专项评审所需资料清单

    郑州市民用建筑设计方案节能专项评审所需资料清单:
      1.郑州市城乡规划局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意见表2份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2份
3.经郑州市城乡规划局初审的民用建筑方案设计图纸及说明书4份

(方案设计图纸及说明书应满足《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中关于方案设计的深度要求。日期在 2009年1月1日后设计文件执行2008版深度规定,之前按2003版执行,设计说明书中总平面设计说明及各专业说明应当包括合理用能、建筑节能的内容)(方案设计图纸及说明书请尽量采用A3文本形式,应有负责人及各专业人员签字栏,并加盖单位出图章及注册师章)。(方案设计图纸及说明书扉页签名页应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名称;
2.设计单位名称;
3.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总负责人、项目总负责人、建筑、结构、水、暖、电等各专业设计、校对、审核人员,以上人员均应先打印姓名、后本人手写签名(如为外地进郑企业,应与进豫登记表人员、签字一致);
4.加盖设计单位工程设计出图专用章、注册建筑师章、注册结构工程师章;
5.设计日期。
方案设计图纸应加盖设计单位工程设计出图专用章、注册建筑师章。)
    4.经郑州市城乡规划局初审并加盖规划审批专用章的总平面布置图4份
5.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外地勘察设计企业进郑登记等)(复印件)各2份
6.合法的建设计划文件(复印件)2份和建设申请报告(复印件)1份
 关于外地勘察设计企业进郑承揽任务登记管理的通知 郑州勘察设计信息网(www.kjks.com) 发布时间(2015-04-21) 联系电话:67188925    
河南省内郑州以外地市勘察设计企业应提供: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出图章、注册建筑师、结构师签字及执业印章);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合同专用章及法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字)
7.《郑州市民用建筑设计方案节能专项评审意见书》4份;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应同时提供《郑州市绿色建筑方案阶段审查表》4份 

郑州市土木工程协会   

地址:郑州市淮河西路24号(淮河路与文化宫路交叉口西50米院内元绍商务二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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