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03-07-26 来源:郑州建委 浏览量:4704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程招标代理单位的管理,规范工程招标代理活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招标代理活动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招标代理,是指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受招标人委托,在委托代理的权限内,以招标人的名义实施的招标活动。 本分法所称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取得招标代理资质证书,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本办法所称代理专业人员是指依照规定取得工程招标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享有代理报告签字权的专业人员。 第四条 几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代理约有关单位,必须经郑州市建设委员会批准,取得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代理资格证书,具有法人资格,方可从事工程施工招标代理业务。 代理机构变更、歇业,必须经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同意后分理受更或注销手续。 第五条 代理机构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一、甲级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标准 (一)具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固定的办公场所,技术、经济、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健全,达到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木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二)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具有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证书的人数不少于70%,主专业技术骨干人数不个于5人; (三)法定代表人,技术、经济负责人,部门负责人。财会人员及项目负责人须是本单位专职职工,其中技术、经济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专业职称,共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管理的经历; (四)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适应的经济实力,注册资金不得少于100万元,其中流动资金不得少于注册资金的20%; (五)完成过3个投资1亿元以上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并已建成,得到委托单位的认可,无质量问题; (六)参加过国家或者地方工程招标行业的业务建设工作; (七)一定数量以上、与主专业相适应的专家库。 二、乙报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标准 (一)具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场所,技术、经济、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健全,达到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二)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证书的人数不少于60%。主专业技术骨干人数不少于3人; (三)法定代表人,技术、经济负责人,部门负责人,财会人员及项目负责人须是本单位专职职工,其中技术、经济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专业职称,并有7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管理的经历; (四)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适应的经济实力,注册资金不得少于50万元,其中,流动资金不得少于注册资金的20%; (五)完成过3个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并己建成,得到委托单位的认可,无质量问题; (六)参加过国家或者地方工程招标行业的业务建设工作; (七)一定数量以上、与主专业相适应的专家库。 三、丙级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标准 (一)具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场所,技术、经济、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健全,达到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技术装各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二)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证书的人数不少于50%,主专业技术骨干人数不少于3人; (三)法定代表人、技术、经营负责人,部门负责人、财合人员及项目负责人须是本单位专职职工、其中技术、经济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专业职称,并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管理的经历; (四)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适应的经济实力,注册资金不得少于20万元,其中流动资金不得少于注册资金的20%; (五)完成过两个以上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得到委托单位的认可,无质量问题。 第六条 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应填写《工程招标代理资质申请表》,申请表包括以下内容及附件: (一)单位名称和地址; (二)法人代表和负贵人情况登记表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三)专业人员情况登记表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四)注册资金证明; (五)申请人凭《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临时资质证书》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六)已取得监理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经审核符合资质条件的,可颁发相应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 第七条 代理机构业务范围 一、协助招标人报建; 二、协助招标人审查投标人资格; 三、拟订工程招标方案,编制招标文件; 四、编制工程标底; 五、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和答疑; 六、组织开标、评标和定标; 七、草拟工程合同、监督合同为执行; 八、其他与工程招标有关的代理咨询业务。 第八条 代理机构的承担业务范围 一、甲级招标代理机构,在全市范围内承担各类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 二、乙级招标代理机构可在全市范围内承担二类及二类以下建没工程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三、丙级招标代理机构可在本市范围内承担三、四类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第九条 代理机构可以接受投标单位的咨询业务,但不得接受同一招标工程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 第十条 代理机构应对咨询报告中提出的技术方案、计算数据、技术经济分析结论的科学性、正确性负责,并严格保密,不得擅自引用、发表或提供给第三方。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实行有偿服务,代理收费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与委托单位应按《招标代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双方必须遵守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专业人员要取得《招标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方可从事招标代理专业业分。 第十四条 代理专业人员只能接受一家招标代理机构的聘用,严禁一人多聘。 第十五条 代理专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证执业客观公正,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不得将代理专业人员资格证书转借他人使用; (二)利用执行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泄露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四)与第三人串通,损害招标人的利益; (五)故意高估或低估工程造价,损害有关利害人的合法权益; (六)违反目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凡代理机构接受委托后,未能按合同规定如期完成代理业务,造成委托方经济损失的,代理机构应按合同规定退还委托方部分或全部委托费用,并承担合同所规定的其他经济责任。 第十七条 确需委托外地代理机构的必须经郑州市建设委员会批准,办理资格审查登记备案.方可代理招标。 第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实行资质年检制度,凡不参加年检的视为自动歇业,由发证部门注销资格证书。 第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与上级有关部门新发布的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郑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